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环境和相关制度的变化
上海解放后,私营金融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和直接相关的制度安排发生了重大变化。
首先,新的管理机构建立。1949年5月27日,随着上海及周边地区战事的停止,旧政权的法统顷刻覆亡,与私营金融业关系密切的原中央银行业务局和财政部上海金融管理局等监管机构已不复存在。同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其下属的财经接管委员会金融处(以下简称军管会金融处)代表新生的人民政权对金融业实行接管和监管。5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同时成立。前者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整个上海金融业实施行政管理;后者在华东区行的领导下,主要对私营金融业进行业务指导。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还是各项信用业务的直接经营者,6月1日起开始接受存款,2日起办理票据交换,12日起办理放款,22日起开始经营国内汇兑业务。在业务网点方面,中国人民银行7月份已在市区陆续开设了15个办事处,办理存款、汇兑及代收税款等业务;到年底,在市区的办事处已增至22个,另有127个服务处、44个收款处以及1个市郊支行,辖属9个郊区办事处,职工6 122人,初步形成了业务齐全的营业网[11]。国家银行集管理者与经营者的身份于一体,这也是解放后上海私营金融业必须面对的现实。
其次,货币的统一和相对稳定。上海解放时,金圆券在经历了飞速贬值之后,已经彻底崩溃,自发行之后的9个月内价值竟缩小了500万倍[12]。尽管金圆券发行失控,但上海银钱业每日向中央银行领钞却造成现钞严重不足,不得不接受中央银行搭发的巨额本票以及船洋、鹰洋、龙洋和袁洋等各种银元。由于本票泛滥,金、银、外币普遍计价行使,“于是市场通货硬币纸币不一而足,甚至废止之银角辅币,亦复错杂于市,金圆崩溃,已成燎原之势”[13]。金融市场一片混乱,金银投机也达到了狂热的程度。如根据1948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所有金银外币处理办法》,一银元兑换金圆券2元[14];而至1949年4月30日,一银元合金圆券400万元;到5月27日上海解放当日,一银元合金圆券已达3 600万元[15]。货币制度的混乱使私营金融业经营风险难测。上海解放后的第二天,上海市军管会便发布命令: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的人民币为解放区统一流通的合法货币,即日起所有完粮纳税以及一切公私款项收付、物价计算、帐务、债务、票据、契约等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及清算本位,不得再以金圆券及金银外币为计算与清算本位;金圆券即日起为非法货币,仅在6月5日前暂准在市面流通,过期即严禁使用;持有金圆券者应按规定人民币一元折合10万元的比价,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代理处兑换[16]。从5月30日到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共收兑金圆券35.9万多亿元,占国民党统治区全部金圆券流通总额的53%,人民币迅速占领上海市场[17]。
但是,由于金银投机的猖獗,从5月28日到6月9日,银元、黄金的黑市价成倍上涨。中央政府密切关注着事态的进展,6月10日,经毛泽东同意,上海市军管会采取断然措施,迅速查封了金银投机者的大本营上海证券大楼,逮捕了操纵投机的为首分子,沉重打击了破坏金融的非法活动,取得了被称为“银元之战”的胜利,金银黑市价格随之迅速下降,金银投机活动基本肃清,人民币得以较顺利地进入上海市场流通[18]。与此同时,新生政权又连续颁布了相关政策措施,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收兑金圆券的布告(1949年6月2日)、《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1949年6月3日)及《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施行细则》(1949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指定银行之申请的通告(1949年6月4日)、上海市军管会关于限期收兑缴存外汇的布告(1949年6月8日)、《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1949年6月10日)等,金圆券被迅速收兑,金银、外币也相继退出了市场,人民币很快成为唯一合法的货币,货币领域的混乱局面得以遏制。对私营金融业整体而言,利用币制混乱投机牟利不复可行,正常信用业务的风险降低,规范化的业务经营将成为主流。
再次,利率确定机制的变化。如果说在解放前后货币制度的变化中,私营金融业始终是应对者,那么在市场利率形成机制中,私营金融业则从解放前的主导者地位逐渐成为被动的应对者。解放前夕,上海金融市场利率由银行业公会、钱业公会和信托业公会三业公会内部协商制定,并报中央银行业务局和财政部上海金融管理局备案,其实质上仍由金融业自行制定。上海解放之初,市场利率还是由三业公会制定,并报军管会金融处核准。但是从1949年9月6日起,由三业代表联合组成的上海市金融业利率委员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代表开始列席每日的利率制定会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对市场利率的制定。在此之前,对利率行市起主导作用的往往是暗息[19],由于不少私营行庄公司进行帐外揽存和贷放,暗息屡禁不止,对利率行市有很大的影响。而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和上海分行的建立,又出现了国家银行内部利率。这就形成了三种利率同时并存的局面。同年11月下旬起,政府当局加强了对金融业利率委员会运作的领导,同时通过调整国家银行的利率来影响私营金融业利率的制定,即在市场利率上扬时,国家银行的利率要滞后一两天上涨,并保持比市场利率低一些;市场利率降低时,则国家银行的利率更迅速地下调,但一般不低于市场利率。当然,国家银行利率的调整还取决于市场物价的稳定度和对长期游资的吸收情况。随后,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私营行庄公司存款利率被调低,甚至远低于行庄公司付给存户的利率,曾使各行庄公司“殊有不胜赔累之感”[20]。待到1952年6月,有关当局以命令的方式,决定统一国家银行和私营行庄的对私放款利率[21],旋即接连调低利率,缩小存放利差。这样,私营金融业对整个上海金融市场发挥主导作用的最后支点在体制上已不复存在,而且相应新体制的实际运作又使私营金融业经营获利的空间被挤压到极致,当然这是后话。
第四,票据交换制度的恢复和规范。原上海银钱业票据交换所的成员包括大部分官办、官商合办银行和私营行庄公司,其主要管理人员为私营行庄公司的代表[22]。票据交换情况是参与交换的各行庄公司乃至整个上海金融业经营状况的显示器之一,即使是在上海解放之前,原财政部上海金融管理局也十分重视对票据交换所的监管。上海解放时票据交换所处于停业状态,根据军管会金融处的命令,交换所于1949年6月2日复业,规定原国家资本、官僚资本金融机构不得参加交换,包括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合作金库、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上海市银行、江苏省银行、江苏省农民银行、浙江省银行、广东银行、台湾银行、山西裕华银行、亚东银行、中国国货银行。与此同时,军管会金融处指定新成立不久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加入票据交换所,并列为“元”字号交换银行参加交换。票据交换所复业之后,新政府并没有立即将其收归中国人民银行,各项交换手续也仍照原来规定,但上海分行并不仅仅是作为普通交换银行。根据军管会金融处的命令,各行庄公司以现钞补足缺额,必须解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各行庄公司向票据交换所支取现钞,应开具交换所转帐申请书,调取交换所支票,经背书后,向上海分行支取现钞[23]。代表旧政权的金融势力被驱逐出了票据交换市场,同时票据交换所的现金出纳乃至各行庄公司的交换状况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直接监控,这样私营行庄公司的资金和业务动态就整体上为中国人民银行所掌握。
与此同时,上海私营金融业还面临新政府最初的监管。5月30日,上海各私营行庄公司接到军管会金融处银钱字第一号训令,要求两日之内向军管会金融处呈报截至5月29日止各自的股东户名、董监姓名及高级职员姓名,所有存放款户名及余额,抵押品种类和数量,代收款项户名及余额,应解汇款及汇出款户名及余额,仓库存货种类数量及货主户名,保管箱租户、露封保管人户名及其寄存物品种类和数量,委托经租之房地产业主姓名及房地产所在地等详细内容。特别规定关于上列各种户名应分为三种类别:甲、属于伪党政军特务机关、四大家族及其以各种化名出现者;乙、属于伪党政军特务机关重要人物者、与甲项有关但一时不能判明确属于甲项以及其他可疑者;丙、不属于上列两项者。各行庄公司还必须具结,保证不得假报少报漏报以及故意将甲乙两项财产列入丙项企图蒙蔽,否则一旦发现有“致使官僚资本逃避者,按情节轻重,依法论处,并负赔偿责任”。另外,在未获军管会金融处允准之前不得擅自将上述财产发还或移动。对于此项规定,各行庄公司在所属同业公会的指示下,依令遵行,分别填写了具结书,表示所有各种表册内容全部照实造报,“如有故意蒙蔽伪国民党党政军特务机关及四大家族之官僚资本致使其资财逃邂,愿受法律处分并负赔偿责任”[24]。在自报官僚资本情况并具结后,各行庄公司暂获准营业,听候审查处理。上海解放伊始私营金融业遇到的最初清审,一方面使得各私营行庄公司的投资人、经营管理人员、基本业务情况为新政府主管当局所了解,另一方面私营金融业与旧政权、旧官僚之间的联系被迅速切断,藏匿在私营行庄公司中的官僚资本也难以逃避。
上海解放之前,私营金融业受中央银行监管,大部分行庄公司必须将存款准备金存于中央银行。1949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便将全市各商业银行、钱庄、信托公司等以前存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现金部分如数发还,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剩余的有价证券部分,大多数是中央银行发行的美金公债票,折合3 000余万元人民币,另作处置[25]。这样,上海各私营行庄公司与原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在政治和经济上的联系也被完全切断。
另一方面,上海各私营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地位及营业范围有待新政府的重新确认。1949年8月2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区司令部公布了《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在业务经营范围、开业登记办法、限期增加资本额等方面,对私营金融业作了严格的规定,严禁其非法活动[26]。接着,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又颁布了由《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所派生的其他监管法规,如《华东区私营银钱业申请登记验资办法》(1949年9月1日)、《华东区私营银钱业暗帐合并正帐处理办法》(1949年9月)等[27],这些法规的颁行使私营金融业经营的合法性得到确定,并成为规范其业务经营的准绳。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则从更权威的意义上和全国的范围内对私营金融业的政策作了明确的规定:
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凡进行金融投机、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28]
对此,毛泽东在1950年3—4月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特别指出:“和资产阶级合作是肯定了的,不然《共同纲领》就成了一纸空文,政治上不利,经济上也吃亏。”[29]私营金融业,或者说依法营业的私营金融业,其合法性得到了新中国国家法律的承认,与此同时也明确了必须接受国家的严格管理。
上海解放后,解放全国的战争仍在其他地区进行,战费开支浩大,国家财政支出依赖发票子和紧缩信用,这对解放初期上海私营金融业的经营状况有较大影响。但是,解放前几年里连续不断的大规模内战、政局的动荡不定、完全失控的通货膨胀和市场投机盛行、工商凋敝等状况,已经获得不同程度的改观。社会大环境相对和平与安定,货币制度迅速统一,国民经济也在逐渐恢复,这些是解放前夕国民党政府实施金融统制所不具备的。对此,私营金融业是认同的。而对私营金融业的监管法规体现了打击非法经营、稳定金融秩序的原则,新政府执行有关法规令行禁止的作风,不仅得到了解放前深受金融失序之苦的社会公众的拥护,也得到了私营金融业的认同。同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私营金融业对新政权合法性、权威性的认同进一步提高,而这也成为私营金融业愿意通过规范自身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制度安排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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