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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关税法律知识

时间:2023-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所有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税法规定以推定所有人为纳税人。配额内关税是对一部分实行关税配额的货物,按低于配额外税率的进口税率征税的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出口关税税率是对出口货物征收关税而规定的税率。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照《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项目一 熟悉关税法律知识

任务一 确定关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关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口国境和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国境是一个国家全面行使主权的境域,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关境是一个国家关税法令完全施行的境域。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国境与关境是一致的,但当一个国家在国境内设立自由贸易港的、自由贸易区、保税区、保税仓库时,关境就小于国境;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对外实行共同的关税税则时,就其成员国而言,关境就大于国境。

我国关税具有以下特点:(1)在统一的国境或关境内征收;(2)只对进口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税;(3)对同一进口货物采用复式税则制,分别设置优惠和普通税率,具有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发展国际贸易往来和技术经济合作的特点;(4)由国家专设的海关机构负责征收。

(一)关税的征税对象

我国关税的征税对象为国家特许进出国境或关境的应税货物和物品。

1.货物。货物是指中国允许进出口的贸易性商品,包括境外采购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

2.物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关税的纳税人

我国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分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和非贸易性进出口物品的纳税人两类。

1.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进出口货物的代理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具体包括: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或农贸进出口公司、科技贸易进出口公司、大型商业集团以及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

2.非贸易性进出口物品的纳税人。非贸易性进出口物品的纳税人为进出口物品的所有人。在所有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税法规定以推定所有人为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想一想

下列各项中,属于关税法定纳税义务人的有( )。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B.进口货物的代理人

C.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D.出口货物的代理人

任务二 确定不同货物的适用关税税率

由于进出口商品种类繁多,变化日新月异,要把每一种进出口商品准确地进行归类并确定不同的适用税率,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目前我国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了关税进出口税则,按一定标准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分类并确定了相关的税率,2011年我国进出口关税税目总共7977个。我国现行关税的税率为差别比例税率,具体分为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和进口特别关税税率三部分,具体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等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的设置与适用

1.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又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

3.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4.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5.配额税率。配额内关税是对一部分实行关税配额的货物,按低于配额外税率的进口税率征税的关税。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前述的规定执行。

6.暂定税率。暂定税率是对某些税号中的部分货物在适用最惠国税率的前提下,通过法律程序暂时实施的进口税率,具有非全税目的特点,低于最惠国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又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又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二)进口特别关税税率

进口特别关税税率主要是征收特别关税时适用的税率。特别关税主要是国家用于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对于贸易国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或者对中国进行倾销的一种抑制措施。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

(三)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关税税率是对出口货物征收关税而规定的税率。为鼓励出口,我国大部分商品不征收出口关税,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目前我国主要是对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锑、磷、氟硅酸盐、苯、山羊板皮、部分合金铁、钢铁废碎料、硅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锭、锌锭、锑锭等36种税目进行征税,而且对其中23个税目实行零或较低的出口暂定税率。2011年提高了个别稀土产品的出口关税,适当调整了化肥出口季节关税淡旺季税率适用时段和淡季出口关税基准价格。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有色金属等“两高一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

任务三 确定关税的计税依据

关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有两种情况,如果是从量计征,其计税依据为进出口货物的数量;若是从价计征,其计税依据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计征关税所使用的计税价格,根据《完税价格办法》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确定方法有两种。对能确定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其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的价格。对不能确定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纳税人向海关的申报的价格不一定等于完税价格,只有经海关审核并接受的申报价格才能作为完税价格。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确定

1.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确定。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照《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下列费用应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是指买方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费的费用。

⑤作为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下列费用,如能与纳税人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单列的,不得计入完税价格: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2)海关估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完税价格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都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想一想

下列未包含在进口货物价格中的项目,应计入关税完税价格的有( )。

A.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

B.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

C.由买方支付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

D.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2.特殊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确定。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其中:

①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②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③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④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⑤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⑥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3)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以海关审定的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对经审核销售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照《审价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如果销售价格中未包括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保税仓库中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海关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

(4)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算一算

某企业2010年9月将一台账面余值55万元的进口设备运往境外修理,当月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经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4万元、料件费6万元。假定该设备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0%,该企业应缴纳多少关税?

(5)暂时进境货物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6)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7)留购的进口货样等,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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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3.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确定。

(1)以一般陆运、海运、空运方式进口的货物。陆运、海运和空运进口的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2)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者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关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但是要扣除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列,应当扣除。

2.海关估定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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