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一、古代保险思想的产生
人类在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漫长历史进程中,也在为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不懈地努力着。除了利用已掌握的生产技能进行积极的防御外,还通过建立经济后备的形式来防止各种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的损失。当社会生产力有了提高,社会产品有了剩余的时候,保险思想也就随着产生了。
(一)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
我国早在夏朝就有积谷防饥、居安思危的思想和措施。《逸周书·文传篇·夏箴》指出:“小人无兼年之食,遇天饥,妻子非其有也。大夫无兼年之食,遇天饥,臣妾舆马非其有也。国无兼年之食,遇天饥,百姓非其有也。戒之哉,弗思弗行,祸至无日矣。”《逸周书·文传篇·开望》里说:“二祸之来,不称之灾。天有四殃,水旱饥荒,其至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由此看来,在我国的上古时代,我们的祖先已经看到了“积聚与救灾”的重要性,而且已经身体力行了。
大约2500多年前,我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孔子在《礼记·礼运》中有这样一段话:“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同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一记载足以表明我国古代早有谋求经济生活之安定的强烈愿望,实为最古老的社会保险思想。此外,孔子的“拼三余一”的思想也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
在这些先贤们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建立国家粮食后备仓储制度,用以对付不时出现的灾害饥荒,朝廷还设置了专门的官职对仓储进行管理,如汉朝的“常平仓”制度、隋唐的“义仓”制度、宋朝的“广惠仓”制度以及明清的“社仓”制度等。粮食是人类生活的支柱,古代的保险思想与粮食联系到一起是不足为怪的。
尽管我国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产生得很早,但因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和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商品经济发展缓慢,缺乏经常性的海上贸易,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产生商业保险。
专栏3-1
我国有关保险起源的传说
3000多年前,长江就是一条横贯中国东西的河流,在其上游地区,山高路险,交通不便,因此,长江就成了主要的交通要道。大批的货物源源不断地从四川、云南、贵州等地运往下游。由于当时造船技术有限,加上长江水急浪高,经常发生船只倾覆、货物损失的事故,商人们都在思考着用什么办法来避免这种损失。有一个年轻的四川商人名叫刘牧,提出了一个办法,要改变过去那种把货物集中装载在一条船上的做法,而把货物分装在不同的船上。开始时很多商人都反对这种做法,因为如果采取这种做法,就要与别的商人打交道,还增加了货物装卸工作量。但经过努力地说服,刘牧成功了。采取这种办法后的第一次航行,果然发生了事故,船队中有一艘船沉没了。但由于采取了分装法,损失分摊到每个商人头上后,损失就变得很小了,大家都避过了灭顶之灾。这种分散风险的方法在长江运输货物的商人中被广泛接受,进而发展成“船帮组织”。其分散危险或由整个船队分担损失的做法,其实就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原理与基础。
(资料来源: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网站)
(二)西方古代的保险思想
西方最早产生保险思想的并不是现代保险业发达的国家,而是处在东西方贸易通道上的文明古国,如古代的巴比伦、埃及和欧洲的希腊、罗马。据英国学者托兰纳利论证,“保险思想起源于巴比伦,传至腓尼基(今黎巴嫩境内),再传入希腊”。
早在公元前2000多年,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曾制定了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在这部法典中对火灾救济基金的收集及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嫁作了一些规定。其中之一是,商人可以雇佣专人去国外的任何一个港口销售货物,销货员若顺利归来,商人可以收取一半的销货利润;如果销货员未归,或者回来时既无货又无利润,商人可以没收其财产,甚至可以把销货员的妻子、孩子没收过来作为债务奴隶。但如果货物是被强盗劫夺,或者销货员在外遭遇危险不幸身亡,则可以免除其债务,免除的销货员债务由整个商队共同承担(据说这是海上保险的一种起源)。
据史料记载,在古埃及的石匠中曾经有一种丧葬互助会的组织,向每一成员收取会费以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在古希腊的一些宗教组织中,由会员分摊缴纳一定的会费,形成相当数量的公共基金,专门用于救济和补偿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古罗马军队中,也曾经出现过一种称为士兵会的互助组织,以收取的会费作为士兵阵亡后对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到了中世纪,欧洲各国城市中陆续出现各种行会组织,这些行会具有互助性质,其共同出资救济的互助范围包括死亡、疾病、伤残、年老、火灾、盗窃、沉船、监禁、诉讼等不幸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事故,但互助救济活动只是行会众多活动中的一种。这种行会或基尔特制度在13~16世纪特别盛行,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相互合作的保险组织。
二、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一)共同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海上保险的起源与海上风险的共同分摊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大约在公元前2000年,古巴比伦的保险思想传入到地中海东岸的以航海业闻名的腓尼基帝国。当时,海上航行的危险性很大,于是海上贸易商把这些保险思想引入航海业,逐渐形成了共同海损分摊的习惯做法,即在船舶航行途中发生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时,船长可以下命令抛弃部分货物以保剩下货物与船员的共同安全,但由此引起的货物损失必须由获救的船货共同分担。这项“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互济的共同分摊原则,为当时所普遍接受。公元前916年,在路德岛国王制定的《罗地安海商法》及后来的罗马法典中都把共同海损分摊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规定“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就是海上保险制度的萌芽。
(二)船舶与货物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大约在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7世纪,人们在进行海上贸易的过程中,由于当时进行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工具木船抵御海上灾害的能力十分有限,为此船东和货主经常遭受损失,轻者造成资金周转困难,重者导致贸易经营的中断。为解决因灾害事故造成的经营中断,船东和货主常常以船舶或货物作为抵押,向资金所有者举债。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船东或货主就将偿还贷款与约定的利息;如果中途发生沉没,则借贷关系解除。公元533年,罗马皇帝查斯丁尼在法典中把这种借款的利率限制在12%,而当时普通放款利率为6%。在这种借贷关系中,船东或货主就是被保险人,而放款人就是保险人,贷款额就是保险金额,其中约定利率与普通利率的差额就是保险费率。它实质上就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
(三)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真正以收取保险费进行经营的海上保险起源于意大利。11世纪末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意大利商人控制了东方和西方的中介贸易,到14世纪意大利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心,在地中海一带的城市开始有了从事草拟和撰写保险契约的专业人员。意大利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在1347年10月23日签发的船舶航运保险契约是迄今发现的一份最古老的保险单,承保“圣·克勒拉”号航船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航程。但保单没有订明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所以它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保险单。至于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是一组保险人在1384年3月24日为四大包纺织品签发的由法国南部到意大利比萨之间的货运保险单,历史上称为比萨保单。后者所承保的险种及责任范围,都比前者有所扩大和进展。比萨保单的诞生,标志着海上保险乃至整个现代保险制度终于产生了。
(四)英国在现代海上保险发展中的地位
15世纪初期,海上贸易中心西移,海上保险的中心也随之西移。经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自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各大城市于16世纪初期传入荷兰、英国。
随着英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世界保险的重心开始向英国转移。1568年,伦敦成立了第一家海上保险交易所,取代了以前露天广场交易的做法。1601年英国颁布第一部海上保险法,为海上保险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17世纪下半叶爆发的三次英荷战争,使英国与荷兰的贸易遭受严重打击,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海上保险作用的认识。1720年,经英国皇家特许批准,专营海运保险的英国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和伦敦保险公司先后成立。当时法律规定,禁止再有其他公司经营海上保险,这两家公司曾一度垄断了英国保险市场(1)。1829年,英国议会迫于金融保险界的强大压力,撤销了保险专利法,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和伦敦保险公司垄断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特权被取消,大批保险公司进入海上保险市场。1906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总结了历史上海上保险遵循的惯例、案例和解释规则等,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该法的问世,进一步促进了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这个法律的基本精神以及在这个法律指导下形成的许多规章制度,后来为许多国家所采纳或仿效。
在海上保险中占有特殊地位的劳合社始于1683年,一个名叫爱德华·劳埃德(Edward Lloyd)的人在伦敦泰晤士河畔开设了一家咖啡馆。由于其地处伦敦市中心,吸引了海陆贸易商人、船主、航运经纪人、保险商等光顾,逐渐成为交换海运信息、接洽航运和保险业务的活动场所。老板爱德华·劳埃德抓住这个机会,努力为买卖保险的双方提供便利,进而将咖啡馆变成了一个保险交易的市场。1688年2月18日《伦敦公报》刊登的一则广告中,第一次披露了伦敦塔街的劳埃德咖啡馆为联系地点。因此,劳合社便以这天为创始纪念日。
1691年,劳埃德咖啡馆从伦敦塔街迁至伦巴第街经营保险业务,并利用消息灵通之便,于1696年出版了一份小报——《劳埃德新闻》,每周出版三期,经常报道船舶起航、到达时间、货物运输、海难等航运消息。这份小报虽然只出版了76期,却使劳埃德咖啡馆成为航运消息的传播中心。劳埃德死于1713年,由他的女婿接管咖啡馆,在1734年又出版了《劳合社动态》,每周一期,后改为日报,至今仍在出版。据说,除了官方的《伦敦公报》外,《劳合社动态》是英国现存历史最悠久的报纸。
随着海上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在咖啡馆内进行保险交易已经变得不方便了。1771年,由79个劳埃德咖啡馆的顾客每人出资100英镑另觅新址专门经营海上保险。这笔资金由经过无记名投票选出来的一个委员会管理,它是第一个劳合社委员会,但直到1871年英国议会正式通过了《劳埃德法案》,劳合社才正式成为一个合法的社团组织。1774年,劳合社迁至皇家交易所,从而成为英国海上保险交易的中心。1720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一项法律限制劳合社的成员只能经营海上保险,直到1911年的法律才取消这一限制,允许其成员经营一切保险业务。
20世纪90年代前后,劳合社出现严重亏损,开始对业务经营与管理进行整顿和改革,允许接受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作为社员,并允许个人社员退社或合并转成有限责任的社员。改革后的劳合社,其个人承保人和无限责任的特色逐渐淡薄,但这并不影响劳合社在世界保险业中的领袖地位。在历史上,劳合社设计了第一张盗窃保险单,为第一辆汽车和第一架飞机出立保单,近年来又是计算机、石油能源保险和卫星保险的先驱。劳合社设计的条款和保单格式在世界保险业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其制定的费率也是世界保险业的风向标。劳合社承保的业务包罗万象,包括钢琴家的手指、芭蕾舞演员的双脚、赛马优胜者的腿,等等。劳合社对保险业的发展,特别对海上保险和再保险作出的杰出贡献是世界公认的。
劳合社不是保险公司,它只是一个保险市场,向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的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至1996年,劳合社约有34000名社员,其中英国有26 500名,美国有2 700名,其他国家有4 000多名,并组成了200多个辛迪加(承保组合)。目前,劳合社拥有世界上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经营许可,并且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保业务。2000年11月,劳合社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2005年11月,劳合社获得批准于2006年在中国内地成立一家再保险公司,这也是它首次成立此类公司。
三、其他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火灾保险的产生
火灾保险是继海上保险之后出现的又一个重要的保险业务,其起源可以追溯到1118年在冰岛设立的互助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46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5天,市内448亩的地域中373亩成为瓦砾,占伦敦面积的83%,13 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 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灾后的幸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种可靠的保障,来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因此火灾保险对人们来说已显得十分重要。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科医生尼古拉斯·巴蓬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开创了私人火灾保险的先例。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在巴蓬的主顾中,相当一部分是伦敦大火后重建家园的人们。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比砖瓦结构房屋保费增加1倍。这种依房屋危险情况分类保险的方法是现代火险差别费率的起源,火灾保险成为现代保险,在时间上与海上保险差不多。巴蓬也被称为“现代火灾保险之父”。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美等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机器生产代替了原来的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使人们对火灾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这一时期的火灾保险发展异常迅速,火灾保险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为主。最早的股份公司形式的保险组织是1710年由以发明灭火器而闻名的英国查尔斯·波文创办的“太阳保险公司”,它不仅承保不动产保险,而且把承保业务扩大到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它是英国迄今仍存在的最古老保险公司之一。
美国于1752年由本杰明·富兰克林在费城创办了第一家火灾保险社。这位多才多艺的发明家、科学家和政治活动家还在1736年成立了美国第一家消防组织。1792年专门经营航海保险的北美洲保险公司成立,它在两年后开始承办火险业务。
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场大火造成1.5亿美元的损失,其中保险公司赔付了1亿美元,可见当时火灾保险的承保面之广。随着人们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单一的火灾扩展到地震、洪水、风暴等非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二)人身保险的产生
在海上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1689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采用佟蒂法筹措战争经费,具体做法是要求每一位国民交纳300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14个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由于这种办法不偿还本金,并引起相互残杀,后被禁止。但“佟蒂法”引起了人们对生命统计研究的重视。因而,人身保险的创始人应首推洛伦佐·佟蒂。
1693年,著名的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以德国勃来斯洛市1687~1691年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18世纪中叶,英国人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制成了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多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也标志着现代人身保险的开始。1774年,英国颁布了人身保险法,在人身保险的经营中引入了可保利益原则,将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作为投保的前提,这部法律对于防范道德风险、促进人身保险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870年,英国又通过了《寿险公司法》,要求寿险公司必须存放2万英镑作为保证金,而且必须公布账目。由于施行严厉的监管,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走上了正轨。
工业革命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各种机器的应用以及各种交通工具的发明和推广,使人身职业伤亡和意外伤害事故增多,这为广泛开展人身保险业务开辟了市场。加上人身保险带有储蓄功能,年金能提供养老收入,准备金能用于投资,这就进一步加速了人身保险的发展。
(三)责任保险的产生
19世纪初,法国《拿破仑法典》中开始出现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奠定了责任保险产生的法律基础。真正的责任保险最早出现在英国。1855年,英国率先开办了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自此之后,责任保险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1870年,保险商开始对因爆炸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毁和生命伤害提供赔偿。1875年,英国出现了马车意外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可以称为第三者责任险的先导。1880年,英国的雇主责任险通过立法,同年就有雇主责任保险公司宣告成立。1890年,海上事故保险公司就啤酒含砷造成的第三者中毒,对特许售酒商提供了保险,可谓最早的产品责任保险。1896年,北方意外保险公司对药剂师开错处方的过失提供职业损害保险,开了职业责任保险的先河。随后,运动责任保险(1915年)、航空责任保险(1919年)、会计师责任保险(1923年)、个人责任保险(1932年)、农户及店主责任保险(1948年)等相继出现。
19世纪末,汽车出现后,汽车责任保险随之产生。最早的汽车保险是1895年由英国一家保险公司推出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898年美国也开办了这项业务。进入20世纪后,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得到了迅速发展,时至今日,它已成为责任保险市场最主要的业务之一。20世纪后期大部分西方国家对各种公共责任采取了强制保险的办法,有些国家还实行了严格责任制度,进一步使责任保险成为市场经济国家不可或缺的风险保障工具。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产生
信用保险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欧美国家,当时称为商业信用保险,主要由一些私营保险公司承保,业务限于国内贸易。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信用保险业务得到了发展。1919年,英国首先成立了出口信用担保局,创立了一套完整的信用保险制度,以后各国纷纷效仿,开始了政府介入出口信用保险的时代。1934年伯尔尼联盟(国际信用和投资人保险联合会)的成立标志着出口信用保险已为世界所公认。
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担保业务,它是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的普及和道德风险的频繁发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702年,英国创办了一家专门经营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开展忠诚保证保险业务,主要承担被保险人(一般是雇主)因雇员的不忠诚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840年和1842年,英国又相继成立了保证社和保证公司,开办保证保险业务。美国于1876年在纽约开展了确实保证保险业务。1901年,美国马里兰州的城市存款公司推出了合同担保保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美国于1948年4月根据“对外援助法”制订了“经济合作法案”,开始实施马歇尔计划,并开始实行投资风险保险制度。
信用保证保险已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险种,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对货物的买卖、租赁、工程承包等合同都提供信用保证保险的服务。
(五)再保险的产生
现代保险制度从海上保险开始,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产生了对再保险的需求。最早的海上再保险可追溯到1370年7月12日签发的一张保单,该保单的签发人格斯特·克鲁里杰承保了从意大利热那亚到荷兰斯卢丝之间的航程,并将从加的丝到斯卢丝段风险较大的责任部分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承担,而自己只承担地中海段航程的保险责任。这种做法与现代再保险分配保额或分担赔款以控制责任的办法不同,但从分散风险的原理来看,仍属再保险的开端。随后,到了17世纪,英国的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和劳合社已经开始经营再保险业务。在欧洲大陆,根据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法令、1731年德国汉堡法令和1750年瑞士保险法令,再保险的经营均是合法和准许的。
早期保险业务的经营,一般是由保险人独立承保,如遇保额较大,一个保险人不能全部承担时,就采用共同保险的方式,由几个保险人联合承保。由于共同保险带来了保险人相互间的竞争,又出现了临时再保险,即由一个保险人先承保全部业务,再将超过自身承担能力的责任部分分保给其他保险人,分出人与分入人之间没有稳定的业务联系,只是在需要分保时,临时确定分出与分入的条件和费用。临时再保险比共同保险在分散风险方面有其优势,因而作为一种重要的经营方法为保险业所采用。但由于临时再保险需要各有关保险公司逐笔磋商,手续繁琐,联系松散,费时费力,且在未商妥之前,原保险人处于无保障状态,这种再保险安排方法已满足不了保险业务发展对再保险的需要;经过初期临时再保险同业相互之间的了解,合同再保险便应运而生了,不过当时的合同再保险都是比例分保的形式。1813年,纽约鹰星火灾保险公司与联合保险公司签订了最早的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业务原来是在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之间进行的,随着再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和保险公司之间竞争的加剧,要求再保险公司经营专业化。1852年,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创立,成为世界上第一家独立的专业再保险公司。1863年瑞士再保险公司成立,1890年美国再保险公司成立,英国则于1907年才成立了商业综合再保险公司。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出现对促进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发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特别在分保技术方面显示出专业化的优越性。
传统的再保险方式是比例再保险,由分保双方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分配责任。19世纪后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工业的持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巨灾风险和巨额损失不断增加,带来了对再保险的新的要求。因此,为解决巨灾风险和巨额损失的保障问题,以赔款为基础计算分保双方责任额的另一种分保方式——超额损失再保险(即非比例再保险)便产生和发展起来了,这是劳合社的希斯于19世纪80年代中期最早提出的。由于这种赔款分保方式对巨灾风险和巨额损失的保障作用显著,手续也较为简单,这种分保方式不断发展,现已成为各种保险业务特别是意外险和责任险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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