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担保贷款的核算
担保贷款按照贷款的不同形式可以分为抵押贷款、保证贷款和质押贷款三种。
一、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的抵押方式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时,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收回贷款本息,或以抵押物折价充抵借款本息。
(一)抵押物的种类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借款人申请抵押贷款时可以充当抵押物必须是借款人所有的、有价值的、可保存的、易变现的财产。按照《担保法》第四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可以充当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借款人可以以其中一种、几种或全部财产做抵押,但是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单位的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以及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二)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抵押贷款由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借款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权证明;需要审查的其他资料。收取抵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
商业银行收到借款申请后要对贷款人的资格、贷款目的和抵押物进行审查。审批同意后可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按照抵押物价值的50%~70%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抵押物作价金额×抵押率
每笔贷款的抵押率的高低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要考虑贷款风险、借款人的信用和抵押物的性质而定。
(三)抵押物的保管
保管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抵押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后,抵押物依据合同要移交给债权银行。动产抵押中体积小而金额高的抵押物一般由银行保管。对于保管技术性强的抵押物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办理抵押贷款的各种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四)抵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抵押贷款经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后,会计部门审查借款凭证和随附的抵押物清单无误,办理贷款的发放,会计分录如下:
借:抵押贷款——××单位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单位户
同时对抵押物进行表外登记。
贷款到期时,借款人主动向银行归还贷款时,银行根据还款凭证收回贷款本息,会计分录如下:
借:单位活期存款——××单位户
贷:逾期贷款——××单位户
利息收入
贷款本息收回后,注销表外科目,同时将抵押物及有关单据退回借款人。
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一般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如果仍到期不能归还贷款,应转做逾期贷款处理。同时向借款人发送“处理抵押品通知单”,逾期超过规定的期限银行有权处置抵押物,处置所得扣除抵押物的保管费用后归还贷款本息。抵押物一般要变卖后抵偿贷款。抵债资产不得转为自用。因客观条件需要转为自用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后,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作价入账的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
贷:逾期贷款——××单位户
利息收入(或应收利息)变卖的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科目
贷:逾期贷款——××单位户
利息收入(或应收利息)
二、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是按照《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由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按照约定的承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组织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或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分支机构经过授权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在保证贷款中保证人处于债务人的地位,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时,保证人应就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一般保证或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债务后向借款人追偿。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保证人应与债权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可以就单个合同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在协议的限额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借款合同签订一个保证合同。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如果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的保证合同为一般保证;如果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合同。
(三)保证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向银行提供由保证人签署的保证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填制借款凭证,由会计部门发放贷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贷款——××单位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单位户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主动归还或由银行主动扣收款项,会计分录如下:
借:单位活期存款——××单位户
贷:抵押贷款——××单位户
利息收入
如果借款人无力还款时,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者第三者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而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的关系人为借款人、出质人和质权人。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质权人是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
质押贷款的发放以质物为基础,质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以动产做质押的必须将动产移交发放贷款的银行占有,并订立质押合同。可以做质押的财产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作为质物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发放贷款的银行;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份、股票作为质物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向出质人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与抵押贷款基本相同,贷款到期不能收回时银行可以以所得质物的价款来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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