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我国新股发行监管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额度管理”阶段(1993年至1995年)
这一阶段的主要做法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及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先确定总额度,然后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要进一步分配总额度,再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来选择和确定可以发行股票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在这个阶段共确定了105亿股发行额度,分两次下达,1993年下达50亿股、1995年下达55亿股,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给选定的企业书面下达发行额度。这一阶段共有200多家企业发行,筹资400多亿元。
(2)“指标管理”阶段(1996年至2000年)
这一阶段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做法,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应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然后向省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在上述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1996年、1997年分别确定了150亿股和300亿股的发行量。这一阶段共有700多家企业发行,筹资4 000多亿元。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证券法》之后,虽然不再确定发行指标,但1997年指标的有效性一直持续到2001年。
(3)“通道制”阶段(2001年至2004年)
中国于2001年3月实行了核准制下的“通道制”,也就是向各综合类券商下达可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只要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就可获得2至9个通道,具体的通道数以2000年该主承销商所承销的项目数为基准,新的综合类券商将有2个通道数。主承销商的通道数也就是其可申报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这一阶段共有200多家企业筹资2 000多亿元。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同时也真正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
(4)“保荐制”阶段(2004年10月份以后)
保荐制的全称是保荐代表人制度,这是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目前正在推行的一种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保荐制的主体由保荐人和保荐机构两部分组成,满足一定条件和资格的人方可担任企业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凡具有两个以上保荐人的证券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可成为保荐机构,并具备推荐企业发行上市的资格。保荐制就其本质来说,是希望对证券发行设立一个“第一看门人”,即保荐人,凭借其在保荐过程中对拟上市公司的洞察、了解和勤勉尽责,从而达到选择质地优良的公司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目的。与通道制相比较,保荐制增加了由保荐人承担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连带责任的制度内容,这是该制度设计的初衷和核心内容。保荐人的保荐责任期包括发行上市全过程,以及上市后的一段时期(比如两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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