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支持“全民创业、富民兴赣”的指导意见[1]
江西省委、省政府作出了“推进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战略决策,深度激活市场经济主体创业积极性,掀起新一轮发展高潮,不仅对改善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农村信用社作为全省网点最多、客户面最广的社区性、零售型金融机构,必须将支持“全民创业、富民兴赣”战略作为想问题、定战略、谋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抓住江西新一轮经济发展给金融业带来的巨大发展机遇,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信贷投入力度,为支持“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提供更优的金融环境和更好的金融服务。
一、做大做优小额农贷,支持广大农民创业致富
确保小额农贷投放每年增长20%以上,当年累计发放支农贷款不少于100亿元,使农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授信评级,做大做优小额农贷。
1.拓展贷款对象:将小额农贷服务对象,由家庭传统耕作和养殖户拓展到从事专业种养、规模经营的产业经营户。
2.拓宽贷款用途:从传统的种养业拓宽到加工、运输、经商及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生产和流通领域。
3.提高授信额度:对农户资信和信用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农村信用社资金供应状况,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由原来最高1万元,逐步提高到3—5万元,对“文明信用农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高到10万元。
4.合理确定期限:小额农贷期限根据农户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允许跨年度使用,林果业贷款最长期限可达3年。
5.实行优惠利率:小额农贷利率上浮幅度要严格控制在人行规定基准利率的20%以内。
6.提高办贷效率:农村信用社要简化贷款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农户核贷发证,推行农户客户经理制,努力提高小额农贷办贷效率,使农民享受到便捷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各类专业户创业
对农村的专业户、致富能手兴办企业的大额贷款需求,农村信用社应认真进行贷前调查,评估贷款风险,要针对不同专业户的经营特点,积极探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有效担保机制,制定大额农贷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积极稳妥开办大额农贷业务。
7.按有效担保原则,探索各种有效贷款保证办法。对专业户持有的最低保护价粮棉油销售合同,依法获得的服务产业收费权,无争议、有价值、可流转变现的山林产权和水面经营权等,在论证其具有贷款补偿或保证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贷款保证方式。
8.对产业集群的专业户,应引入联保机制,只要有5户以上就可组成联保小组,签订联保和信用共同体协议,设立担保专用基金,严格按照贷款操作程序,解决专业户贷款需求量大而有效抵押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支持农村专业户和致富能手创业。
三、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回乡创业
完成全省农村信用社信息网络工程建设,使农村信用社的各类客户能便捷办理跨省资金汇划业务,发行农村信用社“百福银行卡”,使江西农民“一卡在手,行遍天下”。
9.对进城创业的农民,搞好跟踪服务,主动了解和掌握其生产技术能力、生产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经营状况等情况,对具有偿债能力的,可按照小额农贷管理办法提供资金支持,确保“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10.对回乡投资创业者提出贷款需求的,要认真进行贷前调查,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第一还款来源有保证的,在其自有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一定比例后,可发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
四、大力拓展中间业务,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11.发挥农村信用社经营网点遍布城乡的优势,积极为农民提供保管箱代保管服务,同时以“百福银行卡”为载体,大力开办代收水电费、电话费、学杂费,代发工资,民政补助款,代理保险,代理工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业务。
12.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信息网络深入乡村的优势,开辟农民致富信息咨询、银行信贷业务咨询、家庭理财等金融咨询服务。
五、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支持个体私营户创业
发挥农村信用社长期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优势,加大服务力度,全省计划三年内完成对个体私营户授信100亿元,确保每年不低于20亿元的创业贷款投入,并保持20%的年增长速度。
13.对个体私营户,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其道德品质、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履约能力、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估,确定信用等级,建立个体私营户授信机制,实行“一次授信,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随用随贷”。
14.对管理规范、经营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可采取灵活有效的抵、质押方式,按照《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规定,评定企业信用等级,适当扩大授信额度。
六、完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各类失业人员创业
认真总结开办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有效投入,争取每年累计发放此项贷款2亿元以上,使发放额和余额保持全省银行机构的50%以上。
15.放宽扶持范围和额度。除继续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外,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可凭《城镇登记失业证》、《毕业证》、《退伍证》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同时视贷款对象经营项目、个人信用和偿债能力以及担保基金额度等情况,逐步将贷款额度放宽到3—5万元。
16.按照《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定期走访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户的工作制度,着力提高贷款质量,用足优惠政策,拓宽贷款资金来源,建立再就业贷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17.提升支持再就业层次,对诚实守信、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者,可根据其还款能力和发展前景,适当扩大贷款额度,实现支持再就业到支持创大业的提升。
七、加大对双带能人、青年创业者、巾帼建功立业者信贷支持力度
支持双带能人、青年创业者、巾帼建功立业者创业,可以起到以点带面、成倍放大创业效果的作用。
18.农村信用社要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择1万名具有自有资金、财产处置权、守信用和有还款来源的村干部、致富能手发放“双带”贷款,通过“双带”助推更大范围的农民创业致富。
19.农村信用社要建立与共青团、青联和科技部门协作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符合贷款条件、有一技之长、有专利技术、落户创业基地的青年试办创业贷款。
20.农村信用社要与各级妇联组织配合,严格审定扶持对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通过信贷支持,促进巾帼建功立业,在广大农村扶持一批妇女种养能手,使妇女在搞活家庭副业、庭院经济,承包荒山、荒坡、荒滩等方面有更大作为。
八、延伸小额信贷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多方面金融需求
21.对社区内居民创办工商企业的信贷需求,按照平等、互利、自愿、共赢的原则,与行业协会、商会、工商联等建立信用共同体,采取联保互保等方式,按业主自有资金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流动资金贷款。
22.对经营有效益和还款有保障的社区民办养老所、托儿所、卫生医疗机构、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连锁服务产业可发放保证贷款。
23.要积极为社区居民代理各种保险,代理各种公共和公益性事业收费,代理发放养老金和贵重物品保管等业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周到的金融服务。
九、设计多种方案,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担保方式,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24.对产权明晰、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发展有前景的中小企业,可以出资人和股东的个人资产、企业的净资产作抵押担保。
25.借助各类行业协会力量,与业主组成信用共同体,设立行业担保基金,形成行业集群担保机制,发放担保贷款。
26.积极与担保公司(中心)合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
27.对经营效益好,产品适销对路,只是由于临时资金周转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探索用企业的应收账款和存货作贷款抵押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28.探索依法持有的有增值潜力、易流通变现的土地、产权、订单、市场类物业的承租权,作担保抵押物,为中小企业办理抵押担保贷款。
十、创新工商企业仓单质押贷款产品,满足企业大额流动资金需求
对经营效益好、产品有市场的工商企业的大额流动资金贷款,农村信用社在掌握仓库货物进出控制权的前提下,对仓库货物进行评估和保险,可按照仓库存货的一定比例,发放工商企业仓单质押贷款,解决工商企业可用于抵押的固定资产或其他有效资产不足而造成的贷款难题。
十一、开办外汇业务,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
对外地客商到本省投资兴业,农村信用社在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方面给予同等优惠的待遇。
29.对产权清晰、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外地客商投资企业,已和信用社建立了信贷关系的,根据其以往信用记录、资金实力、财务状况、担保情况给予综合授信,支持其做大做强。如无征信记录,农村信用社在充分调查论证后,可参考其母公司的信用等级给予相应授信,或通过股东、投资者提供有效担保,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30.对投资兴办当地政府重点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有资金达到60%以上、第一还款来源有保证、符合担保抵押贷款条件的可以享受贷款利率优惠、期限延长、额度放宽等优惠措施。
31.对“公司+农户”的企业,鼓励农户凭订单并附公司销售合同到信用社办理小额农贷,大力扶持“公司+农户”企业快速发展。
32.在洪都联社试办农村信用社外汇业务,为农村开放型经济提供外汇结算服务。
十二、拓展银行票据业务,为企业发展提供快捷的融资服务
33.农村信用社要扩大县级联社开办银行票据业务范围,按照《江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企业跨地区经营、走向全国市场提供票据融资服务。
34.对暂时未批准开办票据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可根据省联社与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合作协议,商订严格的管控措施,委托其开具银行汇票,稳步开办对他行汇票的贴现业务。
35.加快企业综合授信步伐。对有良好商誉、有真实商品交易的企业,在存入足够的保证金后,可以为其签发授信额度范围内的银行承兑汇票,开辟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十三、支持教育发展,加快创业人才培养
在进一步办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同时,农村信用社应加强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的合作,大力支持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民办教育。
36.对学生就业有门路、办学收费有保障、还款有来源、符合贷款条件且开户行在信用社的学校,经调查评估,在办理有效抵押担保后可给予信贷支持。
37.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和信用社协商后,可试办技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
十四、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夯实县域经济发展基础
顺应我省县域经济蓬勃发展的形势,农村信用社为县域经济中各类经济主体量身定做金融服务产品。
38.对县域有偿性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公路及公路的桥梁、隧道、渡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在能掌握经营单位现金流、第一还款来源稳定并有政府承诺保证的前提下,可以项目收费权作为质押给予信贷支持,项目收费资金必须存入信用社账户,由信用社监控资金使用。
39.在粮食和经济作物种植基地、禽畜养殖基地的产业密集区域,引导农民组成各类专业协会,并通过金融手段使之走集约化生产、市场化运作之路。
40.在物流中心与汽车运输公司、信用运输户、保险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门等建立信用共同体,给予信贷支持,加快运输业、物流业的发展。
41.在大型商贸区,加强与市场管理部门和各类专业协会的合作,探索建立商户信用共同体和联保机制,有效分散信贷风险,解决商户贷款难的问题。
十五、发挥配置资金功能,为干部创事业提供金融服务
利用农村信用社信息网络和联系面广的优势,为公职人员立足岗位、支持全民创业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42.力争取得党政事业单位的代发工资业务,为其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43.由信用社代发工资的干部如为创业人员提供担保,农村信用社积极提供金融服务。
44.对结对扶助贫困农户的公职人员,在符合贷款条件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可为公职人员提供信贷支持和相应的金融服务。
45.对各类公职人员离职创业的,可以按自然人贷款条件给予信贷扶持。
十六、利用现代金融纽带,探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46.加强与卫生、教育、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联系,积极推进农村低保、医保、农业保险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47.加强与县级政府的互动,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的作用,做好农村“文明信用农户”等级评定工作,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完善农业、工商业、教育、医疗等与“三农”密切相关的信用体系,为广大分散的农户、个体经营户走上市场创造条件,形成互动共赢的格局。
48.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针对农业生产的实际,不断推出保险新品种,积极探索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注释】
[1]*赣农信联社发[200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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