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银行会计的工作组织
银行会计的工作组织,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规定要求,在银行系统内部设置负责会计工作的职能机构,建立和健全会计的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会计管理的客观规律,将会计工作科学地组织起来,使会计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运转,从而保证会计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
一、会计机构
银行会计机构是银行内部组织领导和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银行职能机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会计机构的设置,应与其管理体制、任务要求和业务量繁简相适应。就目前银行业会计机构的情况来说,大体上划分两种类型:一种是不直接对外办理业务的银行内部会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如总行会计司(部)、省(市)分行会计处、地(市)中心支行会计科等会计部门;另一种是直接对外办理业务的基层行处,如县(市)支行、城市各区银行的会计科、股等会计机构。此外县级(市)支行、城市区级以下的银行机构,如分理处、营业所等一般不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和会计主管,负责处理会计工作。各级行处的会计工作必须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具体负责,同时也要接受上级银行会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银行会计部门办理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银行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两种。凡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年度决算的,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凡其业务收支由主管部门采用并账或并表方式汇总反映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一般来说,包括县级、城市区级在内以上的银行机构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县级、城市区级以下的银行机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
二、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是组织和开展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它对于保证会计工作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科学地制定并认真地贯彻执行银行会计制度,是组织和管理银行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这一系统工程的一项重要环节。会计制度,包括由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及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这些综合性的财务会计方面的规章制度不仅包含了对会计事务处理的具体方法规定,还体现了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它们中的许多会计处理方法与国际会计惯例相接近,但也有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而作出的独特规定。因此,对这些会计制度银行部门必须严格地贯彻执行。
各家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的特点,根据国家颁布的以上各项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制定本系统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在本系统内部使用。除了各家银行的总行制定本系统的会计制度外,其各自所属分行对总行的制度、办法可以作必要的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总行的规定相抵触。下级行对上级行制定的各项制度、办法,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反映,由上级行研究修订,在未修改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金融管理制度的逐步健全,银行会计制度也会随着经济体制和管理制度的改变而变化,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同时,会计制度是会计工作实际经验的总结,新的会计方法会不断出现,因而,必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会计制度进行修改、补充,使之不断提高,不断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会计人员
银行的各级会计机构,都是由一定的会计人员组成,各级机构的会计工作,也都必须通过会计人员来实现和完成。因此,配备具有一定政策、业务水平和足够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银行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决定性因素。
银行的会计人员包括:会计主管人员、复核人员、记账员、出纳员、稽核、检查、辅导人员和其他从事账务工作的人员。银行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对不适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作出调整。银行会计人员是决定会计工作质量的关键,因此,应加强对会计人员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使银行会计人员的工作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准则,《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了银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
(一)银行会计人员的职责
(1)认真组织、推动会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的贯彻执行。
(2)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遵守、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4)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优质高效,廉洁奉公。
(二)银行会计人员的权限
(1)有权要求开户单位及机构内其他业务部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金融法规,对违反者,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违法乱纪者,会计人员除了拒绝受理外还应向领导或上级机构报告。
(2)有权越级反映。会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同主管领导意见不一致时,遇主管领导坚持办理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但必须向上级机构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
(3)有权对本行各职能部门在资金使用、财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方面实行会计监督。
(三)银行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在行使职责和权限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会计人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损失的要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处以经济处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银行会计工作的劳动组织
劳动组织是指经办业务的基层行处会计部门人员的分工和组织形式。目前,银行的对外业务常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营业专柜制
在这种组织方式下,会计部门根据业务情况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若干对外营业专柜和内部核算小组,负责办理会计业务和账务核算等工作,会计柜组应设置负责全面工作的柜组长,同时还须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复核人员,负责会计业务和账务的复核工作。现金收付业务则由出纳部门统一办理。
这种劳动组织形式主要适应于业务量大,或实行手工操作的会计机构。
(二)柜员制
柜员制是指柜员在承接业务时,同时兼办出纳、记账、复核等项工作的劳动组织形式。这种劳动组织形式适应于电子化设备齐全的行处。采用柜员制能强化和明确临柜人员的责任意识,节约人力,节省费用。但是,要求临柜人员有较高的素质,银行有完善的复核和监控制度。
(三)接柜员与操作员结合制
在这种组织方式下,银行设置专职接柜员接受和审查凭证,然后交电子计算机操作员录入和数据处理。其实质是手工操作与计算机操作的有机结合。采用这种劳动组织形式要求接柜员有较高的素质和一定的工作经验,操作员必须具备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劳动工作组织大都采用这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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