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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行庄公司通过复业检查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从上海解放后几个时期金融业存款数的变化看,1949年6月底存款为4 969 545 409元,7月底增加到6 278 684 590元[50]。这显示解放后上海私营银钱业的业务已日趋开展。上海市票据交换所于1949年6月2日复业之初,大部分私营行庄均为其成员。

第四节 私营行庄公司通过复业检查

为了确保增资效果,真正增强私营金融业的实力,有关当局明确规定增资的现金来源必须真正为行庄公司自身所有,不得以拆借等方式蒙蔽,否则一经查出,不得恢复营业。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还承诺:私营金融业补足资本缴验的现金,在规定登记验资限期届满一个月后,按其缴验日期先后分别审查发还,在发还以前,银钱业于必要时如发生当日交换缺额无法补足时,得以验资凭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拆借,以一日为限,每月不得超过三次;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缴验现金,在验资期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加倍给息[44]。在增资过程中,150余家行庄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训令把暗帐转入了正帐,其现金资本完全是从处分暗帐里的资产而来[45]。也有一些行庄处理了正帐内的资产如房地产、有价证券等移作增资现金;或者由旧股东根据缺额按比例认足新股;或者招请新股东认股,包括由职工参加购买一部分股款[46]。这些增资方式与资金来源都是合法的,但仍有一些行庄带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如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在检查华懋商业银行、协康钱庄等22家申请登记验资报告时发现,各家在办理申请登记及业务经营方面都有不合规定之处。11月27日,华东区行对该22家行庄作出了相应处分,如下表所示。

表1-5 1949年11月违背增资规定的行庄及受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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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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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训令银钱字第32号,1949年11月27日,上海市钱业公会档案S174-4-12。另见《进行投机违法营利,22家行庄受处分,分别停止交换一天至一周,处以罚金及撤换重要职员》,《解放日报》1949年11月28日。

在验资过程中还查出涉及一般性质的违法案件60余件(同一行庄如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时分别计算),详见下表。

表1-6 1949年6—12月私营行庄公司一般违法案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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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编:《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第9页。

这期间,上海私营金融业也出现了一批重大的违法案件,主要是设立暗帐,从事投机经营,扰乱金融等,如以下几例[47]

1.大升钱庄负责人利用职权虚立户名,套用庄款占该庄放款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在10月27日金融市场银根略紧的时候,票据交换中缺额1.23万元而无法补足,此后虽退出票据4 400元,但仍缺额7 900元,军管会金融处当即勒令停业。在清理过程中,查出倒闭前夕,大升钱庄用空盖现金回单在其虚设的往来户内收进一笔,再打支票付出,这样取走了库存3 500元,同时将此项宕空的库存转到应收帐款未收股款户内。在该庄倒闭以后,又倒填日期,私自开出空头定期存单270多张,计600余元,企图将帐外债务移入帐内。

2.其昌银行上海分行11月22日未能按期补足交换差额而倒闭,此后查出其虚设暗户达17户之多。在投机失败倒闭时,该行又以暗户支票开出该行定期存单110张,共达1.9万元;并将18笔暗帐放款转到正帐,共计2.5万余元,未补足的交换缺额达1.8万余元。

3.通惠实业银行上海分行11月18日未能按期补足交换差额,经营投机失败。被查出滥发空头申请书,虚设暗户,负责人挪用行款达2.5万元之多。

4.永泰银行设立暗帐经营帐外拆放,日常收付最高达4万余元,并从事囤积物资和非法买卖金钞,数量非常之大。

5.恒利银行设立暗帐、从事帐外巨额拆放,重要负责人宕用业务资金,非法拒付客户存款,终因资金无法周转而倒闭,停业后又故意延宕清理,对存款人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6.华懋银行经营投机失败,发生巨额亏损,资金周转不灵,营业无法继续,负责人等卷款潜逃。

7.川康银行上海分行因虚设暗户、经营帐外拆放、借贷美钞及在黑市出售黄金被饬令暂停营业进行整顿,其间仍有呈报不实、隐瞒暗帐活动及非法运送金钞等重大违法行为。

8.谦泰豫银行上海分行经营帐外拆放且帐册记载不实,情节重大,经饬令暂停营业进行整顿,但仍有隐瞒暗帐进行非法借贷行为。

9.同康信托公司经营帐外拆放且帐册记载不实,经饬令暂停营业进行整顿,但仍呈报不实,隐瞒暗帐活动。

10.惠丰钱庄11月17日未能按期补足交换差额,被查出虚宕库存,经营帐外贴息,拒付存户支票。

在解放以前,私营金融业在严重的通货膨胀之下,无法开展正当业务,大多数行庄都从事投机行为,设立暗帐是很普遍的现象。但是上海解放后,8月21日公布的《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对私营金融业的经营范围作了严格限定,第五条中特别明确规定不得“设立暗帐或作不确实之记载”;9月1日公布的《华东区私营银钱业暗帐合并正帐处理办法》,又指出:“合并后如再发现暗帐,以违反华东区管理银钱业暂行办法之规定,依法论处。”[48]然而,很大一部分行庄公司仍然没有依照规定从事正当业务经营。这其中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就以金融业最基本的存放业务而言,上海私营银钱业的吸收存款活动固然受到政府主管当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范,但又与当时上海地下钱庄的活动有着复杂的关系。由于上海解放之初物价尚不稳定,金融监管难免出现“死角”,地下钱庄便私自吸收存款,经营拆放和兑换业务,与黄金、美钞及有关商品的投机活动沆瀣一气。这些地下钱庄从事非法拆放活动十分猖獗,致使黑市利率居高不下,日拆甚至可达每千元七八十元,其直接后果是全市合营、私营行庄存款下降,据统计,10月29日存款尚有793亿元,至11月下旬降到642亿元,减少19.1%。游资通过地下钱庄与投机活动相结合,地下钱庄成了市场投机资金的调度机关,助长了投机风潮。

遵照中央统筹物价的措施,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会同公安部门对全市地下钱庄进行一次突击抽查,共破获26家,拘捕违法分子111人,抄出支票328张及数量不等的现金、黄金、银元和美钞等,由军管会会同公安部门审讯处理。经过这次打击,暗息下降,逐渐与利息牌价接近,游资转向银行,私营行庄存款回升,一星期内增加45.3%[49]。再从上海解放后几个时期金融业存款数的变化看,1949年6月底存款为4 969 545 409元,7月底增加到6 278 684 590元[50]。这显示解放后上海私营银钱业的业务已日趋开展。从包括公营、公私合营银行在内的上海金融业的存款情况来看,1949年11月底为775亿元,12月初为834亿元,12月底达2 347亿元,1950年1月为3 300亿元左右,其中公营及公私合营银行约占60%,私营行庄公司不足40%[51]。正当的存款业务的稳定增长,为私营金融业放款业务逐步走上服务工商和社会的轨道打下了基础。

作为全国金融中心所在地的上海,票据交换是此地金融业的基本业务之一,而交换的情况更是各行庄公司经营状况和资力的直接体现。上海市票据交换所于1949年6月2日复业之初,大部分私营行庄均为其成员。但有些行庄往往会延宕补足交换差额,其本质是“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52]。军管会金融处要求票据交换所按时送呈票据交换材料,把是否按照规定时间补足交换差额,作为查处不法行庄的重要突破口,一旦查出即予以处分。对于因未能补足交换差额而被停止票据交换资格甚至停业的行庄,军管会金融处或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则派员前往检查其帐目和业务,依据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还在增资验资之前,军管会金融处已对不能按规定时间补足交换差额的行庄进行了处理,如嘉昶钱庄被查实在上海解放后仍作地下拆放及设立暗帐,以致在6月30日不能按规定时间补足交换缺额,金融处于8月26日训令该庄即日起永久停业,限期清理;同日,人丰钱庄因交换缺额而未能按时补足交换缺额,军管会金融处令该庄撤换经理停业整理,以后该庄依照《暂行办法》办理了核准登记及验资手续,被准予自11月21日起先行复业,以观后效[53]。谦康钱庄更是一个典型个案。1949年8月31日上海市场银根平稳,该庄竟不能补足交换缺额1 780万元,足见其信用之薄弱、业务之不健全。9月1日,军管会金融处令票据交换所停止该庄票据交换。进一步的查核表明,该庄于《暂行办法》公布后,仍虚设暗户经营拆放,经副襄理且有买卖金钞交易、放款总额经常超越存款一倍以上以及会计处理紊乱等违法行为,军管会金融处令该庄董事会永久停业,限期清理,其买卖金钞案则移送上海市人民法院侦办[54]

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又公布了对另外27家行庄公司的处罚,它们都是因为违反票据交换所有关规定,进而被查出有设立暗帐和其他非法经营行为[55]

1.有部分暗帐未能遵照规定依限呈报,应予警告,并处以罚金者计:广新商业银行,警告并处以罚金1 500万元;安裕钱庄,警告并处以罚金1 000万元;民孚商业银行,警告并处以罚金800万元;建业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警告并处以罚金200万元;茂华商业银行,警告并处以罚金2 000万元;镇兴钱庄,警告并处以罚金300万元;安康余钱庄,警告并处以罚金200万元;恒巽兴记钱庄,警告并处以罚金600万元;中国信托公司,警告并处以罚金200万元;慎德钱庄,警告并处以罚金400万元;同余钱庄,警告并处以罚金200万元。

2.各行庄增资股款中,有部分套用业务资金情节较轻,应予警告者计怡和钱庄、亚洲商业银行、至中商业银行、其昌钱庄、四川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宝昌钱庄、光中商业银行、通汇信托银行、瑞康诚钱庄、五丰钱庄、嘉定商业银行等。

3.正明商业银行、建昌钱庄因会计处理紊乱,应予警告,并限期一个月内整顿具报。

4.和祥商业银行经理刘子益假借客户名义挪用行款,应予警告,并撤换该行经理。

5.开源商业银行,在《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公布以后仍然收取暗息,应处以罚金100万元。

6.中华劝工银行,以远期支票抵充库存,应予警告。

行庄公司投机违法活动被查出后,都受到了严肃处理。到1949年底,受到警告、罚款、撤换负责人、停止票据交换、暂停营业、永久停业等各种处分的私营行庄共计84家(同一行庄如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时分别计算),见下表。

表1-7 1949年6—12月违法行庄公司处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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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编:《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第11页。

在查验资金过程中,由于违法案件过多,致使检查工作延续将近两个月。这期间军管会金融处注意宽严适度,如在查处川康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工业银行、谦泰豫商业银行上海分行、春茂钱庄、信孚永钱庄、汇大钱庄、同康信托公司等机构的经营情况时,发现它们在《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及《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以后,仍虚设暗户、经营帐外拆放,收取暗息、虚报库存,帐册记载不实,借贷美钞及黑市出售黄金,或套用业务资金及向外拆借,蒙蔽查核等,而且内部人事混乱,组织极不健全。上述各行庄公司违法情节均属重大,本应处以永久停止营业,但鉴于行庄公司职工表示将协助政府推行相关政策,并且也考虑到职工的生活以及各相应负责人都能坦白检讨、承认错误,表示悔过自新,经呈准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勒令各该行庄公司暂行停业,限一个月内整顿[56]。这种处罚令受处分者信服。

政府对各类违法案件的严肃处理,使私营金融业受到极大的震动,认识到私营行庄公司从此必须配合政府政策,遵守有关规定,改变过去的经营方式与经营方向。当然,对违法违规行庄公司的处理,包括对严重违法行庄的严厉处分,只是上海解放初期整个金融管理政策的一个方面。为了改正私营行庄的不良发展趋势,新政府当局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如上海解放后即开展的稳定通货工作,就是控制了一个重要的“乱源”。又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为了掌握金融市场,并了解资金流动情形起见,曾要求全市各银行、钱庄、信托公司,凡经营汇兑业务的,都必须在次日将汇出汇入款项的地名、笔数、金额、汇水等项填表具报[57]。这类日常性的管理,工作量大而且涉及面甚广,私营金融业起初颇觉不便,但是随着一些非法违规经营的案件被揭露和处分之后,私营行庄公司逐步意识到根据规定向主管部门及时报告主要业务情况的必要性。

从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到当年底约七个月的时间,对上海私营金融业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与通常认为的抗战前夕的“黄金时代”相比,解放初上海私营金融业本身的资力和业务方针都还在调整中,作为金融业服务对象的工商经济尚在恢复中,社会生活也停留在很低的水平上。然而,在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后期剧烈的社会动荡和工商经济的严重失序之后,私营金融业与社会大众都对稳定的社会环境、合理的制度安排、正常运作的工商经济和繁荣的社会生活重新有了信心,金融业也重新认识到了增资的必要性,对旧政权的失望变为对新政府的信任和希望。与此同时,前所未有的社会变迁和制度环境变更,使私营金融业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认识到私营金融业本身的业务方针和经营管理必须进行调整甚至变革。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上海私营金融业能够配合新政府的一系列监管与整顿措施,业务经营也从解放初期的混乱状态逐步走向有序和稳定。

【注释】

[1]关于这些金融机构的性质,当时的文件和报刊普遍使用“官僚资本”一词。而实际情况是,其中既有完全为官股即国家资本的中央银行和省市政府银行;也有官(股)商(股)合办银行,商股中有官僚个人投资和控股的,也有一般私人股本。因此笔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当时所称的“官僚资本”既包括国家资本,也有官僚个人资本。

[2]关于该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参见吴景平:《金圆券政策的再研究———以登记移存外汇资产和收兑金银外币为中心的考察》,《民国档案》2004年第1期。

[3]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编:《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本1957年编(内部版),第3页。

[4]王敏:《私营银钱业的道路》,《经济周报》第9卷第2期,1949年7月14日。

[5]洪葭管、张继凤:《上海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下册),第1088页。

[6]沈雷春主编:《中国金融年鉴》(1946年),第152页。

[7]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编:《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第2页。

[8]盛慕杰:《论〈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私营银钱业的清算及其新生》,《经济周报》第9卷第8期,1949年8月25日。

[9]详见本书第五章第一节“私营行庄公司的数量变化”。

[10]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编:《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第3页。

[11]《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下册),第1092页。

[12]李新主编:《中华民国大事记》第五册,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921页。

[13]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会务结束报告,1950年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银行公会档案S173-4-1(本书征引档案史料凡仅列出案卷号者,均为上海市档案馆藏档)。

[1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53~754页。

[15]上海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小组会议事记要,1949年4月26日、5月27日,上海市银行公会档案S173-1-15。

[16]上海市军管会关于使用人民币及限期禁用伪金圆券的规定,1949年5月28日,《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册),第37页。

[17]洪葭管、张继凤:《上海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下册),第1090页。

[1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上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

[19]也称“黑息”,即在公开的利息之外,对存户额外加付的利息,对欠户增加收取的利息。

[20]项叔翔致王志莘函,1950年4月3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57。

[21]刘光第:《三年来的上海金融》,《中国金融》1952年第39期,1952年10月2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致会员行庄公司函,1952年6月28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177。

[22]1949年5月23日上海银钱两业公会公推秦润卿(福源钱庄经理)、陈朵如(浙江第一商业银行总经理)、王志莘(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总经理)、沈日新(存诚钱庄经理)、蔡松甫(惇叙银行总经理)五人为票据交换所临时管理委员会委员。

[23]上海票据交换所致各行庄函,1949年6月1日,上海市票据交换所档案S180-2-170;上海票据交换所通告,1949年6月2日,上海市票据交换所档案S180-2-171;鹤夫:《解放后上海的银钱业》,《银行周报》第33卷第44号,1949年10月31日。

[24]本会通函留底,1949年5月30日,上海市银行公会档案S173-4-4。

[25]《伪央行商业存款人民银行已予发还》,《解放日报》1949年6月9日第一版。

[26]《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上海钱庄史料》,第393~395页。

[27]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合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版,第924~927页。

[2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0页。

[29]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03页。

[30]人民日报社论:《我们的私营银钱业政策》,《人民日报》1949年4月28日第一版。

[31]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4月27日颁布《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营银钱业经营业务以下列为限:(1)收受各种存款;(2)办理各种放款及票据贴现;(3)解放区境内汇兑及押汇;(4)经中国人民银行特许之区外及国外汇兑;(5)票据承兑;(6)代理收付款项;(7)工矿业投资;(8)保管贵重物品。又规定,银钱业之财务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1)为公私商号或其他银钱业之股东(工矿业投资除外);(2)收买或承押本行庄之股票;(3)购置非营业所必需之不动产;(4)兼营商业囤积货物或代客买卖;(5)设立副帐或作不确实之记载;(6)签发本票;(7)收受一切军政团体机关及公营企业之存款;(8)金银、外汇货币之买卖抵押放款;(9)代人出面保有财物;(10)其他未经批准之行为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920~924页。

[32]《银钱信托业对于私营银钱业管理办法之意见》,《银行周报》第33卷第30号,1949年7月25日。

[33]上海银行公会第三十五次理监事联席会议记录,1949年7月13日,上海市银行公会档案S173-1-149。

[34]同上。

[35]《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上海钱庄史料》,第393~395页。

[36]银行公会提请金融处应请解释重要各点,1949年8月23日,上海市银行公会档案S173-4-5。

[37]《对管理私营银钱业办法人民银行说明数点》,《解放日报》1949年8月28日第三版。

[38]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答复银行公会9月10日函询,上海市银行公会档案S173-4-5。

[39]《办理增资续有两家》,《解放日报》1949年9月17日第二版。

[40]《增资期限日近,行庄续有三家被淘汰(已经验资的已有三十一家)》,《解放日报》1949年9月18日第二版。

[41]其中复华银行又于9月21日请求发还所缴验之6 000万元增资,详见本书第五章第一节。

[42]《银钱业增资已结束(173家行庄完成增资,19家被淘汰停业清理)》,《解放日报》1949年9月21日第二版。这里所引用的数字包括复华银行的6 000万元增资额。而根据表1-3统计,增资现金为1 463 338.92万元,资产升值532 066.08万元,合计为1 995 405万元。

[43]《银钱业增资已结束(173家行庄完成增资,19家被淘汰停业清理)》,《解放日报》1949年9月21日第二版。

[44]《对管理私营银钱业办法人民银行说明数点》,《解放日报》1949年8月28日第三版。根据《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正式颁布了《华东区私营银钱业申请登记验资办法》。

[4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曾因银钱业的申请,兑换了40余家行庄从暗帐里移转到正帐的黄金4 000两左右,每两作价银元75元,合计人民币约5亿元。

[46]王伟才:《金融业的新方向》,新群出版社1951年版,第9~11页。

[47]分别参见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编:《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第9~10页;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有关训令,见上海市票据交换所档案S180-2-170、171;《市场银根续趋紧俏,投机行庄一家倒闭》,《解放日报》1949年10月27日第四版。

[48]《上海钱庄史料》,第398~399页。

[49]《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下册),第1458页。

[50]《从一天存放款中看行庄业务动向》,《解放日报》1949年8月13日第五版。

[51]项叔翔在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上的发言,1950年8月1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5。

[52]《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银钱业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时,当地政府得令其停业,限期清理。”

[53]《嘉昶钱庄非法活动金融处勒令永久停业人丰钱庄准办登记手续》,《解放日报》1949年8月27日第三版;上海市军管会财经接管委员会金融处训令,1949年11月19日,上海市钱业公会档案S174-4-12。

[54]《谦康钱庄未补缺额金融处训令停业》,《解放日报》1949年9月1日第三版;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训令,1949年10月8日,上海市钱业公会档案S174-4-12。

[55]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训令银钱字第62号,1949年11月28日,上海市钱业公会档案S174-4-12。另见《有部分暗帐不依限呈报,增资股款套用业务资金,27家行庄受警告》,《解放日报》1949年11月29日第三版。

[56]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训令银钱字第75号,1949年12月1日,上海市钱业公会档案S174-4-12。

[57]《银根已开始转紧行庄经营内汇应按日具报》,《解放日报》1949年6月30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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