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我国汽车保险业务概述
2.3.1 汽车保险种类
在保险实务上,汽车保险因保险标的及内容不同而赋予不同的名称。汽车保险的设计随各国国情与社会需要的不同而不同。随着汽车保险业的发展,其保险标的除了最初的汽车以外,已经扩大到所有的机动车。世界上许多国家至今仍沿用汽车保险的名称。汽车保险是承担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过去,汽车保险种类是根据保障范围的差异而制订的。无论细分市场相同与否,各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都由主险和附加险组成。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有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等,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上述几个附加险。第三者任险的附加险有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必须先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对于车辆损失保险,不同国家之间的承保范围都有所不同。对于汽车责任保险,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均在承保内容力求扩张,以便所有交通事故受害人均能得到合理的赔偿,这是现代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把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机动车辆强制性投保险种,若不投保该险种,车辆就无法上牌和年检。对于车辆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如果投保了车辆保险,在出险后则可获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以减少或避免车祸带来的经济损失。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开始实施。根据我国目前汽车保险的政策,在保险实务中,汽车保险因保险性质的不同,一般又分为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和汽车商业保险两大部分。虽然它们都属于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但汽车强制责任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其他的险种则是建立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自愿基础上的汽车商业保险。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一般的商业性保险不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在各国实践中,所采用的模式也不完全相同,一般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将商业性汽车责任保险赋予强制险的使命与功能,使其承担法定的保险范围及金额,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汽车责任险,即一张保险单保到底的完全保障,如英国的无限额汽车责任险;另一种是除强制汽车责任险之外,还有任意汽车责任险可以弥补强制险的不足,如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的限额保险制。强制部分的限额是最低保障的额度,所以又被称为基本保障型强制险。
伴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率先提出,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车险应使用统一条款和费率,这一规定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目前现有的财险公司制订了A、B、C三款商业险,各家保险公司从中进行选择,这样就告别了以前各家财险公司各自为政的局面。针对商业险的A、B、C三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还推出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保费和费率。此次统一的是车险中的主险部分,即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以人保、平安、太保条款为基准,在此基础上有细微调整。而对于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附加车险,仍允许保险公司进行差异化经营。目前我国汽车保险产品的分类见表2-1。
表2-1 我国汽车保险产品分类
当然,在表2-1中是较常见车险险种的分类方法。车险改革后,有的保险公司把全车盗抢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也列为基本险。例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人保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A)》就把车上人员责任险作为基本险,并可单独投保;根据太保制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C)》把盗抢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同样作为基本险,也可单独投保。主要体现在主险的附加险方面,不同地区、不同的车险产品都不尽相同,而且各车险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会适时推出新的车险品种。
2.3.2 我国汽车保险产品简介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商业汽车保险
我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采取限额保险制,在强制险之外,还有商业汽车保险。根据保障的责任范围,商业汽车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也有的保险公司把全车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列入基本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1)车辆损失险。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自身的损失。这是车辆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保与不保这个险种,需权衡一下它的影响。若不保,车辆碰撞后的修理费用得全部由自己承担。
(2)第三者责任险。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撞车或撞人是开车人最害怕的,自己爱车受损失不算,还要花大笔的钱来赔偿他人的损失。交强险(2008版)在对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上赔偿较低,因为在购买了交强险仍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
(3)全车盗抢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其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车辆丢失后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车辆实际价值(以保单约定为准)的80%的赔偿。若被保险人缺少车钥匙,则只能得到75%的赔偿。
(4)车上责任险。负责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其中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就是过去的司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5)无过失责任险。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6)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承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7)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没有损坏,仅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风挡玻璃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8)车辆停驶损失险。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而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以下赔偿:①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②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③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60天,且车辆停驶损失险最大的特点是费率很高,达10%。
(9)自燃损失险。对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给车辆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0)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未投保本险种,新增加的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1)不计免赔特约险。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此险。办理了此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练习与思考题
1.什么是汽车保险?
2.什么是汽车保险市场?
3.简述汽车保险市场参与人的组成。
4.汽车保险的费率模式有几种?其风险因子有哪些?
5.简述我国汽车保险产品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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