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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再融资决策程序监管的启示

时间:2023-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一政策实行后确实发生了多起流通股股东否决再融资方案的事件。前者为流通股股东根据投资机会判断再融资的合理性提供依据,并且这也是通过市场制约控制权的基础。如果控制权得到有效制约,那么针对再融资的监管可能就不必要存在,相反,如果控制股东可以滥用控制权,任意掠取控制权收益,那么所有针对再融资的监管措施都很难实现引导资源有效配置、维护各方利益均衡增长的目标。

7.2.2 对再融资决策程序监管的启示

既然控制股东出于掠夺控制权收益的目的进行再融资决策,那么削弱控制股东的决策权是否有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呢? 2004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配股增发等对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这就是股东分类表决制度。在这一政策实行后确实发生了多起流通股股东否决再融资方案的事件。但是本书的研究结论对该政策提出质疑:首先,本书的研究结果显示,流通股股东的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在短期流通股股东更加关心再融资方案中的价格、规模、非流通股认购比例等因素,而长期影响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是“股权成本效应”和“控制权收益效应”,流通股股东是根据短期利益还是长期利益对再融资进行投票呢?如果投资者不够成熟,完全按照短期利益决策,那么从长远来看,放弃再融资对各方都可能造成效率损失。其次,外部流通股股东增进决策效率的前提是他们拥有决策所必须的信息。根据本书的研究,当存在较大控制权收益时,投资者很难了解到对投资机会的真实信息,在缺乏必要的信息的情况下,流股通股东又如何能有效地辨别再融资后的经营前景呢?

综上所述,根据本研究的结论,要保护流通股股东再融资后长期利益必须同时完善两个方面监管:有关投资机会的信息披露以及对控制权的约束。前者为流通股股东根据投资机会判断再融资的合理性提供依据,并且这也是通过市场制约控制权的基础。如果控制权得到有效制约,那么针对再融资的监管可能就不必要存在,相反,如果控制股东可以滥用控制权,任意掠取控制权收益,那么所有针对再融资的监管措施都很难实现引导资源有效配置、维护各方利益均衡增长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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