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语 对建国初期上海私营金融业历史地位的再认识
通过对上海解放后私营金融业约三年半历程的考察,并分析了这一行业的主要运作状况之后,我们可以对该时期上海私营金融业的历史地位进行比较深入的思考。
建国初期上海私营行庄公司的演变,大体上分为停业和实行公私合营这两种方式。在上海解放后一年多时间里,大约有140余家行庄公司或被勒令停业清理结束,或自行停闭。这类行庄公司大都资力不足、规模较小,往往经营不善甚至投机违法,不能满足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运作的需要,不能适应社会转型时期新的制度环境,以至于最终被淘汰。这些行庄公司虽然数量上占私营行庄公司的大半,但并不代表上海私营金融业的主体,它们的停业固然与当时新政府的监管政策直接相关,但最终还是市场竞争的作用使然,是当时经济与社会正常运作的结果。其余的私营金融机构,包括十多家大银行和数十家中小行庄公司则先后走上了公私合营的道路。
上海解放之初,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中国实业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四家原官商合办银行成为新中国最早的公私合营银行,其直接原因是这四家银行原有比例很高的官股被接管之后,新政府的代表必然直接介入经营管理。这些早期合营银行的出现在政治上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范畴,而不属于社会主义革命的范畴。早期合营银行业务经营中获得的种种优惠条件,是新政府以公有制为主导,尤其是财经金融领域国有国营取向的另一种体现,不应被理解为对几家特定私营大银行的偏爱。但与此相关,“合营则灵”很快成为金融业的共识,其他大银行或陆续加入以早期合营银行为核心的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或另行实行合营联管。当时国家银行固然需要以合营银行为业务方面的助手,但合营的模式还起了压缩私营金融业空间的作用。不少中小行庄公司主要是因为求合营不得,才退而求其次,走上联营的道路,继而实行联管。无论是合营联管还是联营联管,都是私营金融业背离自我、走向全行业公私合营的中间阶段。
不过,无论从某一银行的个案还是上海私营金融业的整体考察,是否或能否实行公私合营最终取决于政府的政策,而非金融业人士的意愿。这就涉及中国共产党对私营金融业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以及相应的决策和实施。
一、中国共产党对私营金融业的定位及政策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已经确定大银行国有的方针。如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指出:“大银行、大工业、大商业,归这个共和国的国家所有。”他还引用了国民党“一大”宣言中的一段话:“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空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他进一步指出:“这就是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经济构成的正确的方针”,“但这个共和国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这是因为中国经济还十分落后的缘故”[1]。在1945年中共七大所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毛泽东再次引用了上述国民党“一大”宣言的那段话,同时强调:新民主主义制度将保障“自由发展那些不是‘操纵国民生计’而是有益于国民生计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保障一切正当的私有财产。按照孙先生的原则和中国革命的经验,在现阶段上,中国的经济必须是由国家经营、私人经营和合作经营三者组成的”[2]。到了中国共产党即将取得全国胜利前夕,1949年4月2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再次明确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均由人民政府接管。其中,如有民族工商农艺师牧业家私人股份经调查属实者,当承认其所有权。”[3]
解读上述各段论述,可以看出: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金融领域是把大银行、官僚资本经营的银行与一般私营中小金融机构有所区别的:前者属于“敌对势力”,务必剥夺、消灭;后者尚属合法之列,允许存在。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准备日后没收归国有的,只是那些“大银行”和“官僚资本”银行,虽然对于什么是大银行没有明确提出资本、资金和主要营业额等方面的限定,但对于明显不属于具有“独占”、“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不能办者”和“操纵国民生计”之列的众多中小行庄,基本未考虑采用没收和接管的方式。这一方针的出发点,就是中国经济落后的国情。
中国共产党对于私营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当时在各主要根据地,主要是发展群众互助性质的信用合作社,往往通过募股的方式筹集资金,开展贷款等业务,其中有些还可以发行纸币。后来各根据地政府陆续建立了革命政权直接控制下的工农银行(或称苏维埃银行),进而明确宣布在根据地内禁止旧有的私人银行、钱庄及商会发行任何货币,只有工农(苏维埃)银行才有发行权,信用合作社也被禁止再发行纸币,但仍代理工农(苏维埃)银行的部分业务[4]。换言之,那时还是允许私营与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存在的。除了发行之外,对私营行庄的其他业务限制并不多,尤其对于信用合作社,中国共产党认为其有助于消灭属于封建剥削的高利贷,总体上是提倡和支持的,并对其采取民办公助的政策。从这类信用合作社中,可以依稀看到上海解放后的联合放款处、联营集团、联合总管理处的雏形。到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推进生产互助运动的同时,继续大力发展信用合作社,这一政策在集中农村游资、调剂农村金融、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资金需要、打击高利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5]。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进展,中国共产党在各新解放区面临着如何看待和处理私营银钱业的问题。这些私营银钱业一般来说通过存放汇业务与当地的工商业保持着较密切的联系,也接受解放区政府银行的领导和委托经营部分业务;但与此同时,私营银钱业的投机行为又往往造成物价波动和金融市场的不稳定。中共中央在一份党内文件中,对私营银钱业提出了如下政策:
我们意见,目前对私营银钱业暂准存在,但应严格管理,使其逐渐走向消灭。私营银钱业无发行货币权,不准买卖金银外汇,不准经营投机贸易,只准经营存款、放款、贴现、内地汇兑等正当业务。规定银行及银号之最低资金即准备金,并以一部储存国家银行。对私营银钱业一般不贷款。规定机关部队以其资金存入国家银行不准存入私人银钱号,规定国家对私营银钱业的检查会计帐目并严格收税。[6]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文件的内容已经不是在昭示对私营金融业与官僚资本大银行政策的不同点,也不再重申中共七大作出的自由发展和保障私营经济的政策,而是强调限制、监管,最终消灭之。显然,私营金融业已经被归为异己力量。
随着解放后接管各大中城市,中国共产党对私营金融业的政策开始有若干层面的体现。先是监管层面的各大区如华北区、华东区的私营银钱业管理办法的颁行,这些办法有不同区域间的差别,其中对于上海银钱业的注册和经营限制尤严。而后,1949年9月制订的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则对私营金融业的合法地位更有明确规定。在以后几年里,这一地位在法理上没有被公开否认,但《共同纲领》并没有对私营金融业的发展作出明确定位。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对私营金融业的看法有肯定的一面,主要表现在初期和某些特定问题上,如需要金融业承购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捐献抗美援朝军火等;但负面的否定性的评价越来越明显。1950年上半年上海发生的私营金融机构的集中停闭风潮,其形成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包括政府对不同性质金融机构的不同定位。如1950年4月7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之后,军队、政府和经济机关三天之内就将钱移存到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结果“现在的信用,主要是公营行庄,其次是公私合营的。现在大家不怕公私合营和公营的行庄倒闭,只怕私营行庄倒闭,当然都向公营、公私合营的行庄存款。这个存款大多数还是公营企业和军政机关的,占百分之八十”[7]。在当年8月份的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期间,私营行庄和一部分职工代表的提案中都有“一碗饭该谁吃”,“国家银行的发展挤了行庄”的思想,要求按照《共同纲领》第二十六条办事,即强调“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强调“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的政策。也就是说,私营行庄代表开始强调业务上和国家银行应“分疆而治”,提出有私营行庄的地方不设国家银行机构,国家银行不做私人及私人企业的存放款业务。会议期间,国家银行为了支持私营行庄,扶助工商业,决定建立下列业务联系:(1)私营行庄为扶助城乡交流,开展汇兑,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为调拨资金,汇率以七折优待,并可代理中国人民银行汇兑;(2)放款发生周转不灵时,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转抵押、转贴现,以鼓励对工商业的放款;(3)私营行庄可以申请办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业务,如代收税款,代理储蓄、保险等;(4)行庄为开展中小城市的业务,可以考虑准予增设机构;(5)行庄资金因信用阻滞一时不易放出时,准予转存中国人民银行[8]。但是,会议期间私营金融业强调自身利益的动态引起了中国共产党的警觉,私营金融业的取消已为期不远。如1950年9月8日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四十九次政务会议讨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的报告》时,陈云指出:“私营金融业的黄金时代是一去不复返了,我们不能保证现在的三百五十七家行庄将来不关门。”[9] 陈云当时是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他的上述讲话可视作决策层的政策取向。在同日的会议上,周恩来专门就私营金融业问题有更具体的说明:
银行的性质,由它本质上来看,是应该属于国营的,但在新民主主义的制度下,又有他的特殊性。孙中山先生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上曾说过:“操纵国计民生者如银行、铁道……应收归国有”,所谓国有的东西,第一个便提到银行,这就是说:“银行”,是应该国有的,因此过去许多人询问过:“在新民主主义制度下银行是否全部国有?”但我们为了照顾私营银钱业起见,并没有把全部银行国有化。……我们对私营银钱业,既要指导,也要严格管理。银元大楼的镇压事件,对于全国银钱业来说,是一个教育,在新民主主义制度下是不准投机倒把的。总之,银钱业的前途,是要逐渐走上国有化的。
过去私有的是六百家,现在剩下三百五十七家,我记得在重庆时,光是重庆一地就有二百家,数目吓人,成为投机的集中地,破坏人民的生活,食吸民脂民膏,这种对人民毫无利益的投机行为,成为新社会的盲肠,非开刀不可。金融业坏的一面固然要开刀,但另一面又可以发挥那一点点的积极作用,纵然只是那么一点点的作用,也可以把它利用一下。刚才陈云同志对于金融业的前途已经做了适当的估价,的确,私营行庄只在某一点上有些好处,我们也只在某一点上对它“一视同仁”,不能让它和国营银行并驾齐驱。
过去私营行庄中的存款那么多,其实多数是政治上的大头们放的,今后这种情况,就不可能再有,国家的钱当然要放在国行中才合理,当然也可能在某些地区因特殊情况会放在私行中,但数目一定不会太多。在石家庄时曾有些公家钱放在私营行庄中,但那时还没有实行财经的统一管理,今后料想就不会有这种情形了。
私人银钱业的黄金时代是一去不复返了,这一点应该明白地指出来。它和工业不同,工业可以大大发展,愈发展愈集中,与新民主主义发展的路程是符合的。银钱业就不同,我们先把它的极(急)性盲肠割掉,至于其他臃肿的症状,如机构庞大,人员众多等,也要慢慢医治,使它“往工业转”“往公家靠”,小的趋向合并,大的靠近国家银行,共同为工商业老老实实地服务,这方向是正确的,超(朝)这方向走,才有前途。
……
私营行庄的业务及组织机构都存在着不少缺点,我们要帮他解决,使之健全。……金融界的职工们几十年来过惯了享受的生活,今后要慢慢教育,这四万多名职工,过去为投机而服务,但其中的确有许多是很有能力的角色,如能教育过来,对国家也有好处。中国的经济战场是激烈的,从北洋时代,一直到江浙财阀,以至于到解放前,他们都是在兴风作浪,这些坏处要指出来,同时又告诉他们今后的方向。[10]
从上述讲话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私营金融业整体上是投机的行业,对人民对社会进步的作用极其有限,虽然不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对象,可以允许其存在,但无论对其数量还是其业务经营均需严加限制,直至其消灭;在未消灭之前,先合并中小行庄,大银行则向国家银行“靠”,即纳入后者的经营管理机制,不准其自由经营。根据上述定位,两年后实施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就顺理成章了。
中国共产党没收大银行政策和改造私营银钱业的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许多中小行庄公司的物质性经营手段,只是算盘、帐本,好一点的有部电话,几乎谈不上工矿业领域的“生产工具”,不会被认为是掌握现代化生产力的代表,这与特定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中私营企业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中共领导人上述有关私营金融业基本性质和作用的判断,其理论来源还是马克思列宁有关金融业必须由国家掌握的论述,说到底是认为私有制与公有制绝对不相容。在旧中国有为数众多的小生产者,工商领域中小产业占多数,与此相应的,无论资本数、员工数还是某项业务的平均数值,中小行庄公司在整个金融业中都占有很大比例,生产流通领域与金融领域都有着“小生产”,两者之间是依存关系。改造私营金融业,其最终目的是要切断私营工商业除了国家银行之外的其他贷款来源,为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清除阻碍。
尽管在根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来源方面,中国共产党是把私营金融业列入最终将予以消灭的异己力量,但在从上海解放到1952年9月上海私营金融业开始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这一阶段的具体实践中,却步骤稳妥,在对部分大银行实行合营之外,从实际情况出发,不急于对中小行庄公司实行合营,不干涉中小行庄公司联营集团的组织,最后采取了导向联放、联营和联管的循序渐进的谨慎政策。这已被证明是符合整个中国金融业历史实际的正确之举,体现了中国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历史的必然性和复杂性。
在分析中国共产党对解决私营金融业问题时机的把握上,不可不谈到“三反”、“五反”运动。“三反”、“五反”运动的进展,使政府当局对金融业的判断发生重大转折,认为情况非常严重,必须加以根本性的解决,时机不可延误:
银行在目前情况下拟采取下列措施,是否可行,请予核示:一、结合私营工商业的“五反”,请各地党政积极掌握合营及私营行庄的“五反”运动,彻底整顿改造行庄。无论合营私营均大力发动职工彻底暴露问题(首先是后帐、金银外汇投机黑市、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以便继续洗刷一批投机性大的中小行庄,并切实整顿合营银行(主要是裁撤部分机构,调整领导成分)。对于与银行有联系的私营工商业的“五反”,主要从检查对私人放款外汇往来中发现问题,在当地党政统一领导下配合进行。……五、银行的“三反”运动继续开展,并结合国营企业、机关的“三反”运动于下一阶段检查资产阶级思想、修改章则制度,拟主要建立预算监理和集中信贷制度。[11]
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进展,中国共产党极大地强化了将私营合营金融业均视为异己力量的定位,以后的措施体现了对人和对机构、对行业全方位的改造。
还应当指出,正是在“三反”、“五反”运动即将结束、土地改革基本完成的1952年6月,毛泽东提出了“在打倒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后,中国内部的主要矛盾即是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故不应再将民族资产阶级称为中间阶级”[12]。而在1952年9月24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上,毛泽东首次提到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这方面的重大变化又与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国营工商业占总产值比例的根本性提高、农村合作事业开始普遍发展等变化不无关系[13]。
政府关于金融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政策之所以能够推行,除了政治的因素和举措外,还在于国家银行的金融政策的实施。自1950年3月实行统一财经以来,中国人民银行被指定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规定应增设分支机构,代理国库;外汇牌价和外汇调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一切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的现金,除留若干近期使用者外,一律存入国家银行,不得对私人放贷,不得存入私人行庄,违者处罚;国家银行应尽量吸收公私存款,但国家银行本身业务上使用这些存款的限度,亦不能超过政务院经济委员会的规定[14]。8月,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决定,国家银行要给行庄以转抵押、委托业务、汇兑折扣等支持,帮助恢复信用[15]。这种扶持的效果之一,就是合营私营金融业对国家银行及其政策的依赖性。而到了“三反”、“五反”运动之后,国家银行业务政策的倾向性转为不再扶植合营银行,遑论私营行庄。政府银行本身则大力拓宽业务范围,这在客观上进一步压缩了私营行庄的生存空间,而确立起国家银行在金融业的一统地位。
至于私营金融业先于其他私营工商业用四年时间就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主要是因为政府当时根据资金融通对经济运转所具有的重要作用,确定私营金融业的改造要比其他私营工商业先走一步。尤其是到了1952年,政府已经明确将于1953年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将解决私营与合营金融机构中存在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其结论就是:必须加强国家金融体系,成立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16]。
二、私营金融业的历史地位与作用
如前文所述,上海私营金融业的合法地位是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与《华东区管理私营金融业暂行办法》确定的。特别是在《华东区管理私营金融业暂行办法》颁行的前后,私营金融业就如何获取与扩大自身的权利问题与军管会金融处、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等机构进行了多次的往来交涉。在银行业、钱业与信托业三业公会合并的过程中,钱业公会还极力表白钱庄与银行的不同特点,以表明钱业在恢复经济、融通资金方面的不可替代性。很明显,私营金融业认为在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中,应该体现他们应有的地位。
在走向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的不同阶段,上海私营金融业对中国共产党的相关政策以及对改造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对自身地位性质的认识也有所变化。1950年春夏之交,上海中小行庄公司酝酿成立联营集团时,对于私营金融业改造的政治含义已有一定的认识,即“在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始改造,从过去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服务,转向为人民大众的服务。在改造过程中,虽然经历了不少的困难,但我们可说是具有彻底改造的决心,是愿意使自己成为新民主主义下的金融业”。这个时候,仍然没有从1950年上半年金融业停闭风潮阴影中走出来的私营金融业普遍认为,同业联营就是实行改造的“一个正确的方向,也是一条良好的出路”[17]。私营金融业在反省过去的同时,确定了“为人民大众的服务”经营方向,并且就整体而言也在探究如何实现这一转变。尽管最初的联营集团没有实行公私合营,但是多家行庄公司的联合经营与以往个体的、分散的经营相比,毕竟是一种新的尝试。逐步实现公私合营,这是解放初期政府的既定政策,上海各私营行庄公司出于种种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对此也有相当的思想准备。但是,就数量众多的私营金融机构而言,相互之间情况差别很大。在这一过程中,那些规模较大的私营银行中,一部分较早地实现了公私合营和联合管理,其余的稍后也加入了公私合营联合管理的行列;数量众多的中小行庄公司中则有相当部分在解放后的头一年里相继倒闭,其余的在政府当局和国家银行引导帮助下走联营的道路,组成四个联营集团,逐步过渡到两个联营总管理处。
从大银行与中小行庄公司各不相同的历程中,可以看出不同层次的私营金融业走向公私合营所需的时间、具体的过程有着较大的区别。而且,在走向公私合营的进程中,私营金融业也并非仅仅是消极等待当局的安排,而是体现了通过联合经营求生存的强烈意识,客观上为整个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一种生动的经验。还应当看到,与联合放款这种单一业务合作相比,1950年夏季开始出现的联合经营无疑带有更多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为人民的服务”已经在各联营业务领域有明显体现。
到1951年11月,在上海金融业形成了三个公私合营银行联管总处、两个金融业联营总管理处之际,金融业公会认为:“这是上海金融业已为今后实行计划化开了一个端倪。通过进一步的改造,才保证了金融业是为工商业服务的,才保证了金融业应有的发展和前途,这是完全可以肯定的。”[18]在联管阶段,上海金融业自觉地将其业务方向与国家银行的导向保持一致,这时私营金融业对自身的地位作用和日后的发展前途,都抱有相当的信心。
而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之后,从整体看,私营金融业业务经营的主要困难是受制度环境的制约,而且私营金融业对改造的认识已到了否定自我、急迫实行公私合营的地步。当时私营金融业确实服从甚至欢迎国家银行的领导、指导,盼望合营,认为加入合营的行列就可以在政治上正名,并由国家承担经营风险,基本利益也能得到保证。而人民政府在私营金融业改造中,实际上做到了“前进一行,包一行”的政策,正如在对整个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前夕,人民政府高层所指出的:“由私人资本主义转为国家资本主义,要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是必须的、坚定的。只给饭吃不改造是机会主义,但是只改造不给饭吃也是不行的,他们要造反的。现在要定下这一方针:在哪一行业上前进了,就由哪一行业包下来。”[19]如前文所述及的,人民政府对上海私营金融业实行改造的政策是坚定的,但“给饭吃”也是明确的,即在经济上、人事安排等方面考虑到了相应行庄公司的实际利益。由此看来,说上海私营金融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大势所趋”并不为过。
金融业是提供资金信用服务的行业,考察解放后上海私营金融业的历史地位,除了关注这一行业自我认识和定位的变化,以及其在走向公私合营进程中的被动性与主动性之外,还必须考察私营金融业在经济与社会领域的实际运作情况。
自上海解放之后,陆续有近三分之二的私营行庄公司倒闭、停歇,留存的几十家私营金融机构则顺应变化着的经济与社会环境,积极地寻求生存之道。它们积极应对政府的监管举措,接受国家银行的领导,在市场竞争压力下,调整经营与管理方式,服务私营工商业和其他经济社会事业,完成了经营方向的转变。以放款业务而言,解放伊始百废待兴,在国家银行力量有限、尚未能提供足够贷放的情况下,私营金融业克服各种困难,以整体名义、集团或个体的名义,对私营工业和其他经济事业持续进行了较大数额的放款,并且承担了相当的风险,这一历史作用无疑应充分肯定。再从放款种类进一步考察,至迟在上海解放一年之后,对工商业的放款已占着私营金融业资金投放总额的极大比重,私营金融业的业务方向已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至于在汇兑、代理外汇业务等方面,上海私营金融业也都对经济恢复、社会发展有相当的作用。
评价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对象,必须坚持具体的历史分析的原则。20世纪40年代后期,社会动荡、乱象丛生,旧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监控名存实亡,金融业与工商经济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严重扭曲。与其他工商各业一样,上海私营金融业是以终结噩梦和否极泰来的心态迎来了1949年的解放。新生的人民政府以恢复与发展国民经济为工作重心,上海作为全国最大的工商业中心城市,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方面承荷着极其繁重的任务。通过对有关上海私营金融业业务经营方面的档案史料和其他历史资料的梳理,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随着解放后时局的稳定、经济的恢复、社会生活与交往的展开,这一时期私营金融业所需大量营运资金和各类市场业务,主要来自于作为金融业客户的上海工业、商贸、农业、合作事业、社会公用事业、文教事业、政府机关、各种机构团体、社会大众等;与此同时,金融业又为工商经济(最直接的是私营与合营经济)和其他客户提供了存款、放款、汇兑等基本的信用服务,这就是该时期上海私营金融业的基本地位和作用。这种历史地位和作用,通过该时期私营金融业经营管理方式的调整、同业组织的改革,得以进一步体现。私营金融业在社会制度与环境巨变的情况下,对于新政府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既有被动的适应,也有抗争,更有积极主动的应对。私营金融业通过诸如存款、放款、汇兑等基本金融业务,为社会经济的恢复、日常生活与生产的正常运作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而在购买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抗美援朝等运动中,私营金融业人士还表现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与爱国热情。而这一时期政府针对金融业的特定的制度安排,本质上和总体上也促成了私营金融业经营方向的转变和基本业务的顺利开展。
最后应当指出,全面客观地揭示解放初期上海私营金融业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并不意味着降低中国人民银行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恰恰相反,将有助于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银行在金融机构监管和市场调控方面的成效,有助于说明其在支持国营经济迅速发展,保证基础经济行业、部门的正常运作和保障人民基本利益方面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助于说明国家银行本身的信用业务经营有其逐步成长壮大的历史过程。当然,对这一问题需要另外进行直接的专门性研究。
【注释】
[1]《毛泽东选集》(一卷本),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638~639页。
[2]同上书,第1006~1007页。
[3]《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57~1458页。
[4]李占才主编:《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史》,安徽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137页。
[5]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8~399、412、426~427页。
[6]中央关于对私营银钱业的政策给东北局等的指示,1948年10月30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436页。
[7]陈云:《目前的财政金融状况》,1950年6月6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陈云文集》第二卷(1949年10月—1955年12月),第135页。
[8]中财委关于全国金融会议情况向毛泽东主席并中央的综合报告,1950年9月6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414页。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朱佳木主编:《陈云年谱》中卷(1949—1958),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
[10]在第四十九次政务会议讨论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报告时的讲话,1950年9月8日,录自原件复印件。
[11]南汉宸、胡景运致陈云、薄一波、李富春的报告,1952年2月14日,录自原件复印件。
[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231页。
[13]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上册,第236~237页。
[14]陈云:《统一财政经济工作》,1950年3月3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134页。
[15]中财委关于全国金融会议情况向毛泽东主席并中央的综合报告,1950年9月6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417页。
[16]尚明主编:《当代中国的金融事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3、78页。
[17]项叔翔在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上的发言,1950年8月1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5。
[18]金融业同业公会九、十月份工作报告和十一、十二月份工作计划,1951年11月16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59。
[19]陈云:《对私商改造要前进一行、包一行》,1954年3月25日,《陈云文集》第二卷(1949年10月—1955年12月),第5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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