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9.2.1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以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息为标的,投保人(即借款人)根据被保险人(即提供消费贷款的银行)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投保人或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第三方担保人追偿。
9.2.2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1.投保人、担保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投保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应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
①个人投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户口(身份证)登记所在地居住;
B.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资产,足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已婚者须提供其配偶偿付贷款连带责任的证明材料;
C.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贷款银行;
D.能提供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的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E.没有犯罪记录、欠债不还或赌博习惯以及吸毒等不良记录;
F.愿意接受银行和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②法人投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B.与受理公司处于同一城市区域;
C.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银行;
D.能提供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的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E.事业法人应提供其上级拨付事业经费的财政部门出具的担保函;
F.愿意接受银行和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担保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B.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或易于变卖的资产,有能力按期偿还购车款项;
C.能够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担保。
②法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A.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或国家机关(不含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B.具有偿还购车款能力;
C.能够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担保。
凡法律或银行规定不能作为担保人的单位或个人,不论何种理由,均不得接受其担保或反担保的行为。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1)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前,履行以下义务:
①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
②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
③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抵押车辆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保险,且保险期限至少比汽车消费贷款期限长6个月,不得中断或中途退保。
(2)被保险人义务
①被保险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对象必须为贷款购车的最终用户;
②被保险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贷款。
资信审查时应向投保人收取以下证明文件,并将其复印件提供给保险人,内容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资信证明等。
③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
④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内容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⑤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欠款;
⑥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3.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事故是指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的,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6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的欠款,但有几种情况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贷款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②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或经济纠纷致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被转卖、转让;
③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及车辆价格变动致使投保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2)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审查不严或双方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期收回贷款的损失。
(3)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而导致的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1)汽车消费贷款保险期限是从投保人获得贷款之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贷款之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后的1个月。
(2)汽车消费贷款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不含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5.费率规章
投保人所买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费率表如表9-1所示。
表9-1 保险费率表
投保人所交保险费按下式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其中,保险期限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费率为0.5%;保险期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算,即费率为1%。
例如:一份保险的期限为2003年5月1日至2004年8月1日,即保险期限为1年3个月,则保险期限按1年6个月计算,费率为1%加上0.5%,即1.5%;如果保险期很为2004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保险期限为2年8个月,则保险期限按3年计算,费率为2%加上1%,即3%。
6.赔偿处理
(1)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押物抵减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赔偿办法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不能处分抵押物,应向保险人依法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并对投保人提起法律诉讼。
(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的有效单证有:索赔申请书;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汽车保险保单正本;《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副本);《抵押合同》;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保险人根据案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在符合规定的赔偿金额内实行20%的免赔率。
(5)关于抵押物的处分及价款的清偿顺序按《抵押合同》的规定处理。
7.其他规定
(1)本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中途退保。
(2)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当日起6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3)在汽车发生全损后,投保人获得的汽车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汽车消费贷款。
(4)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本保险项下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另有约定外,诉讼应在保险人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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