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及相关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为叙述上的便利,本书以下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简称为合作社。
(一)设立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场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加入合作社的条件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
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合作社。
(三)合作社成员权利
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合作社成员义务
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合作社扶持政策
1.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合作社实施;
2.各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3.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
4.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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