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四 车辆购置税纳税实务
任务一 熟悉车辆购置税法律知识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车辆购置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来调整车辆购置税征收与缴纳双方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一个新税种。
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利于合理筹集建设资金,积累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理顺税费关系、深化和完善财税制度改革;在消费环节对消费应税车辆的使用者征收车辆购置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差别,体现公平原则,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一)判别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具体的规定如下:
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
(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50立方厘米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立方厘米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立方厘米,空车质量不大于400公斤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3.电车:
(1)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2)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4.挂车:
(1)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牵引行驶的车辆。
(2)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共同承载,由牵引车牵引行驶的车辆。
5.农用运输车:
(1)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千瓦,载重量不大于500公斤,最高车速不大于40公里/小时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千瓦,载重量不大于1 500公斤,最高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确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具体是指:
1.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既包括中国公民,又包括外国公民。
(三)确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四)熟悉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1.法定减免: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
①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②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③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购买的1辆自用小汽车。
2.车辆购置税的退税规定。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前,因下列原因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2)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五)确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1.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2.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购置不需要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熟悉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办法和缴税管理
1.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办法。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最终消费环节为车辆购置税的征税环节。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自行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对于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
(1)车辆购置税缴款方法的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自报核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完税证明,由纳税人持完税凭证向当地金库缴纳税款。
②集中征收缴纳。一是由纳税人集中向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该种方式适用于集中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缴纳车辆购置税和经批准实行代理制经销商的缴纳。二是由税务机关集中报缴税款。该种方式适用于税源分散、税额较少、税务部门实行集中征收管理地区。
③代征、代收、代扣。扣缴业务人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委托征收单位代征税款的征收方式。它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征收或纳税人依法受托征收税款的情形。
(2)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
①税款缴纳方式:税款的缴纳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支票、信用卡和电子结算及委托银行代收、银行划转等方式。
②完税凭证及使用要求:纳税人以现金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完税凭证》;纳税人以支票、信用卡和电子结算方式缴纳以及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纳税人从其银行存款户直接划转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任务二 应纳车辆购置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一)应纳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4.纳税人购置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应纳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置(包括自产、购买、受赠、进口、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按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计入车辆的成本中,在支付车辆购置税时,凭车辆购置税发票,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车辆购置税,在补交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7-6】某企业于2011年2月15日购买车辆一部,价款117 000元。请计算其应纳车辆购置税,作相应会计分录。
由于价款117 000元含增值税,应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117 000÷(1+17%)=100 000(元)
应纳税额=100 000×10%=10 000(元)
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车辆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任务三 办理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
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即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报关进口的当天)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纳税人购置的应税车辆,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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