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金融手段把农村资源优势变成经济优势
在江西展开的林权抵押贷款的实践,其意义在于将农村中丰富的资源优势变成资产和资本的优势,赋予农民的山林经营权以交易的价值,进而解决林业发展的信贷“瓶颈”问题。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三农”金融需求日益增长,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特别是对信贷资金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如何有效对接和满足这种需求呢?虽然我们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规范操作、重新授信基础上进行了全面提升,贷款额度、支持领域、服务对象等方面有较大拓展,但对于农业专业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产生的大量金融信贷需求仍显得力不从心。由于涉农贷款毕竟是高风险业务,需要相应的抵质押物作为还款保证,以实现其可持续发展。农村有丰富的土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源,本身也是一种财富,但长期以来受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限制,这些丰富的农村资源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抵质押品条件,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村地区资金投入。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有责任加大这方面的改革创新力度,通过服务创新,借助金融手段,为把丰富的农村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找到一条可行的路径。
得益于我国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启动,这种努力取得了突破性成效。2004年,江西这个最具革命优良传统和改革创新精神的中西部省份,被国务院确定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首批试点省份之一的同时,也成为我国最先试点林权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机遇,继续发扬世纪之初小额农贷工作上的创新精神,积极与地方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合作互动,首次将山林承包经营权纳入抵押物范围,在全国率先推出“林权抵押”贷款,既为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又为农林生产发展信贷业务找到了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分散机制,真正把“绿水青山”变为“金山银山”,把不动的资源变为流动的财富,为农村和农业特别是林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强大推动力。
一、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的重大意义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木林地使用权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作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林权抵押贷款的推出,在银行和林农之间建立了相互信任的桥梁,加快了资金供需对接和实现,对农村和林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一)林权抵押贷款是增加农村资金投入的一种有效途径
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丰富。以江西为例,全省2/3的国土面积是山区,2/3的县是重点林业县,2/3的人口在山区农村。林业资源中潜藏着巨大的资金能量,据测算,目前全省有用材林面积5700多万亩,蓄积量近2亿立方米,可供抵押的林木资产价值达500多亿元,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办,可以使这些资产通过金融手段变为巨大的信贷资金,以40%的最低抵押率计算,也可使全省森林资源转化为200亿元的生产资金。这对于长期资金不足的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省份的农村地区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的投入,对经济发展将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更重要的是,林业资源资产具有能不断生长、增值、循环利用、易变现、交易成本低、不易出现价格泡沫风险等特点,使得林权贷款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更为稳定、长期、不断增长的资金支持,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林权抵押贷款是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一种有益尝试
俗话说“靠山吃山”,说的是小农经济时期的情况,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育的今天,如果丰富的山林资源不能有效转化为资本,农民也只能守着青山受贫困。顺利促进和实现这种转化,是农村金融机构的使命,也是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重要内容。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贷款的探索充分证明,各类资源、资产、财富之间,通过某种适当的方式,可以相互转化;围绕农民的金融需求,只要需求是有效的,通过产品和服务创新,对相关资源进行整合利用,总能找到一条满足需求并分散风险的路径。根据这一思路,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还针对钨砂、棉花、蚕丝等加工类客户创新推出了存货抵押或仓单质押贷款,探索开办了农村土地、水面等承包经营权,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以实际行动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为促进“三农”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林权抵押贷款揭示出一条农村加快发展的新思路
那就是解决“三农”问题,从根本上还是要用市场的办法,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必须更加注重发挥金融的作用。只有遵循客观规律,顺应经济一体化、经济金融化的趋势,把农村丰富的资源、要素变现和流动起来,借金融手段使之保值且不断增值,才能把农村地区巨大的生产力潜能激发出来,进而促进提高整体发展水平。在这个过程中,各种改革和惠民政策的实施,要相互协调,形成互动,特别要重视利用金融信贷的杠杆功能,紧密合作,以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应,实现改革效益和支农、惠民效果的最大化。林权抵押贷款是一个成功的范例,通过金融与林业部门的合作,把原来不动不变的山林,变为“绿色银行”,林农、林业生产增加了大量资金投入,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得到发展、风险得到分散,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了能看得见的效果,产生了一举多赢的良好局面。
二、林权抵押贷款创新的条件及政策环境分析
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农村山区、林区基本实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这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办和拓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和良好机遇。
(一)《林权证》作为合法的抵押权证具有法律依据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而发放的证书,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林权合理流转、明晰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也有明确规定,林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这为林权抵押贷款的合法性找到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林权改革的社会效应使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变小
“树定根、山定权、人定心”,《林权证》的发放,不仅使林业资源在法律上有了合法凭证,更重要的是,广大林业生产者的心里更加踏实,对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得到前所未有的激发,对林业资源的珍惜和利用更加充分。江西省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通过落实“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林业税费减免政策,全省木竹税费负担由林改前的56%下降到现在的12%,而同时林竹价格和林地却在不断升值,林农得到了极大的实惠,管林、护林、造林的积极性大大提高。此外,对设定了贷款抵押的林权,林业部门通过管住《林权证》和《采伐证》,可以协助农村信用社管控贷款风险。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正式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明确指出:林业经营者可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作为林改试点省,江西应声而动,迅速作出具体改革部署。省委、省政府于2004年8月26日出台《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7年6月27日再次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指示全面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9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出《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一系列文件明确了林权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如启动并推广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林业保险业务,积极支持组建林业担保公司,为林业企业和林农贷款提供担保,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也进行了规范,并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同时,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出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森林资源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林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办法,有效解决了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中配套制度不够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不够规范、保障措施不够有力等问题,为林权抵押贷款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政策保证和有利条件。
三、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的基本做法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作为抵押贷款的一种,贷款办理的程序和房地产等抵押贷款基本相似。为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江西省联社及时制定印发了《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贴近林农、改进服务,优化办贷程序,提高办贷效率。自开办至今,全省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林业贷款37.51亿元,发放各类配套林权改革贷款62.83亿元,取得了促进林业发展、林农增收和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江西的主要做法是:
(一)因需制宜,科学设计信贷产品
林权抵押贷款推出之前,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组织工作人员深入林农和林业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充分了解市场需求。然后根据这些需求,有针对性地设计产品。
1.贷款对象及用途比较宽泛。所有符合《贷款通则》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规定条件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都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对象,支持覆盖面广。贷款资金可以用于生产或消费等各种合法领域,受益的范围大。积极鼓励林业生产经营者全方位利用森林资源,通过林权抵押贷款资金延长林业产业链,扩大发展外延;鼓励林权抵押贷款资金用于办企业、旅游开发、特色种养等国家鼓励的行业和产业,使林业这一“绿色银行”带动林农致富、推动新农村建设。
2.合理确定抵押率。对1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可以自行评估林权价值,确定抵押贷款额度;对10万元以上的林权抵押贷款,委托林业有权评估部门评估林权价值,信用社根据其评估价值自主核定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评估价值的60%(含)以内。用材林和竹林的幼龄林、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40%,用材林的中、近熟林和盛果期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55%,用材林及竹林的成、过熟林不超过评估值的60%。同时,取得有关部门支持,简化评估程序,减轻林农评估费用,切实方便林农办贷,逐步扩大林业小额信贷的覆盖面。
3.科学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在贷款期限设定上,考虑到林业生产的特殊性,尽可能与生产周期相匹配,并综合借款用途、《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限等因素科学确定。中央七部委制定的《林业产业政策要点》及五部委《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均提出“考虑到林木的生产周期长,贷款宽限期可适当延长”的要求。因此,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在一般贷款期限基础上,按照不同用途进行了适当延长。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期限设定为1~5年,速生丰产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经济林和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加工项目贷款设定为3~5年;以近成熟林为抵押,贷款期限设定为3年。并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经营见效周期和现金流等状况,制定贷款分期归还计划,避免一次性还本付息带来的风险。同时对林权抵押贷款实行利率优惠,一般情况下比照小额农贷利率水平,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切实让利于林农和林业企业。
(二)善借外力,注重与有关方面合作互动
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的一项综合性改革,产生于林改的林权抵押贷款牵涉面也比较广。我们在工作过程中,十分重视与有关各方的协调互动,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实现资源整合共享,产生协同效应,力争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在内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1.金融企业与政府部门积极互动。林权抵押贷款涉及林业、森林公安、病虫防疫等多个部门,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合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支持推动,对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至关重要。如江西崇义县的林业部门对林权抵押贷款的评估、登记实行免费,推动了该县联社林权抵押贷款的快速开展。江西省联社与省林业厅多次联合发文、联合召开会议进行工作部署,从较高层次搭建了合作平台。各地农村信用社也主动与地方政府、林业部门沟通、协商,紧密协作,形成合力,保证了林权抵押贷款工作顺利推进。
2.信贷政策与林业产业发展政策互动。为了支持林权改革和林业产业化发展,各级政府都安排一定配套资金。如江西省从2007年到2010年,每年筹措5000万元,4年共筹措2亿元林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工业原料林、用材林基地,支持油茶、毛竹等特色林业产业发展,支持木材精深加工业的发展,支持优质林木种苗培育、繁育,支持低产低效林改造,支持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贷款担保和林农个人的小额贷款贴息。农村信用社积极抓住这些有利政策机遇,争取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贴息资金和担保资金,增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联动力,推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快速发展。
(三)随需而变,全方位满足林业生产需求
针对林业生产经营者旺盛的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根据不同客户对象,量体裁衣,推出各种信贷服务,多法并举满足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差异化需求。
1.对林农直接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积极发掘并满足广大中小林业生产经营者的信贷需求。林权改革后,各级政府积极鼓励农民参与发展速生丰产林、竹产业、油茶等绿色木本油料、特色经济林果加工、花卉苗木培育等产业,发展小果园、小茶园、小竹园、小养殖园,发展庭院经济,开展生态旅游等经济。农村信用社准确把握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蕴藏的大量资金需求和业务拓展机会,主动出击,及时对接。在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之外,林农建房、购买家电等各种消费行为也会产生大量信贷需求,农村信用社也将此列为林权抵押贷款用途范围之内。通过林权抵押贷款,充分发挥林业资源对促进农村消费等方面的推动作用。
2.发放林业龙头企业贷款,充分发挥林业龙头企业、林业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林业龙头企业和林业基地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林农,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对林业龙头企业、林业基地进行信贷支持,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之功效。江西有林业龙头企业或基地近百家,其中,花卉苗木企业39家,林产化工加工企业43家,油茶重点加工、种植企业13家,这些企业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因此,林业龙头企业成为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的重点支持对象。支持林业龙头企业,一方面是增加企业或基地自身的发展动力;另一方面是企业对原材料的需求增加而带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形成良性的林业产业链。同时,对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促进农民增收也产生积极的拉动作用。
3.发展林农小额贷款、信用共同体贷款及农户联保贷款等符合林业特点的多种信贷模式,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有益补充。将小额农贷的成功模式嫁接到小规模林木业上,对林农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对专业担保公司保证贷款进行有益尝试,鼓励林业生产经营大户或其他投资者入股,成立信用担保公司,农村信用社发放由信用担保公司担保的林农贷款,林农以其财产向信用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借鉴农户联保贷款的做法开展了林农联保贷款,鼓励林业中小企业、林业经营大户自愿成立贷款联保协会或小组,协会或小组成员互相进行监督,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大力推广林业信用共同体贷款,推动林业管理部门(或林业协会)、林农或林业中小企业按照“平等自愿、严格准入、互惠互利”的原则,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信用共同体,缴存一定的担保基金,农村信用社按照担保基金的4~8倍对林农或林业企业发放贷款,林业部门承担抵押登记、森林资源的监管等工作,林农或林业企业相互监督、约束和担保,按约定使用和归还贷款,形成一种齐抓共管、共同发展的氛围,有效解决林权抵押贷款中信息不对称、抵押物监管难等问题。
(四)规范操作,确保风险可控
林权抵押贷款最主要的风险就是抵押物不好监管,存在偷盗、火灾、病虫害等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加强了对抵押物的贷前、贷中、贷后全程跟踪管理。
1.贷前对林权资源进行实地调查。在发放林权贷款前,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对借款人的道德水平、信用状况、借款人按期还款能力和意愿、生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求等展开调查;调查核实用于抵押林地的《林权证》登记的内容包括:林权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林种、林相、林地面积、批准使用终止日期等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存在权属、法律等各类纠纷;通过认真细致的实地调查,对抵押林地的价值进行认真判断。掌握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确保林权抵押的有效性、充足性、合法性。
2.认真审查林权抵押贷款的基本条件。把《林权证》的合法合规性作为重点审查内容。用于抵押的林权必须是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对已划为生态公益林、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木资产和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木资产不能用于抵押贷款。在审查借款人按期清偿债务的意愿和能力,注重林权抵押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的同时,关注用于抵押林业资源资产的评估值和未来价值变化趋向,争取贷款有充足的第二还款来源保证。
3.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是确定抵押有效的关键,也是贷款权益受法律保护的重要一环。认真执行《森林资源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依法办理抵押林权的登记工作,并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办理过程中,农村信用社与抵押人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后,共同持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林权证、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后再发放贷款,按规定程序办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有效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4.及时有效加强抵押物的管理。林权抵押与房地产等其他不动产抵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森林资源的价值随时在发生变化,既有不断增值的空间,也面临着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等风险,因此,必须加强监管。在贷款存续期间,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或客户经理保持与林业协会和林业管理部门的良好沟通,有的地方还聘请林业工作站有关人员作为联络人协助管理。对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情况按季监督、检查,不定期巡查,随时掌握借款人和抵押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防止出现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积极支持林业管理部门发挥好对森林资源的监督职能,争取其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防范信贷风险工作。通过有效沟通协调,林业部门承诺在抵押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较好地保障了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同时,农村信用社还积极支持广大林业生产者积极参与森林火灾保险和森林病虫害保险业务,动员经常从事高风险作业的贷款林农积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使抵押的林权资源保值增值,努力降低贷款风险。
四、进一步发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政策建议
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为了更好地满足日益增长的林业金融需求,促进林农增收致富,促进林业加快发展,从江西的实践来看,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政府保险补贴和风险补偿
针对目前森林保险品种单一的现状,应尽快出台森林保险发展规划,丰富林业保险品种,全面推广森林火灾、病虫害保险;研究建立国家政策性保险机制,加大补贴水平和补偿力度,提高林农参保率和保险覆盖率;引入全乡、全村连片投保制,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和理赔认定难度。落实林业贴息和风险准备金,建议地方财政加大对林农的贴息力度,切实减轻林农负担;借鉴下岗再就业担保贷款的做法,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向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林业部门、涉农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林业的力度,使政府财政资金收到了“四两拨千斤”的功效;参股或注资成立专业性担保公司,参与林业贷款的发放,从而降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促进林业贷款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林权抵押配套机制建设
一是加快林权要素流转市场建设。出台规范化的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一旦出现信贷风险,即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处置,化解信贷风险。二是加快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建设。鉴于当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日益活跃,建议林业部门牵头制定评估标准体系,对现有林业部门的相关机构进行整合,改造成独立于林业部门之外的专业评估中介机构,同时,加强对中介评估机构的规范管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评估能力,保证评估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三是加强森林资源资产交易的规范化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统一抵押登记的操作流程,统一他项权证,明确森林资产收费项目、标准,明确各环节的部门、岗位职责,为金融部门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四是探索成立林权交易、储备中心。由政府注资成立林业产权交易、储备中心,通过林业储备中心收储林权,融资支持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发挥林业建设投融资平台作用,进一步拓宽林业发展融资渠道。
(三)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林业发展的能力
中央五部委下发的《指导意见》指出,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0年,由于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有限,发放林业中长期贷款将可能产生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为此,人民银行应考虑给予相同期限的支农再贷款资金支持,并切实简化考核手续,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服务林业中长期贷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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