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资关系的整合
解放前,上海金融业职工运动就有相当的基础,从进步职工组织来看,既有涵盖整个金融业的“上海银钱业业余联谊会”,也有个别行业的“保联”、“钱联”,还有北四行与四行储蓄会的“四行一会同人交谊会”,以及单个银行如浙江实业银行、新华银行的“同人福利会”。这些团体代表着中下层职工的利益,与资方和银行上层人士之间常有折冲整合。上海解放后,在上海总工会的领导下,经过六个月的筹备,上海市金融工会于1949年12月25日正式成立,国家银行、私营行庄公司、保险公司等单位会员15 000人到会参加。中国人民银行的陈穆与卢钝根、劳动局的许克端、上海市委的张承宗、上海总工会的张祺及银钱信托业代表王志莘、项叔翔、毛啸岑、朱斯煌等100多人出席观礼[19]。会议选出第一届执委,其中,有中国人民银行代表谢寿天、方祖荫、刘善长等17人,中国银行3人,交通银行2人,公私合营银行5人,外商银行3人。由于新中国政治环境的重大变迁,也由于作为私营金融业管理者———中国人民银行也派负责人加入工会,因此在资方看来,上海金融工会无疑带有较大的权威性。
一、停业行庄的劳资关系
上海解放后的劳资纠纷,与经济利益关系非常密切。1950年“二六”轰炸后,上海工商经济与社会生活都遇到困难,“资方逃跑增加,劳方包围盯梢。反过来,劳方包围盯梢,更增加资方逃跑和消极”[20]。这是当时包括私营行庄公司在内的上海私营工商企业在无法维持经营情况下劳资关系的真实反映。在私营金融业内部,劳资关系的中心是裁员问题。如在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期间,私营行庄的代表在座谈会上就指出:存款还需增加四倍,收支才能平衡,但目前无此可能,因此必须精简,裁去闲散人员,工作不力、能力薄弱及年老应退休者,可一次发给解雇费,时间以一年为限,要求劳资协商时间最长不超过两星期,逾期请劳动局调解。在中小行庄公司中,通常劳方同意减薪,但不允裁员;资方则要求在减薪之外,还要裁员。在大银行中,通常职员对减薪裁员均采取拖的态度,因而使行业亏损继续增加[21]。而随着私营金融业的困难加剧,到1950年6月底止,上海已有近百家行庄公司停业。在停业的行庄公司中,劳资关系变得紧张,纠纷接二连三地发生。
每家行庄公司停业后,员工的收入即生计问题便立即产生。通常劳方大都向资方提出一定的要求和补偿,包括发放欠薪、伙食费、解雇费、红利、奖金和升工等,最高要求相当于六个月以上的工资,最低要求也等于三个月以上的工资。行庄公司的停业与一般的工厂商店不一样,工厂商店停业后,还留存着或多或少的物资设备,可以变卖甚至直接用于善后事宜,分配给工人;而停业的行庄公司只有房屋、生财和家具可以变卖,但是由于停业的行庄公司过多,竞相变卖,导致一时不能成交。如停业的绸业银行表示,“俟房子卖脱后,发给遣散费三个月”。浙江商业储蓄银行也声称,“房子不易卖掉,三月份维持费发不出”[22]。一般情况下,除了收回点放款和处理些押品用来发还存户存款外,遣散职工的解雇费就不得不仰赖董监事的借垫,而多数行庄公司的董监事在解放前后都有离沪的情况,留在上海的又避不出面,无法召集董监会议解决问题,致使各停业行庄公司出面主持者,无不感到棘手,焦急狼狈,甚至出走。
在行庄公司停业的情况下,劳资双方各有困难,如果彼此相互谅解,在解聘和遣散费数额等问题上互相有所让步,还是有可能达成协议的。但事实上,资方由于实际困难等原因,通常采取拖延方式,而劳方又执意不肯让步,僵持不下,纠纷连连,甚至发生因劳方有过激行为而酿成悲剧的。
在1950年3月23日上海市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召集的停业行庄座谈会上,亿中银行代表申诉:本行于3月10日停业,“关于职工本月份薪水已发一半,预备再发二成。奈职工发生偏向,不守纪律,他们昨天将所有帐簿都锁了,完全不工作”,“关于职工薪资问题,本已成立了协议的,不料他们并不遵守,昨天承毛先生打电话给金融工会请他们复工无效”,无奈再请华东区行派人调解。亿中银行停业的最大原因是呆帐太多,“昨天有呆帐客户和职工发生冲突,该客户大喊救命,后来把全部职工搞到黄浦分局去了”[23]。更有甚者,永庆钱庄发生职工对经理林锦纾的包围与软禁,最后导致了林自缢事件。
同年4月22日,上海市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再次召集停业行庄座谈会,主席蔡松甫承认停业行庄中,最感痛苦、最难处理的事情就是劳资纠纷案件,并称筹备会与金融工会已经商讨草拟了《上海市金融业劳资协商会议处理停业行庄劳资争议办法草案》,“今日座谈会出席人皆属资方,诸君痛苦,尽可道出,不必邂忌,尚望各输高见,提供下次会商之采择”[24]。在这次会上,光中银行代表主张《处理停业行庄劳资争议办法》应交劳方研讨通过,以期订立后能够共同遵守;上海永庆钱庄代表何锦堂询问,“劳资协议书在双方平等互助之原则上订立者,双方自应遵守,如果一方出于被强迫而签字,那么协议书当然有问题,本庄协议书是林前经理被威逼而签订的,现在林前经理被迫自尽,此协议书应作如何处置”;浙江商业银行代表洪桢良报告称该行债款已付四成半,本月24日再付一成半,合为六成,劳资事件已由劳动局调解,成立草案,日后如有实际困难,可否来会提出,又杭州房产已经出卖,收有定银,但劳方占用此屋,不能完成买卖手续,应如何解决;谦泰银行代表冷荣泉指出,对于《处理停业行庄劳资争议办法》第六条所定解散费数额,以本市解放后首次薪给为标准,此“首次”二字,是否指增资后之首次薪给,如果如此,则数额必大,难以负担,并主张订立专条以解决欠薪问题;庆和钱庄代表陈光煦报告劳方监视过分,近乎虐待,如何办理;福利钱庄代表张锡康诉说该庄停业后劳方种种侮辱及越轨行动,实系触犯刑法,应请本会函致公安局备案保护,并设法防止类似行为;四川建设银行代表主张,《处理停业行庄劳资争议办法》第四条劳资协商,可否在未至争议不决时,即由第三方即工会或者筹备委员会参加,以期进行顺利;广新银行代表主张关于解散费事项在“视实际情况”之下,应加“服务年资”四字。总之,各停业行庄在应对职工经济要求方面,都有为难之处。
二、营业行庄的劳资关系
在1950年2、3月份之后上海私营金融业劳资关系中出现的紧张甚至对峙状况,并非所有行庄公司的共性,而是主要表现在停业的行庄内部,其实质是因遣散和失业问题导致的纠纷。而各营业行庄的劳资关系则是另外一种情况。鉴于停业行庄劳资关系中发生的矛盾与痛苦,营业行庄的劳资双方吸取了教训,基本上能够做到团结一致,共同克服困难。以下将营业行庄分为公私合营银行、十大银行、中小银行和钱庄四种类型,并以发放年奖为例分别考察其劳资关系的情况。
较早实行公私合营的新华、中国实业、四明、中国通商和建业五家银行,原先就派有公方代表参与行务,一般职工与资方、上层管理人士之间已不简单等同于以往的劳资关系,而且各银行始终维持着经营,职工基本上没有失业之虞,工资待遇也较稳定,劳资之间即便遇有争议也比较容易解决。况且即将成立联合总管理处,许多计划、制度、办法等可以统一办理,所以没有出现大的劳资纠纷。金融业的年奖问题通常都是由各行庄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的,新五行实行统一办理,对全年不请假者,奖给两个月工薪,并把此项奖金条例尽量放宽,使所有职工都能够得到。
浙江第一、浙兴、金城等十大银行的业务虽然有了初步的好转,但是由于开支大等原因,仍然不能完全达到保本自给与收支平衡,大多都存在着赤字问题,劳资双方都对此感到焦虑。劳方也曾用种种方法促请资方迅速弥补赤字。在主管机关的号召、实际环境的督促下,诸如企业改造、机构调整、业务改善、人事调整等一连串的问题需要解决,但是解决的条件尚未成熟,因而内部劳资关系不够稳定。年奖大多合两个月工薪,与新五行基本相同,但关键是存在着亏损,年奖的发给便影响了企业的资金积累,并造成一笔不小的赤字,一般每年达10多亿。
中小银行在克服困难的过程中,得到了劳资协商会议的帮助,双方遇有纠纷可以自觉地在民主、平等、两利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所以各项提案大都能够达成协议,消除隔阂。有的银行并没有裁掉一个人,而采用减薪的方法,也达到了保本自给。这些银行后来大都恢复了原薪,劳资关系也能协调。在年奖问题上没有经过很多争议,多数银行分为阳历年奖与阴历年奖两种,解决顺利,也都能保本自给。
钱庄大都历史悠久,通常有相对固定的业务对象与较好的社会信誉,员工的工龄一般较大,甚至有的从资方的祖父辈开始就受雇于该庄,依靠这种世代之交,在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不至于发生重大争端。在经营最困难的时期,通常原薪为10 000折实单位的,劳方只领取4 000折实单位,共度难关,待到业务一旦好转,资方会自动发给原薪。这也是钱庄在1950年春季的金融业停闭风潮中没有发生大规模倒闭的原因。所以钱庄内部很少发生重大的劳资纠纷,同时也证明了只有劳资团结才有前途的道理。至于年奖,根据各庄的具体情况,一般发给两个月至两个半月的工薪,既无任何争议,也能保本自给。
当然,营业行庄也有劳资纠纷,但完全不同于停业行庄的性质。比如,年奖问题一般都是由各个行庄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的,在解决过程中也有遇到困难,劳资双方争议许久,有的一直迁延未决。如金城银行,该行职员众多,仅总行职工就将近200人,分支机构又200余人,因而开支浩大,经常收支不能相抵,有一个时期每月亏损约10亿元(包括分支机构)。1950年该行年奖仍勉力发给,比照打了折扣的工资,发给70天的奖金;而劳方坚持要求发给75天奖金。资方认为浙兴、浙一、国华银行都是70天的年奖,金城银行也不能超过这个数目。经劳资协商会议议定,在行方弥补赤字新方案拟妥并实行之后再议。再如和成银行,若将总分支机构的收支加在一起,也有亏损,因此总行通函年奖只能发给一个月,劳方则坚持两个月,资方代理人只好推称要请示总行最后决定,因而一直拖延没有解决[25]。但是这些纠纷对这些行庄的经营毕竟没有构成大的影响。
总的来看,在劳资协商的具体问题上,大银行主要表现在错综复杂的人事问题上,如劳逸不均、机构臃肿等现象大部分依然普遍存在,同时职工对资方不能弥补亏损,以致影响业务常有责难。中小行庄人事和业务配合较好,主要问题是薪水的如何调整问题,需要向劳保、福利方面发展[26]。
私营金融业的劳资争议与纠纷,不仅影响着停业行庄的清理,也影响着营业行庄的正常运作,资方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因此劳资关系问题一直是私营行庄公司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三、劳资协商会议的确立和运作
各行庄公司在不能自行解决劳资纠纷问题的时候,资方往往求助于上海市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作为私营金融业唯一的同业组织,把帮助解决各行庄公司的实际困难包括劳资纠纷作为主要任务之一。而代表劳方的金融工会也从现实状况中认识到:私营金融业要想克服面临的严重困难,必须实行劳资双方协商。为了了解实际情况,解决劳资之间存在的纠纷,1950年3月2日,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和金融工会接洽,召开联席劳资座谈会,提出以“私营金融业应如何精简节约共度时艰”作为讨论的中心问题,分别说明“私营金融业的存在价值”,“私营金融业的困难与危机”,“危机如何挽救的方案”,“目前时势应立刻节流的必要”和“人事开支精简节约的原则”。经过讨论,工会方面指出了行庄存在的问题,即资金短绌,组织不够健全,经营业务有不正当现象,开支普遍浪费,特别强调应该增加资金。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则向劳方指出维护劳动纪律的必要性,劳方表示愿意建立新的劳动态度,并希望订立集体合同,最后双方达成的共识是:自力更生,劳资两利。
经过这次劳资座谈会之后,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又推举了代表,与金融工会方面继续进行会谈。双方根据自力更生、劳资两利的原则,制订了《上海市私营金融业劳资双方为克服目前暂时困难的协议草案初稿》,内容包括:(1)积极开展业务,(2)设法充实资金,(3)加强劳动纪律,(4)厉行节约,(5)调整工资等项。会后,草案初稿被分发到各行庄公司,请各位负责人反映意见,由于当时客观原因的限制,许多事情是办不到的,所以这个草案没能施行,但是却为以后的劳资协商打下了基础。
此后,由于行庄继续大批停闭,劳资关系表现得非常尖锐,有资方拖延者,劳方不肯让步者,有因资方逃避而劳方取包围者,甚至酿成悲剧的,种种情况致使停业行庄不能顺利进行清理工作。为了有法可循,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便与金融工会协商,双方各出三人,组成了六人小组,经过多次的协商,1950年4月20日拟定《上海市金融业劳资协商会议处理停业行庄劳资争议办法草案》十条,旨在疏解劳资双方困难,减少双方痛苦,达到劳资两利的目的。其内容包括组织协商机构、处理争议、解散费标准和清理期间职工生活的照顾等,最重要的是规定了停业行庄资方保证不得走避,劳方应推举全权代表向资方据理协商解散办法,并保证劳方不得有妨碍人身自由等越轨行动。这一办法虽未正式实行,但为此后停业行庄劳资纠纷的解决开辟了一条道路[27]。
经过以上三次协商,金融工会与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双方均认识到正式成立劳资协商会议的必要性,而且组织的条件已经成熟。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关于建立处理劳资关系机制的文件《劳动部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于1950年4月29日正式发表。其中提到,可在私营企业、同一产业或行业设立劳资协商会议,“为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机关,不负企业经营与行政管理的责任”[28]。4月30日,上海市军管会又颁布了《上海市私营企业劳资协商会议组织通则》。这样,上海私营金融业成立劳资协商会议便水到渠成了。于是,金融工会推定刘善长、吾新民、谢关鸿、黄锡荣、夏宗芳、沈大卫六人为正式代表,来嗣琪、陈诵芬、蔡维勤三人为预备代表,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公推沈日新、蔡松甫、孙瑞璜、张重威、刘渐陆、袁尹邨六人为代表,毛啸岑、沈浩生、沈维经三人为预备代表,于6月13日正式组成上海市金融业劳资协商会议,修正通过了《上海市金融业劳资协商会议组织条例》,规定,金融业劳资协商会议根据“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为便于劳资双方进行有关维护企业、克服困难、改进业务及职工生活待遇等问题的协商而组成,并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协商以下各项问题:有关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协议以及如何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协议事项;改进业务,改善管理、服务规则、奖惩制度,改进技术、提高效率等;关于节约、雇用与解雇事项;关于工资、工时、生活待遇及其他职工福利等,以及职工疾病、伤亡、残废、女工生育待遇事项;劳资协力共同维护企业、克服困难事项;各行庄公司(包括已停业者)中,劳资协商无法解决而提请本会议会同协商的事项。协商的程序为:(1)由劳资双方代表,分别将准备协商之问题,于开会前通知对方,使能事先研究,征求双方会员的意见;(2)举行会议时,由轮值主席将问题按双方同意的次序逐一提出研究讨论,以取得协议;(3)有关一般问题的协议,经劳资双方代表一致同意后即可成立,比较重大问题的协议,须由双方代表取得双方会员同意后始得成立;(4)会议中如有临时提议,须俟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提出,并取得双方同意始得讨论;(5)凡已取得协议之比较重大事项,须写成双方代表同意并经双方代表签字的会议记录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劳动局备案。条例同时规定,如果在会议中发生争议无法解决时,应按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处理[29]。
金融业劳资协商会议在成立后多次召开会议,解决有关劳资纠纷问题。对于各项议题,通常须经双方讨论达成共识后方得付诸实施,即便如是否解雇银行大楼管理处四名工友这样的具体事项,也要经过劳资协商会议的正式讨论。又如在第一次协商会议上讨论了关于栈司票力应行废止案,决议在调查研究收集意见后,于下次会议再行讨论。但会后不久,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就宣布取消栈司票力,于是在第二次协商会议上,劳方代表即指出公会方面违背了劳资协商精神,要求“严格检讨,承认错误”。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代表承认未经会议协商即通知各行庄资方取消栈司票力在原则上有错误,愿意向劳方承认错误。在此基础上,劳方代表原则上同意取消栈司票力,双方进一步沟通后,就正式取消票力的日期和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达成协议[30]。
劳资协商会议为劳资双方提供一个协商的平台。此后,各行庄公司依据《上海市金融业劳资协商会议组织条例》以及《上海市私营金融业劳资双方为克服目前暂时困难的协议》,分别订立组织章程,成立行庄公司内部的劳资协商会议,到1950年7月,已经成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有东莱、中汇、金城、永亨、亚洲、大陆、中孚、和泰、源源长、惠中、中南、美商友邦、国华、统原、惇叙15家银行,宏昶、顺康、信裕泰、存德、五丰、福源、仁昶、志裕、春元永、庆成10家钱庄以及中国信托公司,共26家行庄公司[31]。
为了克服暂时困难,坚持自力更生、保本自给的原则,以尽量节约开支、度过难关,各行庄势必精简部分职工。亚洲银行、惠昌源钱庄、存德钱庄、春茂钱庄、仁昶钱庄、五丰钱庄、泰来钱庄、振泰钱庄、志裕钱庄、上海信托公司共10家行庄公司经劳资双方协商,签署了解雇部分职工的协议书。这些行庄公司签署协议的动机,固然是资方为了克服困难实行精简而发动的,但是劳方总体上能从维持行庄经营、劳资两利的大局出发,则是值得肯定的。
当时上海各行业普遍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劳资纠纷,同时当局还主张通过有关部门如劳动局、工商局、总工会、工商联等的共同配合,“每一企业劳资协商时,应有第三方面出席,作实际的领导与帮助,自力更生,不依赖政府。过去未解决或不能解决的事件,暂作悬案保留;着重目前能够维持者,照顾双方。从整编精简、救济失业、提高生产方面着手”[32]。
上海市金融业劳资协商会议成立后,发生了两起比较突出的劳资争议事件:一起是福源钱庄、福康钱庄、上海国民银行与惇叙银行的关于6月双薪问题的争议,一起是聚兴诚银行关于端午节补助问题的争议。
上海解放前,由于通货恶性膨胀迅速贬值,为了补贴职工生活,福源钱庄实行6月双薪办法。上海刚解放时,福源钱庄给每名职工发放2万元人民币,当时未讲明6月是否双薪。该钱庄自7月起开始调整薪给,资方称调整后的薪给中包括已发的2万元。1950年6月,因钱庄财务困难,劳方未提及6月双薪事。直到年终,在劳资双方协商年终奖金问题时,劳方声明为了照顾企业累积资金,本年6月双薪暂予放弃。1951年,由于钱庄业务好转而且开始有盈余,劳方要求资方发给6月双薪。在协商中,双方观点颇为不同,资方认为6月双薪是以前不合理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不合理的制度,应不予考虑;若劳方以其他不属于工资性质的津贴名义要求发给是可以考虑的;劳方则认为要求的是6月双薪,不可能也不应该离开6月双薪谈问题。经金融工会与金融业同业公会[33]两度协商,没能达成一致结论,于是形成劳动争议,由劳方申请劳动局调处。劳动局在作出调处意见之前,先听取代表资方利益的金融业同业公会的意见。金融业同业公会在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上的批注意见如下:
查该庄1949年6月曾发人民币二万元(当时福源庄薪金大者食米一、二石,小者一石以下,二万元折合食米约一石)是一个事实,但根据目前情况来说,这个情形已不适用。我会建议是否可以通过贵局的调处协议取消。其理由:第一,金融业在解放前的发展是畸形的,解放后在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的总方针下,业务已趋正常,职工工资由于币值稳定,业务好转,亦趋正常和恢复。至于职工的福利普遍在多方改进中,如按月缴付工会文教经费、失工救济金及其他福利设施等等。简洁地讲,金融业利润在目前不是最好,职工待遇在一般行业之上,而福利设施大大较前提高,所以过去因暴利所得再分一部分给职工补偿薪工贬值的福利待遇的因素完全消灭,解放前后情况基本不同,应重新考虑。第二,金融业由于资金短绌,不足应付工商业需要很多,为迎接今年秋季丰收,扩展业务,累积资金是必要的,并且金融业由分散经营到集中经营是适应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要求,是一个很明确的方向,所以累积资金准备增资是劳资两利的政策,应请劳方考虑。[34]
7月14日,上海市劳动局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金融业同业公会推选副主任委员蔡松甫为代表出席。蔡松甫认为6月双薪是一个临时补贴的办法,是过去不合理的社会中所产生的不合理的办法,今天不应让其存在。工会方面认为这是过去在不合理的社会下由工人所争取到的制度,于是双方又争执在制度的问题上。劳动局表示:双方可以再想一想,回去协商,不过在这个老办法没有商得双方同意前,为了企业及稳定生产情绪,希从长远考虑。
7月19日,上海市劳动局再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表示,在旧的制度未协商取消以前,维持原状,至于今后如何处理,由双方自行会同上级协商。在未签协商前,劳动局方面曾打电话征求蔡松甫的意见,蔡认为在协议书上对6月双薪要加以说明,即这个制度是不合理的情况下产生的,但劳方不同意,以后在资方同意不加此项说明的条件下,双方正式签协议,条文如下:(1)双方接受劳动局调处,6月双薪为福源钱庄原有习惯,1951年应由资方照发,每人按6月标准工资一个月发给。此后该习惯是否存在或废除,由双方会同上级团体及早协商解决。(2)关于6月双薪,如果同业商议出办法后,应该遵守。
关于福康钱庄、上海国民银行两家的情况大致相同,两家在解放前都发放过6月双薪。上海解放的第一年,福康钱庄曾在6月份给每位职员发放2万元,上海国民银行曾发过银元。1950年“二六”轰炸以后,直到年终劳资双方仍未提及6月双薪。1951年2月,两家行庄经营情况好转,劳方提出发给6月双薪的要求,其焦点还是集中在这个制度的存废问题上。因为协商没有结果,最后提请劳动局调解。调解过程中,金融业同业公会的代表刘渐陆委员称这个制度是通货膨胀时期所产生的不合理习惯,不应继续存在,同时两家行庄的劳方在1950年未提出这个问题,资方认为已不再继续;劳方代表则称1950年之所以没有提出,是因为考虑到资方正处在困难时期,并不表明这个制度就不存在了。最后劳动局方面表示:这个制度不论合理与否,在新的办法没有代替之前,为稳定生产情绪,有利于生产,希望双方考虑是否存在,要求双方回去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惇叙银行的劳方在1950年7月7日也提出要求资方发6月双薪,数度自行协商无法一致。当月27日,双方邀请上级部门协助进行调解。劳方认为1949年6月发过双薪;资方表示在过去通货膨胀时期,生活不安定,所以行方采用各种临时性方式来补偿职工薪给的不足,例如1949年1月曾发一个月的特别津贴,2月也是如此。1948年1、2月都有,6月也是如此。1949年6月多发一个月工薪,帐是记载在特别津贴户内,虽然在摘要栏内注明6月双薪,但这是特别津贴,不能认为是制度。资方承认过去有这种事实,并且还在1949年8月起加了八成半工资,作为解决一切临时津贴的办法。金融业同业公会强调私营金融业发展的前途是由分散经营到集中经营,累积资金是很重要的事,当然并不是说为了累积资金可以忽略职工待遇,这是双方应该照顾到的事情,但是也不能因此而使金融业的前途受到不良影响,这也是劳方应该将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重新加以考虑的。工会表示:这个制度一定要由双方肯定有或没有。如果没有,那么不必谈了;如果有,才能再说其他问题。会议中双方对于发双薪是否属于制度一点观点完全不同,无法继续协商,劳方表示要请劳动局调解[35]。
聚兴诚银行劳资双方则在端午节补助费问题上未能达成协议,1950年6月7日请双方上级部门协助进行调解。资方认为端午节补助费是否发放的问题,希望劳方能稍稍等待,在全行全国劳资协商会议决定后办理。劳方认为全国劳资协商会要8月才开,何况这个会议并不是谈这个问题的。结果自行协商无法解决,但在未解决前,先由行方暂借工资半月。7月2日与16日,资方认为端午节补助费是该行全国性的问题,而且重庆、广州等地已由劳方同意在全国劳资协商会上解决,天津分行已由劳动局提请中央劳动部考虑,北京分行已请劳动部解决,所以从大局考虑,要求劳方再等一等,以待全面解决。在两次会议过程中,资方曾打长途电话及电报到总行请求,总行认为这是全国性的问题,不能使上海有特殊情形,也不同意上海分行建议先借一部分,致使这个问题悬而未决[36]。
由于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与金融工会协定了几项文件,并成立了金融业劳资协商会议,使劳资争议与纠纷有了解决的方向,特别是1950年8月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以后,十分之七的行庄公司已先后成立劳资协商会议,没有成立的也正在进行协商,而那些已经停业的行庄也多数成立了协商会议,过去由于无法可循而引起的种种劳资纠纷逐渐缓和。
在私营金融业的劳资关系上,有关当局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究竟如何,是分析上海金融业劳资关系时必须把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央就提出了“劳资两利”的方针,但同时明确指出:
在劳资关系上,我们要采取保护劳动的政策,对资方也要给予适当的利润。……我们对于私人资本取得利润也有两个条件:第一,不允许有非法的利润,只许可有合法的利润;第二,不能有过分的利润,只能有合理的利润。工人不应该为了眼前的利益要求过高的工资,那样会使资方无法经营而企业倒闭,结果会弄得自己失业。我们不要为一时的利益而损害长远的利益。……我们必须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保护劳动和限制资本。[37]
这些原则无疑也是有关当局处理上海私营金融业劳资关系时所遵循的。但是,具体到私营金融业劳资双方的经济纠纷时,有关当局又有如下的看法:“银行职工多为小资产阶级,缺乏工人阶级为长远利益牺牲暂时利益的决心。资本家对此要求很坚决,但又畏首畏尾,表现软弱。”[38]在上海各私营行庄公司发生劳资纠纷时,有关当局通常不轻易直接介入,更不随意在政治上向资方施加政治压力,而是鼓励双方协商解决,迫不得已才由工商和劳动部门出面仲裁。这就使得劳资协商能够成为处理大部分纠纷个案时的主要方式。
经过1950年春季金融业停闭风潮后,各私营行庄公司愈益意识到业务的正常发展,离不开劳资关系的协调。公私合营新五行对劳资关系的协调为各行庄公司树立了榜样。中小行庄公司在组建私营金融业四个联营集团时,也都把劳资关系协调作为参加联营集团的必备条件之一。而大银行,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已在北京召开全国性的劳资协商会议,并且签署了协定;浙江兴业银行在结束了全国性的业务会议后,也打算召开全国性的劳资协商会议;金城银行、大陆银行也在酝酿全国性的劳资协商会议。这表明上海私营金融业劳资协商有了显著进展,劳资关系将在新的基础上实现互动。
【注释】
[1]上海市银行业公会会员重要职员姓名表,1949年11月,上海市银行公会档案S173-4-2。
[2]详见本书第七章“同业组织的演变与结束”中关于“解放初期三业公会的各自概况”。
[3]解放初信托业公会会务负责人调查表,1949年9月24日,上海市信托业公会档案S175-1-1。
[4]解放初本会会员调查表,1949年10月,上海市钱业公会档案S174-4-4。
[5]详见本书第七章“同业组织的演变与结束”中关于“解放初期三业公会概况”。
[6]尚其亮:《浙江兴业银行兴衰史》,《浙江近代金融业和金融家》(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46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页。
[7]项叔翔在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上的发言,1950年8月1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5。
[8]吾新民:《王志莘、孙瑞璜与上海新华银行》,《20世纪上海文史资料文库》第五辑,上海书店1999年版,第218~224页。
[9]同上书,第224页。
[10]沈日新口述:《我在建国前后的金融业生涯》,《史林》2004年第2期。
[11]沈鸣山:《浙江实业银行总经理陈朵如》,《浙江籍资本家的兴起》(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32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3~178页。该文称浙江第一商业银行交出外汇500万美元,但另有一说为105万美金,见孔绶蘅:《回忆浙江实业银行与李馥荪及其他》,《浙江近代金融业和金融家》(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46辑),第31页。
[12]资耀华:《凡人小事八十年》,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版,第234、258~259页。
[13]董事会在京议事录,1950年8月28日,《金城银行史料》,第963~964页。
[14]在北五行董事代表协商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开会词,1950年10月1日,《金城银行史料》,第970页。
[15]徐矛等主编:《中国十银行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11~312页。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984页。
[17]公私合营银行联合董事会的副董事长名额后来有扩充。
[18]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编:《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第42页。
[19]《金融消息•上海金融工会成立》,《银行周报》第34卷第2期,1950年1月9日,第31~32页。
[20]陈毅致毛主席、中央、华东局电,1950年5月10日,录自原件复印件。
[21]中财委关于全国金融会议情况向毛泽东主席并中央的综合报告,1950年9月6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416页。
[22]停业行庄座谈会记录,1950年3月23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37。
[23]停业行庄座谈会记录,1950年3月23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37。“毛先生”,即金融业公会筹备会副主任委员毛啸岑。
[24]停业行庄座谈会记录,1950年4月22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37。
[25]金融业劳资关系概况,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8。
[26]《行庄动态》,《中国金融》第1卷第3期,1950年12月10日,第25页。
[27]项叔翔在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上的发言,1950年8月,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5;停业行庄座谈会,1950年4月22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37。
[28]劳动部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1950年4月29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197页。
[29]《上海市金融业劳资协商会议组织条例》,1950年6—7月,《上海钱庄史料》,第416~418页。
[30]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金融工会劳资协商会议第一、二次会议记录,1950年6月13日和6月22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39。
[31]上海市金融业概况调查提纲,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3-1;项叔翔在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上的发言,1950年8月,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5。
[32]陈毅致毛主席、中央、华东局的上海三、四两月的综合报告,1950年5月10日,录自原件复印件。毛泽东于5月14日复电,称该报告“甚好甚慰。所取方针是正确的”。见于《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346页。
[33]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已于1951年1月28日更名为金融业同业公会。此后,金融业劳资协议问题便由金融工会与金融业同业公会共同办理。
[34]关于同业劳资争议事件的报告,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8。
[35]关于同业劳资争议事件的报告,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8。
[36]关于同业劳资争议事件的报告,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8。
[37]周恩来:《当前财经形势和新中国经济的几种关系》(1949年12月22日、23日),《周恩来选集》(下册),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13页。
[38]中财委关于全国金融会议情况向毛泽东主席并中央的综合报告(1950年9月6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4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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