第二节 商业银行风险的生成机制
一、银行体系的主体缺陷与银行风险
(一)银行业主体的有限理性
在银行活动中,银行主体缺乏理性的最突出的表现是过度投机和盲目的恐慌。美国新制度学派的创始者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斯曾经指出:
人类竞相追求财富的利益冲动、对虚幻增长的财富的臆想,是推动银行业狂热重复出现的力量之源。大众的盲从使得过度投机愈演愈烈。在加尔布雷斯看来,人们很难抵抗住两种力量:一是在狂热的信念下发展起来的强大的个人利益冲动,二是公众压力和在此信念下产生的表面上占优势的舆论。只有极少数头脑冷静的人对这种伴随投机狂热而来的既得利益表示怀疑。那些卷入投机涡流的人正经历着财富的增长,没有人愿意相信这是偶然的或不应得到的,所有人都认为这是他们独到的眼光和自觉的结果,任何忠告对卷入投机狂潮的人都是无济于事的。加尔布雷斯认为,导致过度投机反复出现的重要因素有两个:第一个因素是银行业灾难很容易被人遗忘,第二个因素是似是而非的金钱与智力的结合。传统观念认为:个人拥有的钱财(包括收入和固定资产)越多,他对经济和社会的悟性就越深刻,他的思维就越聪慧和敏锐(转引自:阎庆民,2005)。
银行业投机活动以及银行业投机的重复性是对人类具有经济理性这一命题的严重挑战。许多人不明白为什么经过了那么多次的惨痛教训,银行业投机仍然存在。与过度投机相对应,在银行体系出现波动时的盲目恐慌也是银行活动主体缺乏理性的表现。在银行体系出现波动时,比如,在一家有问题的银行出现支付困难的时候,存款人可能挤兑所有的银行,而不管这些银行是否也存在问题。这样的恐慌性挤兑,会给银行体系造成极大的困难,很容易导致银行体系的崩溃。恐慌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充分依据的,甚至在宏观经济情况和整个银行体系处于正常状况时,也可能发生恐慌。恐慌发生的动机和原理与银行业投机完全相同,只不过一个是为了追逐较高的利润,另一个是为了防止损失。从直接后果看,恐慌对银行体系的冲击更大。因为恐慌往往是将资金全部从银行体系中抽出,意味着脱离银行体系,会直接导致银行体系功能的丧失,形成毁灭性的银行业风险。
(二)内部人控制
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在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经营者利用自己在信息和管理上的优势,偏离所有者的利益目标,为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而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与一般的商品交易不同,在银行活动中交易的是资金的使用权和银行服务,而不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包括汇兑在内的大多数的银行业务交易和银行服务都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在银行活动中存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就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所谓逆向选择是指在选择代理人的过程中,委托人在考虑了代理人可能存在的问题之后,不能选择出符合要求的代理人,反而选择出不符合要求的代理人。这是因为在考虑了代理人的问题之后,委托人只能附加一个平均的条件以限制代理人的行为。而这种条件对较好的代理人是过高的惩罚,而接受这项条件的往往是较坏的代理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可能加大银行活动的危险性(违约)和不确定性(加大风险);特别是在内部人控制之下,任何形式的风险都转嫁给出资人,而出资人并未从加大的风险中获得额外的收益,因此破坏了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风险配置机制。这必然会影响银行体系的功能,是银行体系风险的一个根源。
二、银行体系的客体缺陷与银行风险
(一)银行产品具有期限性、复杂性、不完全性
大多数银行产品具有期限性,即在交易达成之后,要经过一段时间交易活动才能够真正完成。特别是在一级市场上新发行的银行产品,其发行者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履行一定的职责,而购买者也要经过—定的时间获得相应的收益,取得利息和本金。这个特性使得银行业务交易的双方不像在一般的商品交易中那样,能够即时地(或在较短的期限内)完成交易的全部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银行业务交易能否完全执行存在着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导致的风险是银行业务交易中最基本的风险,它反映了银行活动的信用本质,也称为信用风险。
银行产品本身是一项高度复杂的合同。以负债合同为例,它包含一项偿付本金和利息的承诺,这项承诺是否能实现是不确定的,而且在各个借款人之间是各不相同的。这种承诺的要点包括:确定的数量;利率方式;确定的期限;有关抵押和担保的条款;违约情形;贷款违约情况下的特殊约定,包括给予贷款人控制借款人资产的权力、在违约时存在多个贷款人的情况下偿还优先序列的约定等;进一步贷款的承诺,比如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不再借入新的贷款,或新的贷款不能优先于旧贷款偿还;贷款人的进一步的承诺,如在贷款期限已到的情况下,续约可转让性条款,以确定在续约情况下贷款是否可转让给第二者;合同条款是否标准化;减免税的有关优惠条件;提前还款的条款等等。银行业其他产品在内容上与负债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但其基本要素具有相似性。
此外,银行产品作为一项合同往往不能规定银行业务交易的所有内容,特别是新型的衍生银行工具,人们对其特性往往还不很了解,因此银行产品存在合同的不完全性。如果这种不完全性得不到修正或通过立法来作为其隐合同,就可能导致银行风险。
合同的复杂性、不完全性和期限性结合在一起,使得银行产品的定价十分困难。特别是在现代经济环境下,一些经济变量是很难预测的,这样合同执行的不确定性程度也难以确定,银行产品的定价就变得十分困难。如果银行业产品不能合理地定价,风险溢价不能在银行产品的价格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就会破坏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微观经济机制。交易双方中总有一方承受了较大的得不到补偿的风险,这影响银行体系的正常运作。
(二)银行产品具有虚拟性
银行产品一旦流动起来,就会按照自身的规律运动,而与实物经济的运动脱离开来,即银行产品运动具有虚拟性。马克思早在19世纪60年代就深刻地揭示了银行产品的这种虚拟性:其一,银行产品的虚拟性使其脱离实物经济的运动,银行产品的价格只是资本化的收益,其价格的涨落对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的生产资本无直接影响。其二,银行产品有自己独特的价格决定机制,收益、投机、预期、利率等都会影响其价格,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三,银行产品的虚拟性使其数量大大超过现实中实物产品的数量。其四,银行产品的虚拟性使其运动与现实的生产活动相背离。银行产品的虚拟性扭曲了银行活动与实物经济的基本关系,使得银行活动建立在虚幻的基础上。银行产品的虚拟性导致了现代经济运行的符号化倾向,投入大量资金而不能带来实际产出的银行活动成为泡沫经济的根源。
三、银行体系运作方式上的缺陷与银行风险
(一)银行业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
风险必须得到补偿,才能同资源一起得到最优配置。在现代社会中,通过银行体系的资金配置主要有两种方式:价格配置和非价格配置。这两种资金配置方式都可能存在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对于风险较高的资金需求者要求较高的利率,对于风险较低的资金需求者,则要求较低的利率。从理论上讲,这种价格配置是具有风险补偿机制的。但银行体系存在主体的内部人控制和客体的复杂性、不完全性、期限性等特点。因此,价格配置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逆向选样和道德风险使得出资人承担的风险并未得到完全的补偿,因而价格配置的风险补偿机制是不健全的。非价格配置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政府干预下的资金配置。政府出于宏观经济目的,控制信用规模,而与此同时又不允许银行机构提高产品的价格以使资金供给和需求达到均衡,这样就形成了非价格配置。二是银行机构对利率的调整过于缓慢。在信贷基本条件变化了的情况下,银行机构为了保护市场份额或害怕外界的批评,往往没有及时地调整利率,也会形成非价格配置。无论如何,非价格配置是不具备风险补偿机制的。
(二)银行体系的脆弱性
Minsky(1985)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风险是普遍存在的,而商业银行的内在不稳定性是其根本原因,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信贷风险。Minsky(1985)将分析建立在资本主义繁荣与萧条长波理论的基础之上,他以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为出发点,认为在经济50年上升时期的头20~30年间,贷款人的贷款条件越发宽松,而借款人则积极利用宽松的信贷环境。在这一背景下,他将借款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抵补性企业,它们只根据自己未来的现金流量做抵补性的融资,是最安全的借款人;第二类是投机性借款人,它们根据预测的未来资金丰缺程度和时间来确定借款;第三类是高风险借款企业,它们借款用于投资回收期很长的项目,在较长时期内都无法用投资收益还本付息,而需要滚动融资用于支付利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在借款人中后两类比重越来越大,而在这种长波上升段后必然出现滑坡,任何打断信贷资金流入生产部门的事件都将引起借款人的违约和破产的浪潮,使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严重积聚,并作用于金融体系,结果金融机构的破产就像传染病一样迅速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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