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农村金融的供求特点与问题焦点
(一)中国农村金融需求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给农村金融传统经营模式带来巨大挑战
中国农村金融需求的结构可分成三大类:交易需求、融资需求和理财需求。农村的交易需求包括:农村劳动力流动和转移、农产品销售、生产要素城乡交流、农村经济生活如消费、上学等形成的交易需求。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首先必须有满足农民基本交易需求的金融支持。农村的融资需求包括:分户承包经营环境下,广大农民维护和满足传统农业生产而形成的小额、短期的信贷需求;农业产业化条件下,部分农户成为专业大户后规模化生产而形成的较大数额、更高层次的信贷需求;农村城市化过程中,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投入等方面形成的信贷需求;农村市场化进程中,农民发展非农产业、提升自身素质、参与市场竞争和创业等方面形成的信贷需求。农村的理财需求:就是随着部分农民条件的改善、收入的增加,积累了一定财富后,相应产生了包括各类存款,代理买卖债券、基金、证券、保险等方面的理财需求。
当前,中国农村金融需求正在发生深刻变化,通过各农村金融机构多年来共同努力,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十年来全面推广小额信贷产品,使传统农业生产小额、短期的融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有的地方已趋于饱和,但农业产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过程中形成的交易需求、融资需求和理财需求正在增加,特别是很多富裕起来的农民多元化、综合性的金融需求与日俱增,给农村金融传统经营模式带来巨大挑战。
(二)对农村有效信贷需求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是解决农村金融供求矛盾的关键
某涉农部门为了调查农村信贷需求的满足率状况,分别对农村金融机构、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进行调查,最后却得出截然不同的两种答案。农村金融机构统计结果显示:当地农村有效信贷需求满足率达90%以上,没有满足的需求都是不具备信贷条件的无效需求;而通过对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的抽样调查,发现农村信贷需求满足率不足30%,大量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觉得自己的信贷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为什么会出现截然不同、反差巨大的两种答案呢?一直以来,银行机构觉得找不到有效信贷需求,而大量的农村经济主体又觉得发展生产得不到有效的信贷支持,出现难贷款和贷款难的问题。这个矛盾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实际上,这里面都涉及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如何理解有效需求的概念。有效需求的概念可有三种理解:第一,有效需求就是按银行业的现行授信规则审视后符合授信条件的信贷需求;第二,有效需求就是有投入产出效率、具备内在还本付息能力的需求;第三,具有经济、社会的综合效益,应该努力去做的项目需求。问题是过去的大多数银行机构,都是按照第一种对有效需求的理解,认为符合授信条件的金融需求才是有效需求,所以,银行总认为有效需求已基本满足,关键是在农村地区没有符合授信条件的有效需求。事实上,农村地区的绝大多数农业项目都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但由于缺乏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抵质押条件和信息充分对称的要求,才被认为不具备授信条件。如能针对项目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和采取灵活的授信办法,就可成为有效的信贷需求。对第三种具有综合效益的信贷需求,可以把其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剥离,属于经济效益部分,银行按照第二种有效需求理解对它授信,属于社会效益部分,应该由政府安排政策予以弥补。当对这类项目附加了相应的政策支持,政府承担了为获取社会效益的成本和代价后,也可以成为有效的信贷需求。因此,出现“贷款难”和“难贷款”矛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多数银行从传统的信贷规则和授信条件去理解农村需求,看不到潜在的需求,所以农村金融得不到有效的发展。
(三)从中国农村金融供给现状分析,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现在和未来都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对中国农村金融供给现状的分析,关键是要分析目前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结构及农村金融的供给状况。一是从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结构分析,农村信用社仍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金融始终是联系交易双方、投融资者和更广泛意义上的财富转换的中介机制。这种中介机制大致可分为银行类金融中介和非银行类金融中介。保险、证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乡以下的农村基本上没有发育。从银行机构对农村服务的现状分析,除了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承担了部分农村金融服务外,农村信用社及其改制后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实际上始终占据支农主力军的地位。以江西为例,全省农村信用社2/3以上的县级法人机构存贷款业务规模居当地金融机构之首,2600多个机构网点已覆盖到每个乡镇,每年新增涉农贷款占各项新增贷款的比重均达70%以上,全省90%多的农业贷款、96%的农户贷款、30%的个私经济和中小企业贷款都是由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虽然近年来全国成立了300多家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但基本上是在县城与各家银行进行竞争,目前真正扎根在乡镇以下、对农民放贷、名副其实的村镇银行鲜见,其信贷结构中支农比重很低,每年实际发放的涉农信贷总量不及农村信用社每年增量的1%,对解决“三农”问题基本不起作用。实际上,目前真正履行金融支农职责的还是遍布全国各乡镇的农村信用社,其支农作用不可低估、地位不可取代,已经构成中国农村最大的乡村银行体系。二是从农村金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来分析,农村金融产品单一、服务手段相对落后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从全国来看,农村金融手段相对落后、服务品种单一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总体上只能满足农村地区最简单、最基本的金融服务。如融资服务的金融品种仅限于信贷,直接融资基本上没有展开;农村保险也是保险业最薄弱、最落后的环节,农民无法利用保险手段来分散生产和生活的风险;富裕起来的农民资金运营、投资渠道狭窄,致使农村地区赌博、高利贷、六合彩屡禁不止。农村金融产品单一、服务手段落后,导致农村大量显性的、潜在的金融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农民难以利用金融手段实现财富增值和脱贫致富,这也是长期以来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
(四)中国农村金融供求矛盾问题的焦点,并非机构问题,而是机制问题
中国农村金融供求之间之所以产生巨大反差,并不是机构问题(中国金融机构的网点总量和分布密度位居世界前列,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基本覆盖城乡),而是机制问题,其问题焦点主要表现在五大矛盾:一是农村金融需求面临的高风险与金融企业趋利避险的本质特性之间的矛盾。由于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农村经济基本上仍是“靠天吃饭”的脆弱经济,受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大,加上缺乏从贷款担保、农业保险、风险补偿、风险分散等方面建立金融支农的长效机制,使“三农”经济中产生的各种风险和损失大部分转嫁到农村金融机构。而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利用第三方资金、靠负债经营的商业化经营企业,在提供农村金融服务中,必须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以实现其可持续发展。二是农村金融服务的高成本与农民承担融资成本的低能力、农民生产的低效益之间的矛盾。据测算,支农贷款的资金成本在5%~6.5%之间,而以小额农贷为主的农业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1.2倍,贷款收益难以覆盖资金成本和可能产生的风险损失,做得好的也基本上处于微利状态。同时,由于农村信贷额度小、服务对象点多面广且非常分散,信贷调查、授信、审查、贷后管理、收贷收息都涉及大量人力、物力,决定了发展农村信贷必须付出较高的成本。但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经济实力普遍较弱,难以承受较高的利息负担,迫切要求在获得金融支持的同时尽可能支付较少的付息成本。三是农村经济实体普遍存在抵质押物不足、信息不对称与现代金融严格的抵质押条件之间的矛盾。我国农民及农村各类经济组织由于生产规模小、资产少、缺乏规范财务管理,不仅第一还款来源(经营效益)难以确定,而且普遍存在抵质押难题,信息也不对称,难以与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实现对接。作为靠管理风险盈利的现代金融企业,首先必须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即在为各类经济实体提供金融服务特别是信贷支持时,必须建立有效的还款保证和风险弥补机制,其中一条重要措施就是要求被支持对象提供充足有效的抵质押物,以确保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四是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的社区性特点与农村经济日益扩展的多样化、开放型需求之间的矛盾。过去固守土地的农民,现在很多都变成流动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需要各种各样的开放型金融服务,包括农业龙头企业的产生、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都需要各种各样灵活的产品,而目前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的社区性特点,制约了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和创新,如普遍以机构为中心,服务局限于当地,等待顾客上门服务,产品十几年一贯制,不能适应需求改变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导致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反差。尽管近年来农村金融供给明显增加,但与农民多样化、开放型的交易需求、融资需求和理财需求相比还远远不够,其中很多有效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大量潜在需求还没有充分发掘出来。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仍是多家金融机构抢占存款份额,而贷款需求仍主要由农村信用社来满足。五是农村金融以信用为基础与农村信用环境缺失之间的矛盾。银行作为生产信用、提供信用的企业,必须依靠良好信用环境而生存,特别是由于农村经济主体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更必须依靠信用为基础,因此对农民信用意识和农村信用环境要求比较高。但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经济交易多以行政命令为依据,信用法则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致使人们信用观念淡薄,加上过去长期农村政策性信贷和输血型扶贫,特别是一些权力部门干部拖欠银行借款现象严重,在少数农民中滋生了“借钱可以不还”的观念,导致逃债赖债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法制环境不完善,导致事实上对大量的信用贷款难以靠法律手段保障债权和利益。
以上矛盾的化解,需要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和政府配套政策的支持,建立起相应的风险分散和包袱化解机制。否则,设立再多的农村金融机构,也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农村金融供求矛盾,反而会加剧发达地区金融的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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