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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赔款支出公式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保险与原保险业务一样,是通过合同来明确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再保险合同由于承保标的是原保险人在直接业务中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再保险合同是一种性质特殊的责任保险合同。允许再保险人有这些权利主要是保障再保险人的利益,使其有权核实分出人申报情况。分保账单是分保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对业务往来进行结算的文件,分保账单的编送以季度账单与半年账单最多。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

一、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再保险与原保险业务一样,是通过合同来明确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再保险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之间所达成的任何有关业务方面的协议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一般由分保条款、再保险合同文本及附约组成。再保险合同由于承保标的是原保险人在直接业务中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再保险合同是一种性质特殊的责任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再保险合同种类繁多,条款根据不同的再保险方式和业务类别也多有差异。在各种分保安排方式里以合同分保的协议内容最为复杂,因而以这种分保方式的分保合同为代表介绍其内容。在合同分保协议中订立有一些世界通用的必备条款,称之为基本条款。基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各条。

(一)执行条款

该条款主要用以明确双方的责任范围,规定内容有:

1.约定再保险方式(成数、溢额或超赔),明确自留额及分保额。如果自留额与分保额的划分是以每一风险单位为基础,合同一般规定由分出公司决定如何构成一个风险单位。

2.业务范围的规定,即明确办理分保的险种。一般分保合同都是限于同一险种的保险业务。实务中也有一揽子分保的做法,用一份分保合同办理几个险种的分保。由于各公司在某个险种中承保的责任范围互不一致,因而在分保合同中,双方还需明确该险种的一般承保责任与除外责任。

3.地区范围的规定。无论分保合同办理的对象是分出人的直接承保业务,还是包括分保分入在内的所有的该类险种业务,双方都需约定业务的地理区域范围。分保合同往往规定分出公司(包括其所有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不论在任何地区所经营的某种业务的全部都依合同办理分保,但也可将某些地区(如美国、加拿大)除外。

(二)共命运条款

这是一条仅限于比例合同分保的条款,在超赔合同和临时分保业务中不使用。具体内容为:凡是有关保费收取、赔款结付、对受损标的的施救、损余收回、向第三者追偿、避免诉讼或提起诉讼等事项,授权原保险人为维护分保双方共同利益作出决定,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与义务都由双方按达成的协议规定共同分享和分担。共命运条款的目的是给予原保险人灵活自主处理直接业务的权利。在某些合同中也有要求原保险人的通融赔付和争议诉讼行为需事先征得再保险人同意。

(三)错误和遗漏条款

分保合同也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分出公司有义务向接受公司提供他们认为应该让接受人知晓的各种情况。而本条款,则是规定一旦发现分出人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在实务操作中,发生偶然差错、疏忽和遗漏,接受人应在谅解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更正和采取补救措施,本着共命运原则仍予负责,以保证分出公司不致因意外的差错不能享受分保保障。

(四)查账条款

本条款主要是原保险人赋予接受人查核账单及其他业务文件,如保单、保费、报表及赔案卷宗等的权利。允许再保险人有这些权利主要是保障再保险人的利益,使其有权核实分出人申报情况。但在实务中,除非双方发生争执,有可能付诸诉讼时,接受人才会运用本条款。

(五)仲裁条款

再保险合同双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有关本合同或其项下的业务发生争执或分歧不能友好解决时,可提交仲裁解决。仲裁条款包括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四个方面的规定。

三、比例再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比例分保合同由于实质上是分保双方各自分摊一部分标的的保额,因而从对风险的承担方式上看,类似于共同保险,比例分保合同的内容也反映了这种特性。除了基本条款外,比例分保合同通常包括如下条款。

(一)再保险费率和再保险准备金

比例再保险的分保费率,一般都是按原保单上规定的费率办理,所用货币也与原保单一致。

为确保再保险人能依约履行义务,原保险人将应付再保险费的一部分扣存一定时期,所扣保费称为保费准备金。保费准备金通常按毛保费的40%在每季分保费中扣存,至翌年同期返还。分出公司归还保费准备金时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其利率一般低于银行的同期利率。

(二)分保手续费

分保手续费又称分保佣金,它是再保险接受人根据分保费而付给分出公司的劳务报酬,用以分担和补偿分出公司为招揽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

比例分保合同中的分保手续费多采用固定佣金率的计算方法,即不论放入合同的业务量大小和质量,分出公司均按分保费的一定比例向分保接受人收取佣金。如规定固定分保佣金率为30%,若该年度分保费收入为100万美元,则该年度的分保手续费为30万美元。有的合同为体现对直接业务经营好坏的奖惩,将分保佣金率设计成累进佣金率或递增佣金率,根据分保合同赔付率的高低调整手续费率,一般以最高费率和最低费率限制,保证双方最低利益。例如,赔付率每下降2%,佣金率上升1%。

(三)纯益手续费

纯益手续费又称盈余佣金,它是在再保险合同获得盈利时,将盈余额的一部分返还给分出公司,用以鼓励原保险人谨慎核保或报答原保险人的努力而致合同获得利润。

纯益手续费也有固定佣金率和累进佣金率两种计算方法。但如果分保合同已采用累进佣金率计算分保佣金,则不再采用累进制计算纯益手续费。

(四)未了责任的转移

当分保合同业务年度结束时,由于未到期保费和未决赔款存在的问题,一般在合同中订有未了责任转移条款,即指分出人为结束某个业务年度的账务将未到期保费与未决赔款转移由下一年度接受人承担。

未了责任转移在不同业务中处理方式也不同,目前有两种方法:一是自然满期方式,指由原接受人保持各笔业务的分保责任,直到它们的责任到期或结束时为止。水险业务多用此法。二是结清法,指在合同终止时,接受人对各笔业务的责任也同时终止,即将全部未了责任转移给下一个业务年度的接受人。火险业务多用此法。

(五)赔款的处理

比例分保合同对赔款的处理约定主要有:原保险人有全权处理赔款;分出公司有义务在发生赔款超出一定金额时,及时将出现的情况、估计的损失、出险日期和原因等通知接受人,即要做出险通知;规定任何一笔赔款及费用总额达到或超过双方约定的一定金额时,分出公司可向接受公司立即摊回现金赔款,接受公司在收到现金赔款通知后7天或14天内给予支付。

(六)分保账单和结算

分保账单是分保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对业务往来进行结算的文件,分保账单的编送以季度账单与半年账单最多。通常在限定期限终了后的30天或60天内,分出公司应将分保账单送达再保险人。再保险人应在15天或30天内复证确认,逾期以确认而论。经确认的账单在规定期内由借方按规定货币向贷方结算,如果使用其他货币,双方同意后可用当天的汇率折成合同货币进行结算。

(七)报表

报表包括业务报表与损失报表,合同规定分出公司应定期向分入公司编送业务报表、已决赔款和未决赔款报表。编制报表是原保险人告知与通知义务的具体体现。但为了节省人力物力,有些合同规定除某些高额或赔偿严重的业务外,分出公司可减少报表内容,或者只向首席分保接受人提供报表。

(八)合同的终止、修改

一般分保合同均规定本合同从某年1月1日零时起生效。合同的终止大约有三种情况:期满终止、通知终止、特殊终止。由于比例合同一般是不定期的,故主要以通知终止和特殊终止为准。

通知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在业务年度终了前(一般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表示终止合同的意愿。提前通知的目的是给对方以充分的时间安排业务。在注销通知发出后尚未到终止时间之前,若该方仍有意保持分保关系可收回注销通知,否则期限一到,合同终止。

分保合同一般都订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即特殊终止,又称“突然死亡条款”。特殊终止的情况包括:由于缔约双方无法控制的法律或事实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因经营不善,丧失已缴资本的全部或部分;任何一方被宣布清理、破产或经营执照被吊销;任何一方被其他公司收购、合并或控制经营权;合同方所在国之间发生战争;违反合同规定的应尽义务。特殊终止也要求注销方以书面通知告知对方。

分保合同在有效期内,可由任何一方取得对方同意,对合同的内容、条件等进行变更或修改,其方式可用批单或附约办理。

四、非比例再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是以赔款为基础划分双方责任限额,因而与比例再保险合同有根本上的区别。从性质上看,它更符合“保险人的保险”的定义,而不像比例再保险那样采取类似于共同保险的责任分担方式,因而非比例合同不适用共命运条款。从分保条件看,非比例分保接受公司也不像比例分保接受方那样对分出人提供优厚的分保条件,一般也不可用作分保交换,因而在非比例分保合同条款中不包含保费准备金、分保佣金及盈余佣金的内容。除了本节开始部分介绍的分保合同基本条款外,非比例分保合同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期限条款

超赔分保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期,起讫通常与分出公司的经营年度相一致。分保接受人对于合同项下的责任承担,可以有两种不同方式:一是按保单签发基础处理,即在合同有效期内所签发的保单和续转的业务都是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即使在合同到期时还有未了责任,仍由接受公司继续负责至责任终了。二是按赔款发生基础处理,即凡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赔款,不论原保单是在当年或上年签发的,都是该分保合同应负的责任。

(二)承保条款

主要订明分出公司的自负额和接受公司的责任限额,如确定为超过100万美元以后的200万美元赔款。统计赔款的会计方法不同会影响双方的应负责任,故为确定赔款的统计基础,超赔分保合同还常用以下条款定义。

(三)最后赔款净额条款

超赔分保合同中用以确定双方责任的赔款是指分出人支付的最后赔款净额。即赔案全部理赔结束时确定的原保险人对于一次赔案所付出的赔款和有关费用的总额,其中包括经再保险人同意的一切与处理赔款有关的费用(如诉讼费)减去足以减少分出人赔款的各种收入,如损余、向第三者的追回款及其他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赔款。由于最后赔款净额的确定需较长时间,故一般再保险人先予支付超赔款项,待最后净额确定后予以调整。

(四)净自留赔款条款

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确定自留限额,如安排超过100万美元以后的200万美元超赔分保,其中100万美元为自留额。但有时分出公司还可能对自留额再另行安排分保。如就100万美元的自留额再安排超过30万美元以后的70万美元的超赔分保,则30万美元称为净自留赔款。如有这种情况,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即用净自留赔款条款说明。当分出人就直接业务安排几份分保合同时,各接受公司对分出公司分别承担再保责任,而不互相负连带责任。如有某接受公司不能履行其赔款责任时,分出人不得将该部分未偿赔款计入净自留赔款,要求其他再保险人负担。

(五)任何一次事故条款

事故超赔分保接受公司承担由一次事故造成的超额赔款责任。但一次事故的范围有时很难确认,如地震风险,一次地震往往有预震、余震。为使双方责任更加明确,在分保合同中,往往要对一次事故从时间和地区两方面加以明确限定,即订立“一次事故特殊扩展”条款,也称“时间条款”。如在该条款中规定:“地震、海啸、潮汐、火山爆发,在连续48小时,或72小时,或168小时内,无论发生多少次,均作一次事故处理。开始计算的时点,由原保险人决定。但在前一次事故时限未完成前,不得开始计算。”

(六)赔款处理条款

该条款是有关赔款的通知以及赔款账单的编送和摊回的规定。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如有赔款发生并可能涉及接受公司的责任时,分出公司应及时发出出险通知,并在赔款处理后向接受公司发送赔款账单。与比例分保不同的是,非比例合同的赔款都以现金赔款的方式结算。接受公司在接到赔款账单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分出公司结付。

(七)再保险费率条款

与比例分保采用原费率的方法不同,超赔分保合同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率的厘定过程类似原保险费率的厘定过程,也是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纯费率根据赔款成本与净保费收入的比例确定。超赔分保的赔款成本是根据分出人以往业务年度内超过起赔点至最高限额间的各项赔款统计。而超赔分保的附加费率也是为支付接受公司的营业费用、税金和预期利润,但其比率往往较高,可以认为是包含较高的安全系数。超赔分保习惯将附加费用率和纯费率用分数表示,如100/80,即附加费用率为纯费率的20/80。当纯费率确定后,乘以100/80,即可得出再保险费率。

超赔分保再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不一。一般采取的是变动再保险费制,即再保险费按合同所包括业务的净保费收入总额与再保险费率的乘积计算。由于净保费收入总额须待合同年度届满后方能计算出确切数额,但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赔款,再保险人仍需先行赔付,所以在实务中一般采用预付最低保费制度,即合同订立后分出人即行支付分保费。待年终净保费收入总额计算出来之后,再按实际应付的分保费数额进行调整。超赔分保有时还采用固定保费制,即双方约定一固定金额的再保险费。该金额由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按以往的赔款记录共同商定,与分出公司的净保费收入和发生赔款多少无关。采取固定再保险费制的业务主要是新业务和未办理过超赔分保的业务,由于缺乏以往的记录和经验,采取固定保费制作为一种过渡方法。而超赔分保责任最顶层的尖端风险由于缺乏损失统计基础和存在潜在巨大损失,因此也采取固定保费制。

(八)责任恢复条款

责任恢复条款系指发生赔款使接受人的责任额度减少后,为了获得充分保障,将分保责任额恢复到原有额度。如有一超过100万美元以后的200万美元的超赔分保合同,若期间发生了180万美元的损失,接受人摊赔80万美元后,分保责任减少至120万美元。如有责任恢复条款,则可将分保责任额恢复至200万美元。

责任恢复的恢复次数须在合同中订明,如可限定为一或两次全额恢复。在某些合同里恢复次数往往不限,如意外险的险位超赔分保。责任恢复时,有时是不需加缴保费的,称为自动恢复。若规定加缴保费,则加缴保费的方法需订明。实务中一般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以恢复金额占总责任额的比率及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的未到期比例为基础,根据原保费计算加缴保费;另一种方法是不考虑未到期比例,按原保费的50%为基础,依恢复金额占总责任额的比率计算。

以上介绍了比例合同与非比例合同的常见条款。但由于再保险合同往往不存在标准合同,而是由分保双方共同协商根据需要订立,故在实务中再保险合同纷繁复杂,内容各异,分保双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合同中订明各种特殊条款和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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