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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的特征与原则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经营是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来建立保险基金,并以保险基金作为补偿和给付保险金的来源。保险经营的原则是指保险企业从事保险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保险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经营,除了须贯彻一般商品的经营原则以外,还要遵循一些特殊的经营原则。因此,为了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要尽可能将风险分散的范围扩大。即科学划分和计算保险标的的最高保险金限额,对超过部分不予承保。是由多数保险人共同承保风险较大的保险标的。

第一节 保险经营的特征与原则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经济规律在不同的领域和层次发生作用,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也必须遵循这些经济规律。但是,保险商品又是一种很特殊的商品,保险业的经营是风险经营,它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的经营,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表现出其特殊的经营特征。因此,正是保险经营的特征决定了保险经营除了要贯彻一般商品经营原则,还应遵循一些特殊的经营原则,包括风险大量原则、风险分散原则、风险选择原则等。

一、保险经营的特征

(一)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

保险经营的过程是以可保风险为基础,运用大数法则、数理统计、精算原理等科学方法合理计算出保险费,通过集合众多的风险单位,向少数遭受风险损失的客户提供安全保障,从而发挥其分散风险和组织经济补偿的职能。保险经营的对象不是普通的有形商品,而是一种特殊的无形商品,在经营保险这种无形商品的过程中,保险的经营活动主要表现为服务性和劳务性,这种保险服务既不属于生产环节,也不属于一般的流通领域,但却为生产和流通提供不可或缺的安全保障。

(二)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保险经营是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来建立保险基金,并以保险基金作为补偿和给付保险金的来源。保险企业也有资本金,但自有资本规模很小,且主要用于各项开业费用和开业初期的保险金支出,而保险经营的资产绝大部分是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中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因此,保险企业经营资产的相当一部分是其对被保险人未来赔偿或给付的负债,在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以保险金的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

(三)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

保险经营成本具有不确定性,因为保险成本就是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即赔款支出,而它主要取决于保险标的的平均保额损失率或预期的保险金给付数额,但由于风险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故保险经营成本事先是无法确定的,保险费率只是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估计的,因此要使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就必须借助复杂的数学技术。同样,由于保险经营成本的不确定性,保险经营的利润计算也有其特殊性,除了要保证当年的收支相抵之外,还要提取业务准备金,以保证保险经营的长期稳定。

(四)投资在保险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

由于保险经营具有先收入后支出的特点,以及由于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的特点,使得保险基金的收入与赔款的支出之间存在着时间差与数量差,即使得保险基金总是处于暂时的闲置状态。因此,保险企业在经营传统项目的同时,必须重视保险投资,通过保险投资达到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从而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可为保险公司自身带来利益,有利于保险经营的良性循环。同时,保险投资还为降低保险费率创造了条件,这不仅增强了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也减轻了广大投保人的负担。

(五)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这个特点是大数法则和保持保险经营稳定性的客观要求。保险人只有集合众多的风险单位,才能使实际损失越接近于对损失的估计,从而既使损失得以恰当地弥补,又能促使保险经营健康发展。社会生产和生活各个领域的风险,因为保险经营几乎均有涉及,这就使其具有广泛性和分散性。因此,即使出现个别险种的赔付率偏高或者发生某一巨额损失的情况下,也不足以影响保险经营的稳定性。然而,如果保险公司的业务偏重于某一险种、某一领域、某一地区时,这无疑会加大其经营风险,而保险公司经营不善势必会造成更大范围的动荡与混乱。

二、保险经营的原则

保险经营的原则是指保险企业从事保险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保险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经营,除了须贯彻一般商品的经营原则以外,还要遵循一些特殊的经营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畴内,应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它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因为:

1.保险经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的过程,而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确定的。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并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更好地体现保险经营“取之于面,用之于点”的特点。

2.概率论的大数法则是保险人赖以计算保险费率的基础,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单位,大数法则才能显示其作用,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加接近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3.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保费收入就越多,而营业费用则随之相对减少,从而可以降低保险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原则,是指某一风险责任由众多的人共同分担。国内外保险经营的实践证明,如果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较大的风险事件,保险人无力赔付巨额损失,既有损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威胁着保险企业的生存。因此,为了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要尽可能将风险分散的范围扩大。保险人对风险的分散一般采取承保前分散和承保后分散两种方法。

1.承保前风险分散。

承保前风险分散,主要是通过承保控制的方式进行,即保险人对所承保的风险责任适当加以控制。其常见手段有以下几种:

(1)控制高额保险。即科学划分和计算保险标的的最高保险金限额,对超过部分不予承保。例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额通常只按发票价格加一成为限。至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销售价,除发票价格外,其他各项费用、预期利润、银行利息等超出发票价格一成以外的部分,一般不予承保。

(2)规定免赔额(率)。即对一些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规定一个额度或比率,由被保险人自负这部分损失,保险人对于该额度或比率内的损失不负责赔偿。例如,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对机动车辆每次事故规定有免赔额,只有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才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3)实行比例承保。即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承保金额,而不是全额承保。例如,在农作物保险中,保险人通常按平均收获量的一定成数确定保险金额,如按正常年景的平均收获量的6~7成承保,其余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责任。

(4)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风险事件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偿,并非按保额赔偿。例如在火灾保险中,当火灾发生后,其赔偿金额按受灾实际损失计算,但最高限额为投保金额。

2.承保后风险分散。

承保后风险分散,主要是采取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的方法。

(1)共同保险。是由多数保险人共同承保风险较大的保险标的。如某企业有300万元保险财产,由三家保险企业各承保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以此分散风险责任。

(2)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将所接受的保险业务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让给其他保险人承担。例如,某保险人承担了100万元的保险标的,但因自己的条件有限,承保70万元较为适宜。为了保证财务收支平衡和经营稳定,将其超过自己承保能力的30万元保险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人。

(三)风险选择原则

为了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保险人不仅需要签订大量的、以可保风险和标的为内容的保险合同,在承保时还需对所承保的风险加以选择。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和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合理准确,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保险人对风险的选择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量选择同质风险的标的承保,从而使风险能从量的方面进行测定,实现风险的平均分散;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可以说,风险选择原则否定的是保险人无条件承保的盲目性,强调的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主动性选择,使集中于保险保障之下的风险单位不断地趋于质均划一,以利于承保质量的提高。风险选择有事先选择和事后选择两种。

1.事先选择。

事先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此种选择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

所谓对人的选择(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指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评价与选择。例如,在人寿保险中,应了解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否从事危险职业、是否患有慢性疾病或不治之症等,必要时应直接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在财产保险中,应了解被保险人的资金来源、信誉程度、经营能力、安全管理状况和道德风险因素等。

所谓对物的选择,是指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评估与选择。例如,对投保火险的建筑物应了解它是否处在简陋棚户区,一旦失火是否有蔓延成片的可能;对投保的机动车辆、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应了解是否属于超龄服役的老车、老船、老飞机,它们的用途及运输区域等。通过各方面的调查了解,如若发现对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已超出可保风险的范围,保险人应拒绝承保。

2.事后选择。

除了进行事先选择以外,还要进行事后选择。因为,有些超出可保风险的因素事先未能发现,承保后才逐渐暴露出来,这就需要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做出淘汰性选择。保险合同的淘汰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等待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接受续保,或由代理人或经纪人介绍给其他愿意接受此种风险的保险人承保。

二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予以注销合同,如我国远洋船舶战争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战争险责任的通知,通知在发出后7天期满时生效。

三是当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并且对保险人的经营十分不利时,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中途终止承保。

保险人对业务进行选择,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自身处于有利的条件下来承保风险,以便稳定保险业务经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因此,在实行风险选择时,不能轻易做出拒绝承保的决定,而是要做周密细致的工作,通过协商和调整保险条件(如提高保险费率、规定自负额、附加特殊风险责任或赔偿限制性条款、建议改善保险标的的安全管理等),以尽量满足社会对保险服务的需要。

总之,无论保险人是采取事先选择还是事后选择风险的方式,都是采用了风险管理中避免风险的手段,可见保险经营与风险管理的关系甚为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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