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保险公司日常经营业务中发生的与公司外部、与公司内部各部门及职工之间往来而尚未结算的公司拥有的短期债权,是可以在一年或大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收回的款项。它包括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坏账准备、应收票据、预付赔款、存出分保保证金(准备金)、存出保证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责任准备金、代付赔款和其他应收款等。上述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属于公司的流动资产,是公司未来货币收入的重要形成渠道。如果这部分资产占用的资金过多,将影响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益,如果账龄过长也将会造成坏账损失。所以,公司必须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与管理,保证结算资金的及时回收,防止造成损失,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率。
一、应收利息的核算
应收利息是指债券投资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及银行定期存款在会计期末计算的应归属于本会计期间的利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拆出资金、保户质押贷款、存款、贷款、保户储金等期末都应计算应收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但这些方式产生的利息,其占整个保险资金比重较小或期限较短,根据重要性原则,不要求按期确认利息收入。
对于保险法颁布以前的逾期贷款,原制度规定逾期(含展期)未满一年,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放款称为呆滞放款,呆滞放款不再计算应收利息,实际收到利息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制度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1年缩短为90天,即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前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这项新规定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冲减了虚收的利息,使公司损益更加真实,进一步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应收利息的具体账务处理在有关章节阐述,这里不再介绍。
二、应收股利的核算
应收股利是指保险公司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为了反映和监督应收股利的发生和收回情况,应设置“应收股利”科目,本公司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在该科目核算。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应收的股利数,贷方登记收回的股利数,余额在借方,公司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该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其具体账务处理见有关章节。
三、应收保费的核算
应收保费是指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费。原制度规定应收保费主要存在于短期保险合同,对于长期保险公司一般是“收费生效”,不存在应收保费。但新制度规定对于长期保险合同比如寿险业务,保单宽限期内欠缴的保费,作应收保费的核算,超过宽限期后的应收保费转作表外项目核算。其具体账务处理见有关章节。
四、应收分保账款的核算
应收分保账款是指公司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原制度规定分保业务的核算通过“分保业务往来”科目核算,现将其分解为“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应收分保账款”是表示债权,“应付分保账款”是表示债务,这样一来,债权、债务关系更加一目了然。另外,财产保险公司应收分保账款是指本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因分保业务上下级公司间发生的各种应收或应付款项通过“分保内部往来”科目核算。
应收分保账款的账务处理可详见第五章。
五、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其他应收款是指公司除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公司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金、职工预借差旅费、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其他应收款的核算应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其他应收款增加数,贷方登记其他应收款收回数,余额在借方,反映保险公司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该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一)备用金
备用金是指为了满足保险公司各部门和职工个人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暂时付给有关部门和人员使用的备用现金。备用金的核算分为定额制和非定额制两种。
1.定额制
定额制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先核定其备用金额并依此拨付备用金,待用款部门实际使用后,凭有效单据报账领款,以补足其用款单位定额备用金的制度。这种方法便于公司对于备用金的控制,一般适用于具有经常性费用开支的内部用款单位。
定额备用金的核算需要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备用金”二级科目,或设置“备用金”一级目,其借方登记备用金的领用数额,贷方登记备用金的使用数额,余额在借方,反映暂时周转使用的备用金数。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公司,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例7-2 某财产保险公司以现金拨付以下用款。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开出现金支票,向理赔部门支付定额备用金5 000元。
(2)理赔部门报销日常管理支出3 000元。
(3)理赔部门不再需要备用金,将备用金5 000元退回。
2.非定额制
非定额制是指为满足临时性需要而暂付给有关部门或个人现金,使用后实报实销的制度。使用非定额制的,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备用金”科目核算。
例7-3 公司业务人员张明预借差旅费5 000元,以现金付讫。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例7-4 张明出差归来,报销4 000元,退回现金1 0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二)备用金以外的其他应收款
保险公司发生备用金以外的其他应收款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收回备用金以外的其他应收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例7-5 某保险公司以现金代某职工李红垫付应由其负担的水电费120元,后从其工资中扣回。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垫付时:
扣款时:
其他应收款属非业务性质,一般金额应偏小。如果金额较大,说明公司存在利用“其他应收款”进行应收保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代办业务往来挂账或利用“其他应收款”核算零星、小额业务的特点,化整为零的处理违法业务挂账等违规操作的迹象。因此,在日常管理中应注意严格控制、加紧催收,除职工差旅费垫款、上存风险抵押金差额和货运险周转金外,单笔挂账金额超过10万元或挂账时间超过1个月的必须严格控制,并按规定手续报批,特别是个人借支款非特殊情况原则上必须在决算前及时清理、归还,否则应在决算说明书中对其他应收款内容、项目作详细说明。
六、坏账损失的核算
(一)坏账损失的确认
坏账是指保险公司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因为发生坏账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坏账损失的确认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偿债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经核查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提取坏账准备。公司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公司自行确定。提取方法一经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另外,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公司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对方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回等,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二)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
1.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发生坏账损失时直接转销应收款项,将损失金额计入当期营业费用。采用直接转销法优点是账务处理简单,但存在坏账损失的确认期间与相应收入期间的确认期间不一致,不符合配比原则,即不能正确反映当期损益。其具体账务处理为:
确认坏账损失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若已转销应收账款又收回时,借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例7-6 某财产保险公司发生坏账损失10 000元,其中应收利息坏账为4 000元,应收保费坏账为5 000元,应收分保账款为1 0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若第二年收回上年已转销的应收利息坏账4 000元和应收保费坏账5 000元,其会计分录为:
2.备抵法
备抵法是指按期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再冲销坏账准备的方法。采用备抵法,坏账损失的确认与相应收入的确认期间一致,符合配比原则,即保险公司发生的坏账能得到及时处理,也有利于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采用备抵法时要求设置“坏账准备”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其中包括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有的公司还包括拆出资金和银行存款)。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贷方登记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转回的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数额,借方登记确实无法收回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余额在贷方,反映公司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如果余额在借方,则反映公司坏账损失超过坏账准备的数额。其具体账务处理为:
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或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营业费用(或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坏账损失的估计方法主要有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我国原《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一般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保险公司可于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的比例清算。新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一般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可供选择,具体比例自行确定。
(1)余额百分比法。
余额百分比法是按公司在会计期间应收款项的一定比例计算提取坏账准备。从理论上讲,这一比例应该按坏账发生的概率来确定,坏账发生多的公司,其比例就应该高一些;反之则低一些。在确定这一比例时,保险公司应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例7-7 某财产保险公司1999年应收账款余额为3 000 000元,提取比例为1%,第二年发生坏账损失60 000元,其中应收保费为10 000,应收分保账款为50 000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3 600 000元,第三年应收利息20 000元,确认为坏账,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4 000 000元,第四年收回第二年已冲销的应收保费坏账10 000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3 200 0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第一年提取坏账准备:
第二年发生坏账损失60 000元:
第二年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计算提取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余额为36000元(3 600 000×1%);
应提的坏账准备为66000元(36000+30 000)。
第三年发生坏账损失20 000元:
第三年年末按“应收账款”余额计算提取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余额为40 000元(4 000 000×1%);
应提的坏账准备为24 000元(40 000-36000+20 000)。
第四年收回第二年已冲销的坏账:
第四年年末按“应收账款”余额计算提取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余额为32 000元(3 200 000×1%);
应提的坏账准备为-18 000元(32 000-40 000-10 000)。
(2)账龄分析法。
账龄分析法是根据应收款项账龄的长短来估计坏账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理由是应收账款被拖欠的期限越长,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就越大。采用这种方法,保险公司利用账龄分析表所提供的信息,确定坏账备抵金额。确定的方法按各类账龄分别估计其可能变为坏账的部分。账龄分析法比较直接地表明了应收款项的估计可变现数额,但是这种方法并没有将坏账损失反映于其应属的会计期间。在采用此方法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各种账龄的计提比例。例如,目前某些保险公司采取1年以上(含1年)的按10%、2年以上(含2年)的按50%、3年以上(含3年)的按100%计提的办法。
例7-8 某寿险公司2004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龄及估计坏账损失如表7-2所示。
表7-2 单位:元
如表7-2所示,公司2004年12月31日“坏账准备”科目的账面金额应为145 000元,公司需要根据前期“坏账准备”科目的账面余额,计算本期应入账的金额,编制调整分录,予以入账。由于调整分录的入账金额受调整前账面余额的影响,将会出现三种情况。
(1)假设调整前“坏账准备”科目的账面余额为贷方100 000元,则本期调整分录的金额应为145 000-100 000=45 000元。调整分录为:
(2)假设调整前“坏账准备”科目的账面余额为贷方200 000元,则本期调整分录的金额应为145 000-200 000=-55 000元。调整分录为:
(3)假设调整前“坏账准备”科目的账面余额为借方100 000元,则本期调整分录的金额为145 000+100 000=245 000元。调整分录为:
七、应收票据的核算
应收票据是指财产保险公司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目前是总公司专用的科目。应收票据的核算应设置“应收票据”科目,该科目是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收到的商业汇票,贷方登记票据到期后收回的票据金额,余额在借方,反映公司尚未承兑的应收票据金额。该科目应按付款人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保险公司收到票据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票据到期后,借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例7-9 总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开出的出口信用险的保费通知书,应收某进出口公司保费60 000美元,并收到该公司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期限为六个月。总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商业汇票时:
汇票到期时:
八、预付赔款的核算
预付赔款是指公司在处理各种理赔案件过程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公司分入分保业务预付的赔款也在本项目反映。其具体账务处理见有关章节。
九、托收票据的核算
托收票据是指财产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托收的支票和汇票等。托收票据的核算应设置“托收票据”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收到的票据,贷方登记托收后收到的款项。该科目应按付款人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保险公司收到票据时,借记“托收票据”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托收后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托收票据”科目。
例7-10 总公司收到货物运输险追偿款收入汇票一张US$500 000,委托银行托收。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接银行通知,上项托收票据款已如数收回,转入存款户。
十、存出分保保证金或存出分保准备金的核算
存出分保保证金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按分保合同约定准备承担未来责任而存入分出公司的资金。存出分保准备金是指人寿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存出的分保准备金。其账务处理可见第五章。
十一、存出保证金的核算
存出保证金是指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包括存出交易保证金,即根据资金运用的需要存出的保证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即根据理赔代理人的需要存出的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即发生共同海损赔案需支付现金担保时的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即除交易和存出理赔保证金以外的其他存出的保证金。
存出保证金的核算应设置“存出保证金”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按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贷方登记收回或转入赔款支出的存出保证金,余额在借方,反映公司存出的保证金数额。该科目应设置“存出交易保证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和“存出其他保证金”等明细科目。
存出保证金的账务处理包括存出和收回或结案转入赔款支出两项内容。存出保证金时,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或结案转入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赔款支出”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例7-11 甲保险公司请乙保险公司代理现场勘查、检验损失、理算赔款,甲保险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提交理赔保证金100万元,乙保险公司理赔完毕退回甲公司5万元。甲保险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1)存出保证金时:
(2)结案转入赔款并收回余款时:
十二、存出准备金的核算
存出准备金是指人寿保险公司所属公司上存的各种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应集中管理、统筹使用,才能保证补偿、增值,因此,总公司以下各分公司根据上年末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余额,按规定比例上缴总公司,总公司对集中的寿险资金按寿险预定利率计算利息下划各分公司。因此,各分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上存准备金,对不按规定时间上存或不足额上存者将酌情罚息,如有特殊情况而推迟上存或不足额上存者应征得总公司同意。
存出准备金的核算应设置“存出准备金”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上存的准备金,贷方登记收回上存的准备金。该科目应设置总公司和分公司两个二级科目。其中“存出准备金(总公司)”核算各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上缴资金的往来。另外该科目应按上存的各项准备金项目及存入单位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各所属公司上存准备金,借记“存出准备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经批准,各所属公司收回上存的准备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存出准备金”科目。
例7-12 某省公司按规定向总公司上存寿险责任准备金2 000 000元,已通过银行划转。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省公司上存资金时:
总公司收到省公司上存资金时:
经批准,总公司拨回上存资金时:
省公司收回上存的资金时:
十三、分保准备金的核算
分保准备金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应由分保接受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而提存的准备金,包括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责任准备金。
从本质上讲,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分保长期责任准备金分别是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或抵减项目,它将分保因素考虑在内,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责任准备金提存状况。
分保准备金的账务处理可参阅第三章。
十四、代付赔款的核算
代付赔款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系统内分支机构间相互临时垫付的赔款及代理其他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代付赔款的核算应设置“代付赔款”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代付的赔款,贷方登记收回或划转的款项。该科目应按委托公司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发生代付赔款时,借记“代付赔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划转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付赔款”科目。
例7-13 某外地系统内乙保险公司的车辆险保户在甲保险公司所在地出险,甲保险公司接受委托代理理赔、勘查,并通过银行存款支付赔款5 000元。甲保险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代付赔款时:
收回垫付的赔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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