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世界保险市场
根据区域以及保险市场发展的不同,全球保险市场可分为美国保险市场、英国保险市场、德国保险市场、日本保险市场和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区域性保险市场由于各地区历史的、立法的和经济发展的原因,各保险市场在市场结构、承保业务、行业管理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2004年,世界保险业的保费收入达32 440亿美元,其中寿险保费收入为18 490亿美元,非寿险保费收入为13 950亿美元。全球寿险、非寿险的平均增长率均为2.3%。
一、美国保险市场
18世纪,美国就开始出现了保险。早期的美国保险市场受英国的影响很深,主要是按照英国的模式发展起来的。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空前的经济危机,给美国的保险事业尤其是寿险业带来了巨大的灾祸。在曲折的发展历程中,美国的保险市场日趋成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保险业开始迅猛发展。至2004年,美国保费收入总量为10 979.26亿美元,居世界首位,其中寿险保费收入4 948.18亿美元,非寿险为6 031.08亿美元;人均保费为3 755.1美元,列世界第五。
美国保险市场可划分为非寿险市场和寿险市场。非寿险市场主要包括财产保险、意外保险等保险市场。其中内河运输保险、保证保险、忠诚保险和工人补偿保险等四种保险是非寿险市场的主要支柱业务。美国的寿险市场上业务主要有普通人寿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和团体人寿保险三种。
美国保险代理是世界上体系最完备,发展最成熟的保险制度之一,它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保险体系以保险代理为核心发展起来。其保险代理特色在于:各州建立了内容各异的保险代理法律法规;可供不同保险代理人选择的多层次的保险教育培训体系;保险代理人层次分明,在保险市场各司其职;实行政府和行业自律结合的保险代理监管体制。按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不同,分为总代理人、分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总代理人是独立的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和区域内销售保险,其组织形式一般是公司。分代理人是直接由保险公司设立的业务代理机构,其经理是保险公司的雇员,其全部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在个人代理中,个体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独立开展业务,承担费用开支,从保险公司提取手续费。
对保险市场的管理,美国是采取政府干预的方式,1868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法案,确认各州对保险业的管理权,各州都有保险法,并设有保险部,由监督官负责监督管理本州的保险业务。为了对全国保险业予以协调,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协会下设一个保险规定信息系统。系统为各州就监视保险公司的业务稳定情况规定了一个指导性比率。例如,保费和净溢额的比例是3∶1,当年增减保费变动不得超过去年保费的33%,收取分保手续对溢额的增加数不得高于当年净溢额的1/4。否则说明公司过分依赖分保业务,一旦分保合同被取消,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就会马上受到影响。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竞争在经济业的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提高承保技术,许多保险公司采用了集团的形式进行承保,这种现象在美国称为保险联合。实行保险联合,通过承保组合处理个体保险人难以承保的风险,它对于美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保险业进行竞争的另一种方式是兼并。一方面,兼并能使兼并公司获得被兼并公司的资产,壮大自身实力;另一方面,兼并还能促进保险公司的多样化经营。无疑,兼并活动加剧了保险市场的竞争。
二、英国保险市场
由于海上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以及英国是第一个进入工业化的国家,英国的保险市场非常发达。2004年英国保费总量2 948.32亿美元,居世界第三位。其中寿险保费收入1 895.91亿美元,非寿险保费收入总量为1 052.41亿美元。人均保费4 508.4美元,居世界第二位。
英国的保险市场,按照组织及经营形式不同可分为两大市场:一是劳合社的保险市场,另一个是保险市场。英国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人主要有:劳合社承保人、相互保险公司、股份保险公司、相互赔偿商社、相互友爱商社和自保公司等。在英国保险市场上,大量的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经纪人来办理的,他们在保险市场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比如劳合社市场上保险业务的成交必须由经纪人来办理,被保险人不允许直接办理保险,双方不直接进行接触。但是,除了劳合社保险市场,在其他场合,被保险人还是可以直接与保险人办理业务的。
英国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长期以来实行“自由经营,公众监督”的政策。政府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82年的保险公司法和与之相关的保险条例以及1986年制定的金融服务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赋予英国贸工大臣对保险业实施全面监督和管理的权力。这项监管工作主要由贸工部保险局来进行。保险局目前共有105人,分设五个处。监管内容主要有:(1)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申请;(2)调查可能成为非法经营业务的公司情况;(3)对于新提名的公司董事长、负责人、经理及主要代理人进行审查;(4)审核授权公司提交的各种报表;(5)必要时,根据法律行使干预权;(6)批准保险业务的转移;(7)撤销营业许可证;(8)按投资法的规定管理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以劳合社为例,劳合社法规规定,凡参加劳合社从事海上保险及其他保险业务活动的承保人,必须向劳合社提供规定的银行存款证明;在从事保险承保期间,其银行存款不得减少,也不得擅自挪用;每项保险业务的保险费收入,在第四年方准动用第一年的保费收入;在三个承保年度中,如其保险费收入不足以应付所赔偿的款项,则应立即予以补足,其在银行的保证金额不得作抵补,也不得减少,并责成会计师每年检查,作出书面报告等等。
除英国政府的监管外,英国保险业界十分重视行业自律,成立许多同业公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重要的同业公会如英国保险人协会、伦敦承保人协会等,这些同业公会对于英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德国保险市场
德国保险市场是欧洲非常重要的保险市场,在世界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德国统一后,联邦德国大保险集团基本容纳了民主德国保险业,从而使保险实力进一步增强。2004年德国保费总量1 907.97亿美元,居世界第五位。其中寿险保费收入845.35亿美元,非寿险保费收入总量为1062.62亿美元。人均保费2 286.6美元。
德国保险市场上的险种齐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财产保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寿保险等。人身保险在德国保险市场上占有传统优势,从1929年以来,人身保险业务一直蒸蒸日上。另外,德国的健康保险市场不断巩固和发展,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德国的保险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又进一步得以提高。
德国是世界上再保险实力最雄厚的国家,其中有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科隆再保险公司等。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隶属于德意志银行财团,经营各种再保险业务,它在海外设有70多家子公司,其保费的50%以上来自国外的公司。该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覆盖全球,经营的业务相当广泛,包括火险、汽车险、责任险、航空险、水险、意外险、寿险以及其他再保险业务。
四、日本保险市场
日本保险业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段:一是明治维新以前的原始阶段。那时,日本没有系统的保险业,只是断断续续地产生过类似保险的制度。二是明治维新以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明治维新以后,日本的近代保险业迅速发展起来。首先是非寿险业,最初的非寿险公司是“东京海一保险会社”,该社成立于明治12年(1878年),由齿泽莱不倡办,由若崎弥太郎、旧藩主等组成的保险组织,始称“海上保险公司”,后改为现名。到明治26年,又有5家保险公司相继成立,日本近代保险业大发展时期,也是日本保险市场跻身国际保险大市场前列的辉煌时期。2004年日本保费总量4 924.26亿美元,居世界第二位。其中寿险保费收入3 868.39亿美元,非寿险保费收入总量为1 055.87亿美元。人均保费3 874.8美元,居世界第四位。
日本保险业的分类是根据日本国法律而进行的。日本商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约定当事人的一方,赔偿因一定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对方对此给予报酬而发生效力的契约;人身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一方,关于对方或第三者的生死给付一定金额,对方对此给予报酬而发生效力的契约。据此,日本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又称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又分为火灾保险、海上保险、运输保险、汽车保险、农业保险、盗窃保险、无形财产保险和再保险。日本的寿险险别包括定期保险、物价指数定期保险、养老保险(即带有生存给付金的定期保险)、定期养老保险、终身保险、定期终身保险、个人年金保险、儿童保险(即储蓄保险)、疾病保险以及家属生存保险、海外旅行保险、退职后一次支付的终身保险、团体定期保险、团体信用生命保险、厚生年金基金保险、身体后遗症者抚养人保险、变额保险、邮政简易人身保险等。
日本的保险公司,均受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其各种经营活动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同时,日本所成立的种种同业工会组织,在对保险业的行业管理上也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日本保险业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是十分协调的,管理机关主要从宏观上引导日本保险企业正常经营,而不是采用法律强制管理。尽管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大藏省对保险业的管理十分严格,但管而不死,保险业仍能够在严格限制下允许灵活经营。由于政府管制,行业自律,使日本保险业的竞争有一定的独特性,竞争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展开,这样就保证了市场的稳定、有序,并保证了正常的经营,从而保证了保险公司的自身稳定性,最广泛地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此外,通过严格有序的管理,日本保险企业几乎没有倒闭的现象,这在市场经济的国家是相当罕见的。日本保险的展业途径是借助代理人来开展的,其经纪人的力量并不大,这个特点与欧美不同,其原因是由于日本保险市场上保险人的数量不多。
五、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
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在世界保险市场上所处的地位仍相对低下,这一地区的保费收入大约不到世界保费收入的10%,这种情况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造成的。但是,目前发展中国家的保费增长率非常高,2004年,寿险市场的增长率为7.4%,一些非寿险市场的增长率超过了15%。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根据地理位置不同分为亚太地区保险市场、非洲保险市场、阿拉伯国家保险市场及拉丁美洲保险市场。
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是相对严格的,国家往往以保险立法及保险监督的形式强化对保险市场的干预,企图利用立法及保险监督等行政管理手段促进本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同时,其保险管理机关对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以及其经营范围都实行严格的限制及管制。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保险业实行国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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