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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会计的对象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会计的对象是指保险会计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前已述及,会计需要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对保险公司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由此可见,保险会计的对象,是保险公司资金运动过程中的收付及其增减变动情况。对于保险业,经营的对象不是商品,而是保单,保单一经签发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保险期满,保险公司负有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第二节 保险会计的对象

保险会计的对象是指保险会计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前已述及,会计需要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对保险公司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这也就是说,会计对象是指保险公司发生的能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下面分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保险会计的一般对象

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门企业,其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与给付。因此,它不同于工商企业,是不从事直接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其业务活动,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收付活动。一方面通过开展各种保险业务以收取保费的方式从各个方面吸收大量的货币资金;另一方面通过赔款和给付以及开支各项费用付出大量的货币资金,并通过货币资金的收付过程来实现保险公司自身的利润。由此可见,保险会计的对象,是保险公司资金运动过程中的收付及其增减变动情况。大量的现金流转是保险业的一大特色。

二、保险会计的具体对象

保险会计的具体对象是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情况。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具体内容所作的基本分类,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一)资产

保险公司的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简单地讲,保险公司的资产就是经济资源,它包括货币资金、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对于制造业,主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以及批发零售商业的购进商品等存货占了很大比重,资产以经营性资产为主。而保险业因保险产品是无形的信用承诺,故存货项目较少,而且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后,为了实现在一定期限内滞留在保险公司内的资金的保值、增值,绝大部分要运用于投资方面,故以各种债券和上市股票为主的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保单贷款等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较大。

保险公司资产按资产的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拆出资金、保户质押贷款、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及暂付账款、买入返售证券、待摊费用、低值易耗品、存出准备金、其他流动资产等。

长期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贷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负债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也就是说,负债是公司对其他企业和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保险业,经营的对象不是商品,而是保单,保单一经签发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保险期满,保险公司负有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因此,保险业务实质上是对保险契约承担的一种将来偿付责任。对于保险行业,负债项目较一般会计重要。

对于制造业,其负债主要表现为借款和应付项目。对于保险业,负债中占比例最大的是各种责任准备金。对于财产保险,因为保单出单日不一定在每年年初,所以经常会产生保险期限跨越会计年度的现象。虽然保险费在出单时已经入账,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把不属于当期的保险费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形式提存出来,从当年收入中扣抵,作为该年度利润表的费用与资产负债表的负债列示,在下年度再转回作为真正保险费收入,来承担跨年底的保险责任。人寿保险一般采用均衡保费收费方式,在保险期限初始的年份里,其收取的保险费要高于风险的成本,而在后期,则低于风险成本。因此人寿保险公司应将早期多收的保费提存出来,逐步积累,建立长期责任准备金,以弥补后期少收的保费。

负债按偿还期限的长短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拆入资金、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应付手续费、预收保费、应付分保账款、预收分保赔款、应付保户红利、存入保证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入分保准备金、卖出回购证券款、短期借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1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保户储金、长期应付款等。

(三)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公司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体现公司投资者对净资产的所有权,它是公司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公司举借负债的基础保证。

目前一般保险公司实行集团控股模式,系统内部采取的则是“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只有总公司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对省公司实行授权经营管理,省级对地市级实行转授权管理,因此除了总公司有外来投入资本外,基层公司不会产生实收资本,基层公司所有者权益主要表现为营运资本(上级拨入资金),因此,所有者权益主要限于法人机构。

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保险公司在提足各项责任准备金的基础上,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之前,经保险公司董事会或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按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总准备金,用于特大自然灾害发生的赔款等。总准备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和向投资者分红。因此,保险经营的风险性要求设置总准备金项目,这也是其他行业没有的。

所有者权益按其形成的来源不同,可分为投入资本和留存收益两类。

投入资本是指投资者投入公司的资本和投入公司资本本身的增值,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投入公司的不需要回报的资本。它是所有者权益的主体。投入资本按其形成的渠道不同,又可以分为实收资本或营运资本(上级拨入资金)和资本公积。

留存收益是指公司从历年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净利润中的留存额。它属于所有者权益,可以安排分配给所有者。但是,国家为了约束公司过量的分配,要求公司留有一定的积累,以利于公司持续经营,改善员工生活、福利条件,以及维护债权人利益。留存收益按其用途不同,又可分为盈余公积、总准备金和未分配利润。

(四)收入

收入是指公司在销售保单、提供服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保险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保险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保费收入。保费收入很大程度上并非会计意义上的收入,其性质是介于负债与收入之间。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向保户收取的保费并不是真正的收入,有很大一部分要通过责任准备金的形式提存出来,将来随时要向保户支付,是对保户的一项负债。因此,保费收入增加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负债。收取保险费时保险服务尚待开始,此时为保险人的负债而非收入,承保后继续提供服务,保险费开始由负债转为收入。

(五)成本和费用

成本是指公司为销售某一保险产品而发生各种耗费。费用是指公司为销售保单、提供服务等日常活动经济利益的流出。由此可见,保险成本是以保险产品或某险种为归集对象,而保险费用是以会计期间为归集对象,成本是对象化了的费用。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赔款支出、退保金、满期给付、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给付、年金给付、营业费用、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分保业务支出、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准备金提转差以及其他有关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和费用,属于当期的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由于保险费率的确定按收支相抵的原则,对未来发生保险事故的一种成本预测,因此,定价成本是一种预计成本亦即事前成本,同时,由于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赔款或给付是事后成本亦即实际成本。保险会计成本核算存在两套不同的成本体系,即预计成本体系和实际成本体系。预计成本体系建立在经验数据的基础上,以现在对将来的期望值作为计算基础;实际成本体系是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支出的保险赔付为核算基础,是检验保单定价是否合理的重要数据来源。保单预计成本和实际成本的差异形成了保险公司的利润。这也是与一般制造业不同之处,因为,对于一般制造业,利润是售价与成本相抵的结果。

(六)利润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它是各项收入抵补各项支出后所获得的最后成果。如果收入大于支出即为利润;反之,即为亏损。保险行业利润主要包括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

与一般行业比较,保险行业利润带有明显的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保险行业利润有较强的预计性。与一般企业正好相反,保险行业收取保费在前,成本支出在后,这期间需要专门的方法与大量的职业判断进行确认和计量,因此,预计性在保险行业利润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保险行业利润对保险公司来说尽管还是一个会计概念,在利润表上表现为收入与费用、支出的差额,但是,保险行业利润同时又是一个精算概念,收入与费用、支出的后面还要扣除责任准备金提转差。而责任准备金的计量需要运用大量的假设、经验数据和贴现率,由于估计方法的局限性与保险监管当局谨慎性要求的影响,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估计值与实际值常有较大偏差。因此,保险会计中确认利润时,人为色彩更加浓厚。精算师的客观独立性与职业道德备受考验,如何保证保险公司精算结果的准确性和损益不受任意操纵,是一个重要课题。

(2)利润实现有较强的滞后性。对于寿险业务,绝大部分是期限达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以上的长期性负债,在收入补偿与发生成本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利润的实现具有较强的滞后性。原则上,在一份寿险保单终止效力以前,保险公司是无法计算这份保单所带来的真实利润。可见,对保险行业利润的考核仅限于一个会计年度或承保年度是不能真实充分地评价保险行业的经营绩效的。只有在历史时期分析的基础上把握利润变动的周期规律,才能准确分析保险行业的承保业绩和利润趋势。

(3)保险行业利润有一定的射幸性。特别是财产保险业主要经营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风险,而灾害事故的发生存在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它脱离于整个经济系统之外,更多受自然或人为因素影响,故承保物质生产部门的利润或亏损的波动也脱离宏观经济周期的变化;即使有大数法则在起作用,保险利润的高低仍然有一定的射幸性,巨灾和重大责任对保险经营稳定性起决定性作用,导致保险行业利润周期的振幅很大,远远超过其他行业的波动程度,有时一个巨灾的发生,使保险公司追求利润的不懈努力全部化为乌有,最后有可能因巨额亏损而导致破产。

(4)保险行业利润,并非按个别业务计算汇总而成,而是根据总体业务计算而成。这是保险依据大数法则经营的必然结果。就某个别业务来说,保险公司有可能亏损,但如果承保的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风险的不确定性就会减少,就总体业务而言,会逐渐产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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