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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制度与运作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联营集团是在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之外,私营金融业又一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二节 联营制度与运作

一、有关制度规定

上海私营金融业四个联营集团成立时制定章程,对成员的加入条件、应该完成的任务、遵守的制度以及集团应该履行的职责都有严格的规定,其后在集团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又不断出台、完善一些新的规定,逐渐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合乎实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对维系集团的运作和促进团员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相当作用。

第一,严格稽核制度。联营集团吸取两次联合放款过程中的教训,对稽核工作非常重视。每个集团内部都设有稽核人员,负责审查各成员的业务及开支等事项。第一联营集团称“稽核工作为联营精神所寄”,特别予以重视并严格执行,要求成员行庄公司按周、旬、月提供各种业务报表和一般情况报表,紧缩信用透支,对于信用放款额度、种类、性质及付现准备金情形严密注意,务求业务的稳健,同时配合政府金融法令和政策的推行。1950年10月起经集团委员会议决,进一步规定团员巨额放款每笔在存款总额(包括自有资金)5%以上,或存款总额(包括自有资金)在人民币40亿以下而放款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者,在承做前必须提请委员会研讨。对于以集团名义的联放业务及经常收支方面的帐册也于每旬详加审核。另外,按月审核团员财务计划及总结,编制财务计划及总结综合分析表,就存款金额与类别、放款金额类别与对象、存款费用率、付出利息占收取利息百分比、人事业务费用占营业收入百分比、盈亏等情况进行统计,研究原因,分析得失,然后提供给各团员作为改进业务参考之用。1951年2月,集团委员会确立稽核员可以随时赴成员行庄查核业务帐目的制度,并制订《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一联营集团赴团员查核业务暂行办法》作为查核的标准。这种作不定期的审查,每次都作成审核报告,指出被查成员业务上及帐务上的优缺点,汇报委员会后,分发各成员以资参考改进。

各联营集团都相当重视掌握所属成员的业务经营情况,要求依照指定的事项及时间抄送各种报表以备编制统计、进行审核,使各成员之间能够互相比较,交流经验,并对团员业务及帐目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对查出问题者及时提出警告。第三联营集团在联营初期,一度对审核工作不能完全破除情面。1951年2月召开临时委员会,各成员自发地进行检讨,一致认为在稽核工作方面,必须贯彻集团章程所赋予的任务,提高督导力量,加强机构组织,重建互相监督互相检查的制度,重修稽核组办事细则,主要精神集中在三点:第一,查帐者对本集团负责,本集团对政府政策负责;第二,任何成员的库存及帐册,每周每月至少有一次或多次检查;第三,树立合作互助精神,达到查帐有效的结果,并进行奖惩。此后,稽核组与被指派的查帐员都很敬业,以查核库存为例,“可以说是丝毫无误、锱铢不爽,经理人用不着查库对数目自然而然的很为整肃了”[18]。这种严格的稽核制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各集团在对成员进行业务稽核过程中,一旦查出问题,必定严肃处理。1950年12月底,第四联营集团团员聚康兴钱庄被查出帐务记载失实,有投机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团规,予以退团处分。此后,稽核组发现惠昌源钱庄有加息行为,部分帐务先后记载失实,违反了业务公约,要求其作深入检讨,并报请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进行处分,因为没有实质性的改进,5月27日,临时团员会议一致决定给予退团处分,以警示其彻底改造。可以说,联营集团是在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之外,私营金融业又一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二,重视征信工作。各联营集团章程中都规定,成员必须按时报送各项报表,经常交换征信资料、放款对象与额度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信息;同时,为减少资金运用风险,数额较大的放款在承做之前由集团委员会讨论决定。各集团都设有征信或调研机构,设专人负责,遇有征信资料以及放款对象时,便向集团提出报告。如第三联营集团规定团员放款5 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向集团报告,先由征信组调查附具意见后,再由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以确保成员资金运用的安全。第一联营集团还对各种报刊做剪贴工作,订阅各种有关财经报道的杂志刊物,以期获得更多的信息。在放款的征信工作上,集团的优势较为突出,第一联营集团成立一年里进行了集团本身联放调查70件,成员委托调查52件,押品市价调查(包括委托调查在内)104件,专业访问8件,贷款户了解访问9件,共计243件[19]。在一年时间里完成如此多的征信工作量,是任何单个行庄公司所无法做到的。

第三,编制财务计划与总结。为了协助团员推进业务,使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第一联营集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指示,自1951年1月开始,要求成员编制财务计划与总结。经过最初阶段的实践与探索,各成员逐渐认识到编制财务计划与总结的重要性,并且都能做到依照计划开展业务。自4月起,集团对各成员的财务计划和总结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送发各成员照办,同时另送一份再由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审核。经过两次审核和提出意见后,财务计划更趋完善,各成员的业务得以稳步开展。第三联营集团在1951年4月专门推定五位审核员,将每月财务计划、财务总结详细审核,并制成审核意见书,逐点说明其优点与缺点作为经验教训,分发各成员促其注意。第四联营集团自1951年3月开始督促成员编制财务计划与财务总结。特别是春茂钱庄从一开始就持审慎和重视的态度,在执行过程中,随时纠正偏向,不断寻求改进,在集团里起着带头作用。各集团成员每月计划的编制均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客观环境,不夸张不低估,符合每月实际业务。在每月末编制财务总结时,要求做到:对资金来源与运用详核列表,并列明估计数,以百分比计算增减;将放款对象列表分析,损益估计与实际数也要列表分析,比较增减情形,并书面说明。集团对计划和总结进行审核时,要求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对找出的问题进行批评时,各集团成员一般也都能虚心接受。

第四,建立放款制度。以往各行庄公司的放款主要是通过个人进行的,通常由个别上层行政人员操纵或者是营业人员以其所揽存款额的多少各自贷放,因此放款存在着盲目无计划的弊端,更谈不上配合政府政策。对客户往往仅凭个人或少数人的关系,缺乏全面了解,时常出现讲情面、论关系的现象,这些均不利于资金安全和有计划地运用,也不利于发挥扶助正当工商业的作用。联营集团成立后,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督促下,各集团能从金融业本身利益出发,从有利于发展社会经济的角度出发,努力健全放款制度。到1951年5月底,第一联营集团各成员分别成立了放款委员会,并拟订放款委员会章程及放款细则,要求做到放款事前征信审核,事后检查。考虑到实际情况,细则规定在一亿元以上的较大数额的放款必须先经审核才能放出,而且以承做质押放款为原则;并规定放款原放期连同转期的总期限,特别强调遵守信用放款的法定额度,放款方针必须配合每月所编制的财务计划。与此同时,第四联营集团也建立放款委员会,制订的放款方针为:(1)执行财务计划;(2)掌握总的头寸和信用放款限额;(3)审查投放对象是否配合政策;(4)事前填具调查表和事后检查用途;(5)推行存放汇结合,契约由人的关系转为组织的关系。这种严格的规定确保了放款的安全,并能够符合相关政策。

第五,调剂头寸制度。各集团章程中都规定集团对成员负有协助调剂头寸的责任。这一规定对集团成员非常有益,而且密切了相互之间的关系。如第四联营集团在总结报告中所述:

自从集团成立以后,各单位的从业人员由于经常的联系,交换客户的情报,自然地产生了深切的情感。每当银根转紧的时候,团员间的相互关切更有了事实的表现,比如最近一个月银根很紧,我们事先也曾布置了一下,对于新华拆款的保证品及手续有一个安排,以免临时调整麻烦。可是在银根特别紧的几天,业务联络小组的值日组员在安排头寸方面,每天费劲得很。我们也曾几次考虑运用新华拆款的头寸来解决缺单,但是即使在银根最紧的时候,还仍旧靠了团员们的群策群力来安排舒齐,直到今天为止,新华拆款合约签订了半年,我们还没有运用这一笔后备性的头寸。[20]

各集团除了有内部的头寸调剂之外,必要时可以以集团名义请求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转抵押或转贴现。1950年10月底,第一联营集团与中国实业银行订立存拆合约,团员多余头寸可由集团汇总存放中国实业银行。团员如需头寸,也可请集团代向该行拆款,由拆款团员签立借款凭据,再由集团背书保证。11月起,每日由各团员轮流派员赴集团管理头寸调拨事宜。到12月底,集团中止与中国实业银行的存拆合约,改为拆款合约,团员多余头寸不再转存该行,这一决定对集团集中调拨团员头寸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是从1951年1月起,第一联营集团出面协助各成员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订立同业存款当日抵用契约,可以在约定抵用额度内,以当日转帐申请书抵补所开中国人民银行支票头寸,由集团分别担保。第二联营集团先后与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签订代理汇出汇款合约与拆款合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统一的代理汇出汇款办法后,该集团成员又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订立代理汇出汇款合约,办理全国通汇。1950年底,同业往来户支票抵用的申请得到批准后,采取集体保证的形式,在1951年初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订立契约。第三联营集团曾规定每日召开成员会议,相互匡计当日头寸的多缺,以便预早有所准备。遇有头寸多缺,尽先由成员之间相互弥补,不足时再向集团外同业拆借或向拆放委员会拆借。1950年10月底集团与中国通商银行订立存拆合约,当年底合同到期,经商洽展期到次年3月底,续订了拆款合约,此后再展期三个月。此项拆款是按照各成员上一周平均存款的10%为标准,拆款以一天为期,每日不得超过十二次。拆款凭证由拆款成员自行签立,由集团背书,予以保证。成员如需拆款,必须向集团提供担保品,由集团保管,另外开立担保品清单送交中国通商银行备查。上述拆款合约签订后,成员每日头寸都是向集团集中调拨,非常便利而灵活。1951年1月集团又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订立同业存款当日抵用办法,抵用额度按照其存款准备金总额的三成计算,每次期限两个月。第四联营集团也与四明商业储蓄银行签订了拆款合同,帮助调剂成员头寸。总之,在互相调剂头寸方面,各联营集团成员可以随时得到集团内部其他成员和国家银行、公私合营银行的支援,这也是以往单个行庄不易做到的。各联营集团成员中没有一家因头寸周转不灵而停业歇闭,就是很好的例证。

二、业务经营初见成效

在各联营集团的章程中,都明确地把“为加强同业联系,运用集体力量,有计划地推进业务,扶助工商企业,以配合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规定为集团的基本任务,在实际的业务经营中,各联营集团也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的。由于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制订和运用,中小行庄公司在联营之后,业务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以下分别对四个联营集团成立后的业务情况作一介绍。

1.第一联营集团的业务情况

第一联营集团成立后,积极开展联合放款业务,在成立的当月便议决由所有成员共同认定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基金共1 200个单位,合计人民币60亿元;同年10月公私营金融业联放处扩大基金总额,第一联营集团也将所认基金增加到了3 600个单位,合计人民币180亿元。在办理集团自身联放方面,该集团成立之初设立基金60亿元,1951年6月起调整为160亿元,一年内共核贷放款用户35家,累积金额1 374 200万元,其中棉织、机器、毛织、化工等生产事业共1 112 000万元,其他事业262 200万元[2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要求,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放处负责承做收购棉花等土产的贴现,并向各行庄公司摊收临时基金。据此第一联营集团集中办理了所属团员行庄公司的贴现放款,自1950年11月到1951年5月,放出贴现累计金额达人民币6 915 000万元。另外,第一联营集团还先后向公私合营的长江影业公司投资人民币共7亿元,加入该公司第一、二组制片银团[22]

根据当时政府扩大城乡贸易、协助推进土产交流的号召,第一联营集团积极推动成员发展汇兑和押汇业务,为土产商提供大量的融资,加强国内商品的流转。成员中没有外埠分支机构的,除了委托其他成员的外埠分支机构代理外,集团曾在1950年8月与中国实业银行签订全体成员代理该行所有分支机构的各地汇款。1950年10月,集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全体成员代理该行汇出汇款,得到核准。10月底,全体成员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代理汇款合约,由集团作担保。推展押汇业务还进一步加强了成员之间的业务联系,尽量互相代理,成员中无分支机构的地方,再行委托其他同业代理。

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后,为了帮助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使农民及时得到生产资料,1951年3月21日上海市金融业联合农贷团成立,第一联营集团全体成员参加了联合农贷团,联合贷放肥料贷款。在吴县、昆山、青浦和金山四地农贷总额653 000万元中,第一联营集团贷放了111 000万元,占总数的六分之一[23]。该集团还派工作人员下乡熟悉农村情况,为以后金融业面向农村及为农村服务作准备。

第一联营集团的存放款业务也有较大的发展。以1950年6月底的存款总额501亿元为基数,到1951年6月为止,第一联营集团的存款总额比1950年6月底增加308.89%,比1950年12月底增加90.95%,其中定期存额占存款总额的39.54%;放款额比1950年6月底增加286.33%,比1950年12月底增加114.65%,其中工业放款占50.06%,商业放款占41.52%,对外贸易放款占0.07%,其他放款占8.35%;国内汇出汇款(包括代理汇款在内)比1950年6月增加344.32%,比1950年12月增加19.51%;国内汇入汇款(包括代理汇款在内)比1950年6月增加200.89%,比1950年12月增加18.42%。1951年6月底呆帐与存款的比率为1.02%,比1950年6月底减少7.08%,比1950年12月底也减少了0.88%;而呆帐金额则比1950年6月底减少48.91%,比1950年12月底却增加了2.19%[24]。总体而言,第一联营集团成立一年来,各成员的业务情况均有明显提高。

2.第二联营集团的业务情况

第二联营集团成立后,存放款业务有较大发展。以存款为例,1950年6月底集团成员存款总额为324亿元[25]。自1950年7月至1951年5月整个上海市合营及私营行庄公司的存款总数增加了一倍,而第二联营集团存款额则增加了两倍;存款数占全市合营及私营行庄公司的存款总数的比例,由6.77%增加到10%。在办理联合放款方面,集团成立初期,各团员行庄参加联合放款的总额为70亿元,1951年初调整为220亿元,其中集体参加上海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120亿元,其余100亿元为集团自办联放。到1951年4月止,自办联放共5 760 550万元,收回款额5 297 500万元,余额463 050万元。贷款对象以生产贷款和物资交流贷款为主,由于生产贷款期限较长,采用定期质押放款的形式,共贷放704 000万元;物资交流贷款以棉花、羽毛等行业为重点,采用贴现形式,共贷款5 008 750万元;其他定期放款47 800万元。自办联放同时参加了1951年的上海市金融业联合农贷团,在65.3亿元的农贷基金总额中,第二联营集团集体认贷7亿元,并专门派员下乡参加推行农贷的工作[26]。第二联营集团所属行庄的业务范围均有所拓展,经营状况得到改善。

3.第三联营集团的业务情况

第三联营集团成立后,依据章程中“运用集体力量有计划的推进业务,扶助生产事业”的规定,将联放作为最主要的业务。在筹备联营集团时期,原来参加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的各行庄公司已经认贷101 500万元,7月13日又加认53 500万元。此外,该集团规定团员应以存款的10%作为本集团自行办理的联合放款,在业务组领导下,推选五名委员审核和管理放款工作;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的办法,拟定贷款申请书、工厂调查表、申请手续等各项表格,从1950年8月到次年4月底,贷给16家厂商公司453 000万元。另外该集团还参加上海市的一些农贷、典当业及收购棉花等土产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为扶助棉花等土产业的收购用款,最初此项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在联放项下承兑,以后将此项工作改归联放处承办,作为临时基金。截至1951年4月底,第三联营集团累积棉花贷款1 111 900万元、羽毛贷款40 000万元。上海市金融业联合农贷团成立后,第三联营集团参加贷放共26 000万元[27]

第三联营集团还积极扩大各种代理业务,先与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订约代理国内各地汇款,1950年7月28日又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申请代理该行汇出汇款业务,10月底获得批准后各成员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订立代理汇出汇款契约,由集团出面担保。集团还推动各成员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订约代理推销有奖储蓄存款,广泛提倡大众节约储蓄。在保险业务方面,除由集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订约代理外,并由各成员个别订约代理,普遍为工商界服务。

表3-2 1950—1951年第三联营集团存款与放款增减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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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三联营集团总结报告,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表3-3 1950—1951年第三联营集团汇款增减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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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三联营集团总结报告,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由以上两表可以看出,第三联营集团1951年4月底的存款比1950年6月底增加286.74%,比1950年12月底增加21.13%,其中定期存款占存款总额的25.24%;1951年4月底的放款比1950年6月底增加336.36%,比1950年12月底增加73.49%,其中工矿放款额占放款总额的43.69%,商业贸易额占48.09%,其他放贷占8. 22%;汇出汇款(包括代理汇款)比1950年6月增加385.71%,比1950年12月减少14.29%;汇入汇款(包括代理汇款)比1950年6月增加83.63%,比1950年12月减少39.29%。1951年4月底的呆帐占存款的0. 97%,比1950年6月减少9.28%;而呆帐的数目比1950年6月减少63.43%,比1950年12月减少22.33%[28]。经过近一年的联营,各团员行庄存放汇业务有了明显的进展。

4.第四联营集团的业务情况

第四联营集团成立后,各成员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中国实业银行签订合约代理汇款,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保险业务,并与四明商业储蓄银行签订拆款合同以调剂成员头寸。以后由集团作担保,各成员还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抵用契约。

在上海私营金融业四个联营集团中,加入第四联营集团的成员最少,但是自实行联营之后各成员业务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到1951年6月底止,同润、春茂、泰来、致昌四家钱庄的存款总额比刚成立时增加了243.13%。放款方面,建立了放款委员会,各成员严格遵守放款规定,实际信用放款不超过存款总额的50%,在这种情况下,放款总额一年来也增加了168.73%,参加公私营金融业联放处的基金也月有增加,此外对农贷典当收购土特产等方面也颇有成绩。汇款业务以致昌钱庄为例,汇出汇款较成立时增加5.19%,汇入汇款则减少7.34%[29]

再从四个联营集团的总体经营效益看,各联营集团成立伊始,业务情况便初显成效,以1950年6月份的存款总额和放款总额为基数,四个联营集团的存款额7月便增加了18%,8月增加42%;放款额7月增加35%,8月增加30%,比起当年上半年存放业务停滞不前的情况,已有很大的进展。各集团规定呆帐不得超过存款20%~25%,而各行庄公司联营后由于存款增加,呆帐占存款的比例都远在各集团章程规定的限度以下,以第一、二、三集团呆帐占存款总额的统计为例,1950年6月最低为5.2%,最高8.1%,而8月最低为2.4%,最高不过4.4%[30]。呆帐减少有助于各集团减少亏损,也使得放款有了持续发展的可能性。

1950年6月集团酝酿成立前夕,有盈余的仅有一个集团,7月便增加到三个集团,8月四个集团都有了盈余,其中第一联营集团盈余16亿多元[31]。各集团达到保本自给,对于提高业务经营的信心,无疑起了很大作用。1950年年终决算时,加入联营集团的45家行庄公司中39家有盈余,总数达102亿余元;而结亏的行庄有6家,亏损额仅3.8亿余元[32]。可见,半年的联营已使中小行庄公司的经营处境得到改善,业务情况明显好转。

四个联营集团成立后,除了增加集团联放之外,还致力于协助集团所属行庄公司推进业务,尤其是在编制财务计划和实施相互监督检查,确立放款制度,推行联系合约,开展征信工作,举办各种政治业务学习讲座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如第一联营集团自成立后的一年时间里,便组织了26次包括政治、业务内容的大课,累计听讲3 200人以上。组织联营以后,国家银行有关政策、业务指示通过集团得以及时转达给成员行庄,各行庄公司团结互助、互相监督,改善经营与管理方式,提高了社会信誉,增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信心。

还应该说明的是,中小行庄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变除了各联营集团自身的努力之外,在联营集团筹组和运作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起了很大的鼓励赞助和推动作用,并把领导私营金融业的原则贯彻到集团的组织章程中,如行庄公司在加入联营集团之前必须进行一定的改造,支持政治上较进步的金融业代表人物主持联营集团的工作等。各联营集团成员能够走出困境,并且在业务上有所发展,是与政府的扶持分不开的。此外,各联营集团得到了公私合营银行的协助,四个集团都与公私合营银行签订了存拆合同,以便在各行庄公司头寸紧张时进行调剂。正是在政府的帮助下,在政府银行的业务指导和支持下,各联营集团的业务范围明显扩大,尤其是获得了以集体的信用承做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委托的业务等,使中小行庄受益匪浅。因此,联营的方式也是中小行庄公司积极争取政府支持的一种形式。

上海私营金融业以往虽然组织过两次联合放款处,有过单项业务方面的合作,但多家行庄公司以平等的身份组成联营集团,通过建立具有一定约束力和协调功能的机制,实行多项业务的联合经营,却属前所未有。这种新的经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单个行庄力量薄弱的劣势,充分显示出集体经营的优势,得到了私营金融业的普遍认同。如项叔翔在1950年8月召开的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上所说,联营使中小行庄“在存款方面,因信用的提高,便于吸收游资;在放款方面,可以集中重点,扩大贷款,适应生产事业的要求,贷款对象不致因盲目的竞争而重复,可以交换征信资料,避免放款呆滞而使资金周转困难;在收支方面,可以研究如何节约,成本亦可因此逐渐减低。此外,联营的行庄彼此的联系趋于密切,教育与改革易于着手,内部组织可以相互观摩而趋于统一,适应未来的发展”[33]。第二联营集团也在工作总结报告中称,“中小型行庄在集体联营的旗帜之下,扭转了一般工商业对于他们的看法。他们不仅在业务上团结上得到了显著的成就,而且在公私关系上也争取到多种的照顾,这些事实我们不能不承认是联营集团作用的发挥,也就是联营制度创造的优点”[34]。上海私营金融业各联营集团成立后一年多的实践表明,中小行庄公司由于规模小,资力弱,在信用迟滞时期风险相对较大,如果采取联营的方式,通过适当整合群体的力量,并逐渐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可以改善生存和经营状况的。因此,走联合经营的道路,可以说是中小行庄公司审时度势,改善业务经营、配合政府政策、适应社会需要的一种生存选择。联营集团的成立也表明私营金融业已开始探索新的经营方式,逐步由个体的、分散的经营转向集体的和有计划的经营。

【注释】

[1]详见本书第五章“1949年6—12月停闭行庄公司统计表(一)”。

[2]1950年2月13—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全国财政会议,决定由国家统一管理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以实现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物资供求平衡和金融物价稳定,并于3月3日由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一切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的现金,除留若干近期使用外,一律存入国家银行,不得存入私营行庄。它们之间相互往来,使用转帐支票经中国人民银行汇拨。现金收支按期编制平衡计划,没有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的支付命令,不能动支。全国国营贸易机构资金、物资的运用调拨,集中于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随后,出现了全国财政收支接近平衡、金融物价趋于稳定的新局面。

[3]项叔翔在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上的发言,1950年8月1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5。

[4]项叔翔在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上的发言,1950年8月1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5。

[5]王敏:《私营银钱业的联营》,《解放日报》1950年7月3日第二版。

[6]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三联营集团总结报告,1951年4月,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7]存诚钱庄股份有限公司董监联席会议记录,1950年6月10日,存诚钱庄档案Q76-3-7。

[8]存诚工会执行委员会第八次常会会议记录,1950年6月10日,存诚钱庄档案Q76-3-28。

[9]金融业公会筹备委员会致项主任委员函,1950年6月12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57。

[10]《第一联营集团章程》,《上海钱庄史料》,第431页;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一联营集团成立一年工作总结报告,1951年6月,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11]《金融业第二联营集团发表首次集体结算》,《解放日报》1950年7月15日第二版。

[12]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二联营集团工作总结,1951年5月,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13]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三联营集团总结报告,1951年4月,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14]同上。

[15]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四联营集团成立一年来工作总结报告,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16]金融业公会筹备会致项主任委员函,1950年7月4、5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57。

[17]《上海钱庄史料》,第437页。

[18]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三联营集团1950年7月至1951年4月总结报告,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19]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一联营集团成立一年工作总结报告,1951年6月,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20]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四联营集团成立一年来工作总结报告,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21]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一联营集团成立一年工作总结报告,1951年6月,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22]同上。

[23]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一联营集团成立一年工作总结报告,1951年6月,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24]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一联营集团成立一年工作总结报告,1951年6月,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25]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编:《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第32页。

[26]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二联营集团工作总结,1951年5月,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27]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三联营集团1950年7月至1951年4月总结报告,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28]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三联营集团总结报告,1951年4月,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29]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四联营集团成立一年来工作总结报告,1951年6月,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30]寿进文:《私营金融业的联营问题》,《经济周报》第11卷第13期,1950年9月28日。

[31]同上。

[32]《上海钱庄史料》,第437页。

[33]项叔翔在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上的发言,1950年8月1日,上海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5。

[34]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二联营集团工作总结,1951年5月,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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