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所有者权益核算
所有者权益又称为净资本,体现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实力,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时银行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监管也需要以真实的所有者权益信息为基础。
一、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是投资者按照商业银行的章程、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入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实收资本数额的一般规定
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人民银行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目前的中资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是设立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不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区域性银行最低资本要求为8亿元人民币;合作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为5亿元人民币。在经济特区设立外资银行总行或中外合资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为8000万人民币等值外汇,其中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分行必须持有其总行拨给的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银行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保持一致,当银行的实收资本比原来的资本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注册资本或抽逃资金。
(二)实收资本的核算
为了准确地反映投资者投入资本的情况,应设立“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进行核算,前者适用于非股份制银行,后者适用于股份制银行。该账户属于权益类账户,用于核算商业银行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由于我国对减少资本有严格的限制,该账户的借方一般不做记录,只在银行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和合并时通过“库存股”科目登记减少数。贷方登记所有者投入的资金,需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1.以货币资金投资的核算
当投资者以货币资金投入商业银行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记入货币资金科目,按照投资者实际享有的权益记入实收资本,实际投入货币资金超过应享有的权益的份额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
2.以实物投资的核算
商业银行收到投资者投入的实物资产,以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股本)
3.无形资产投资
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时,银行按照以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股本)
4.以外币投资
投资者以外币投资,按照实际收到款项当日的汇率记入银行存款和实收资本(股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
贷:实收资本(股本)
股份制银行的股本应该按照核定的股本总额范围内由股东出资认购,按照实际收到的资金记入银行存款,按照股份面值记入股本科目,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除投资者投入外,实收资本增加的途径有两个:(1)是将资本公积转为资本,会计处理为借记“资本公积”,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2)将盈余公积转为资本,会计处理为借记“盈余公积”,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是由投资者投入但是不能构成实收资本,或从其他来源取得,由全体所有者享有的资金。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虽然都属于所有者权益,但又有所不同。实收资本是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通过投资来谋求回报;而资本公积有特定的来源,由所有投资者共同享有,某些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不需要由原投资者投入,也不需要谋求回报。资本公积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股权投资准备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一)接受捐赠
接受捐赠是银行从外部无偿取得的资产,捐赠人并不谋求回报,也不对企业承担任何义务,但增加了银行的所有者权益。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余额记入“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科目;接受的现金资产捐赠,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资产捐赠”科目。
(1)接受现金资产捐赠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资产捐赠
(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贷: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
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
(二)资本或股本溢价
投资者投入资金大于所享有权益的差额和股票发行所得款项大于所发行的股票面值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会计分录为:
借:相关资产科目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
(三)法定资产重估增值
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是商业银行按照规定对其财产价值进行重估时重估的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按照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银行的各项财产应按照历史成本记账,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进行价值重估:一是国有资产变动时,二是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三是国家开展清产核资时。
银行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贷:资本公积——法定资产重估增值
三、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为了保证企业的持续经营,维护债权人利益而提取的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是商业银行根据规定的标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基金;任意盈余公积是商业银行在规定的标准之外经过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
商业银行的盈余公积由总行统一提取,提取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
总行提取盈余公积以后,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的会计分录与提取时相反。
四、利润分配的核算
利润分配是将商业银行所实现的税后利润,按照有关法规和投资协议所确认的比例,由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决定当期利润分配方案。在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通过后实施。在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召开会议前应按照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提请表决的分配方案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如果最终通过的方案与提请表决的分配方案不一致,其差额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和原则
商业银行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
(1)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商业银行还应当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
(3)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①支付优先股股利;
②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③支付普通股股利;
④转作资本(股本)。
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经股东(大)会决议,金融企业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二)利润分配的核算
商业银行在期末将“本年利润”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按照规定的顺序分配利润。
1.提取盈余公积
银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准备金
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商业银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一般准备金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同时一般准备金记入所有者权益。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提取一般准备金
贷:贷款损失准备——一般准备金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商业银行按照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
贷: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
最后将当期的利润分配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提取盈余公积
——提取一般准备金
——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
如果未分配利润科目有贷方余额即为当期的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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