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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债务汇兑损益怎么计算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保险公司,应随外币业务的发生,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保险公司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应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节 外币业务核算概述

一、外币业务的含义及内容

《企业财务通则》对外币业务作了明确的定义:“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的业务。”

外币业务主要内容包括:

(1)外币与记账本位币、外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2)保险公司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

(3)保险公司提供经外币计价的保险和再保险业务。

(4)保险公司接受外币再保险业务。

(5)支付或收取外币手续费。

(6)保险公司取得或处置以外币计价的资产。

(7)承担或清偿以外币计价的债务。

二、记账本位币的含义

记账本位币是指记账时所采用的作为会计计量基本尺度的货币币种。一个会计主体在发生涉及多种货币计价核算时,它必然要选取一个统一的作为会计计量基本尺度的记账货币,并以该货币来表示和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由于日常业务往来、收付结算和报表编制等都是以人民币计量为主,所以应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有些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公司等,也可根据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业务的特点和管理上的需要,经投资各方的同意,选用某种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的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保险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确有充分理由证明原来的记账本位币已不再适用时,才能变更保险公司的记账本位币。这种变更一般在新的会计年度开始进行,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作出必要的说明。

三、汇兑损益

(一)汇兑损益的内容

汇兑损益是保险公司在进行外币业务会计处理时,由于采用不同的汇率换算而产生的折合成记账本位币金额上的差额。

汇兑损益根据其产生的业务来源划分,一般可划分为以下四种经常性的汇兑损益。

1.交易外币汇兑损益

它是指发生以外币计价的保险、再保险、往来结算等业务时,因收回或偿付外币债权债务而产生的汇兑损益。

2.兑换外币汇兑损益

它是指发生外币与记账本位币货币,或一种外币与另一种外币进行兑换时产生的汇兑损益。

3.调整外币汇兑损益

它是指在现行汇率制度下,会计期末应将外币货币资金、外币债权债务和外币性长、短期投资等账户,按期末市场汇率进行调整而产生的汇兑损益。

4.换算外币汇兑损益

它是指在会计期末,为了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或重新表述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金额,将一种外币计量单位表示的金额转化为记账本位币计量单位表示的金额换算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益。

除了上述经营期间发生的经常性汇兑损益外,保险公司还会发生一系列特殊业务的汇兑损益。例如,保险公司在筹建期间,由于外币收付业务而产生筹建期间的汇兑损益;保险公司在开创期间收到外币性投资,由于收到外币性资产折算所用的汇率与“实收资本”账户规定所用的入账汇率不同,就会产生投资外币折算差额的汇兑损益;保险公司在经营期发生外币性对外投资、长期借款、外币风险防范措施等业务时,会产生各种特殊的汇兑损益。

(二)汇兑损益的归属

(1)外币业务量较大的保险公司应实行外币分账制,平时以外币记账,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本外币报表汇总应按合并报表的处理方法,将折合记账本位币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在报表“资本汇差调整”项内单独反映,不作账务处理。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保险公司,应随外币业务的发生,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保险公司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应计入当期损益。

(2)保险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净损失,则应计入保险公司的开办费;如为净收益,则应自营业之日起按不少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也可留待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保险公司的清算损益。

(3)保险公司收到外币性投入资本而产生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的汇兑损益,应计入“资本公积”账户。这是指保险公司收到外币性投资资本时,外币性资产应按收到时的现行市场汇率入账,或按第一次收到外币资本时的汇率入账,由于汇率的变动,可能使资产和资本账户的入账汇率不同而产生汇兑损益。这种资本性折算差额,应记入“资本公积”账户,而不能计入当期损益。

(4)保险公司在发生与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时,当资产尚在施工、尚未交付使用前,均应计入这些资产的价值,不得计入本期损益;如该项资产已办理竣工决算,则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5)保险公司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加以处理。

①保险公司经批准,为开办外汇业务用人民币购买和财政部核拨的作为外汇资本管理的外汇营运资金,其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实行统账制核算的,计入资本公积金;实行分账制核算的,按合并报表处理。

②除上述第①点规定之外,保险公司的外汇买卖、外币兑换等外汇业务的期末余额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③保险公司当期的外汇利润及境外机构税后利润按规定上缴的所得税或利润,应按决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计算;保险公司实际上缴时,由于汇率不同而产生的差额,应计入汇兑损益。

④保险公司不得因汇率变化而调整实收资本的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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