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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

时间:2023-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三个文件中又以国际商会的解释规则最有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界对外成交一贯采用国际商会的解释规则。因此,对该解释规则的修正和变动必须予以密切的关注和研究。国际商会于1936年开始修订《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后,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特别是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先后于1953、1967、1976、1980年分别作了修正和补充,将原来的九种贸易条件增加为十四种。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

跨国界的国际商务活动实际上就是国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分处两国,而两国的贸易习俗和对购销的法律规定可能迥然不同。如果在每笔交易中,买卖双方为了明确彼此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而需往返磋商,必然耗时费日,影响贸易的达成。因此,早在19世纪的国际贸易中就有使用贸易条件的习惯。所谓贸易条件(又称贸易术语),是用一个简短的词组或几个略语的组合来说明买卖双方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世界上各主要港口对涉及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有传统的规定,不同行业又有不同的惯例,因此对贸易条件的解释也常有分歧。国际上某些有影响的学术团体和商会组织为了消除这些分歧、统一认识,试图对贸易条件作出比较一致的解释。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文件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在这三个文件中又以国际商会的解释规则最有影响。即使在美国,虽其本国对某些贸易术语下了定义,但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等七个商业团体也向美国对外贸易界推荐国际商会的解释规则以取代美国的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界对外成交一贯采用国际商会的解释规则。因此,对该解释规则的修正和变动必须予以密切的关注和研究。

一、《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

国际商会于1936年开始修订《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后,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特别是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先后于1953、1967、1976、1980年分别作了修正和补充,将原来的九种贸易条件增加为十四种。在1980年进行修订时,又把以前的补充本合并成册,取名为《INCOTERMS 1980》,成为该会的第350号出版物。

1980年以来,国际贸易又有了新的变化,随着集装箱运输和联合运输的发展,以及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广泛使用,国际商会认为对1980年解释规则需进一步修订和更新,乃于1990年对该规则重新进行了编排和修订,取名为《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并列为国际商会的460号出版物。

修订后的解释规则与1980年版本有下述不同点。

(1)将原来的十四种贸易术语精简为十三种,取消了“铁路交货/敞车交货”条件和“飞机场交货”条件,将它们并入“交至承运人”条件。另增加一项“未完税交货”条件。这十三种贸易术语为:

①EXW 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条件。

②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条件。

③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条件。

④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件。

⑤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件。

⑥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件。

⑦CPT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条件。

⑧CIP CARRIAGE AND INSURAN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条件。

⑨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条件。

⑩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条件。

img2DEQ DELIVERED EX QUAY(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条件。

img3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前交货(指定目的地)条件。

img4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条件。

(2)将十三种贸易术语依不同特点分成四类:E组为发货,F组主要为运费未付,C组主要为运费已付,D组为货到(见表2-1)。

(3)对某些贸易术语规定了新的国际代号,如:C&F一律改为CFR,DCP改为CPT,等等。

表2-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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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

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信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规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9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简称《INCOTERMS 2000》(以下简称《2000年规则》)。《2000年规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一)《2000年规则》的适用范围

《2000年规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该《规则》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其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规则》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如,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旅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有关违约的后果或负责事项,可通过销售合同中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2000年规则》指出,该《规则》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适用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也可用于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在此情况下,规则中有关术语的A2,B2条款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条款的规定则无作用。该《规则》还明确,如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表示按《规则》办理,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在合同中明确使用的版本,即应在合同中规定:按《2000年规则》的规定办理。

(二)《2000年规则》的主要变化

《2000年规则》与《1990年规则》相比变化不大。《2000年规则》仍采用《1990年规则》的结构,共有十三种贸易术语,分为四个基本不同类型。第一组为“E组”(EXW);第二组为“F组”(FCA、FAS、FOB);第三组为“C组”(CFR、CIF、CPT和CIP);第四组为“D组”(DAF、DES、DEQ、DDU和DDP)。与《1990年规则》相同,在《2000年规则》中,十三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均采用十个项目列出,但不采用原来买卖双方的义务分别列出的规定,而是采用买卖双方义务合在同一标题下,即在卖方义务的每一个项目中的义务,这种规定使术语查阅更加方便,一目了然。

《2000年规则》在以下两个方面做了实质性的变更。

1.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2000年规则》指出,清关手续由所在国的一方或其他代表办理,通常是可取的。因此,出口商应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商应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而《1990年规则》中的FAS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DEQ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这种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的规定与上述原则不一致。因此,《2000年规则》中的FAS和DEQ术语将办理出口和进口清关手续的义务分别改变为由卖方或买方办理。这种改变更为合理、办理更加方便。而表示卖方承担最小和最大义务的EXW和DDP两种术语未做改动,EXW术语仍规定由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义务;DDP术语的字面含义为完税交货(Delivered Duty Paid),采用该术语即表示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纳全部相关费用。

在《2000年规则》中明确了“清关”的概念。“清关”是指无论何时,当卖方或买方承担将货物通过出口国或进口国海关时,不仅包括交纳关税或其他费用,而且还包括履行一切与货物通过海关办理有关的行政事务的手续以及向当局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交纳相关费用。该《规则》还指出,现在有些地区,如欧盟内部或其他自由贸易区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不必办理报关手续,并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为此,《规则》在相关的A2和B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以及A6和B6(费用划分)条款都加入“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where applicable)的用语。据此,明确了对这些无关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在无需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下,即可免除买卖双方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交纳有关的关税、捐款和其他费用的义务。

2.在FCA术语下,装货与卸货的义务

《2000年规则》中的FCA用语删去了有关运输方式的区别以及集装箱和非集装箱的区别,规定FCA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规则》指出,FCA术语卖方对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如卖方在其货物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即当货物在卖方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或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支配,交货即算完成。

此外,《2000年规则》还对“承运人”的含义作了解释。“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承担履行运输或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可见,FCA术语适用的范围很广,在国际贸易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2000年规则》中的贸易术语

在《2000年规则》中,根据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将十三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

·E组(启运)

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

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F组(主要运费未付)

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买卖双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F组术语。

按F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在F组术语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为C组中的CFR和CIF术语是相同的,即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和接受,故一直在沿用。但随着运输技术的变化,在使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滚装方式运输时,再使用以“船舷为界”已没有实际意义。此问题过去曾引起国际贸易的有关人士多次争议,建议取消这种不切实际的规定。但也有人认为,这种规定已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所深知,坚持要保留这种传统的规定。对此,《2000年规则》采取了折中的规定,即对以“船舷为界”的规定未做改动。对FOB、CFR和CIF术语仍规定买卖双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超过船舷为界。但同时又规定,如合同当事人无意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可相应地采用FCA、CPT和CIP用语。

·C组(主要运费已付)

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

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C组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C组术语包括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按C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从上述可以看出,C组术语和F组术语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卖方都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C组术语和F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2000年规则》指出,装运合同的特点是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路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则应由买方承担。

·D组(到达)

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采用D组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目的地港(port)或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place)或点(point),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按D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属于到货合同。

在《2000年规则》中,对各种贸易术语采用上述分类排列方法,更为科学和合理,使人一目了然,便于理解和使用。

案例2-1

案情:

某日,一开证行开出了一张以FOB术语开立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中包括全套以开证申请人为抬头的“已装船”海运提单。并在海运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备货出运后,将全套单据递交议付行议付,议付行审核单据后发现: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上标有“运费已付”和“已装船”字样,认为这样的做法违反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于是拒绝付款。

分析:

在FOB术语下,通常情况下由买方负责货物的保险及装运。但在国际贸易日益发展的今天,由FOB术语下的卖方取得提单且代表买方支付运费已成为一个很普遍的做法,因此,一张标有“运费已付”的提单并不与FOB术语不一致。关键是看信用证是如何表述的。本例中既然信用证中表明货物按FOB术语交货的情况下,“运费已付”提单是可以接受的,议付行就没有拒绝付款的理由。

启示:

1.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规则必须遵守,但必须是灵活地遵守。

2.信用证项下价格术语的使用,首先需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按国际商会的决定,在FOB术语的信用证项下并不排除运输单据上载有“船方不负责装船费用”条款的可接受性。而在成本加运保费(或成本加运费)术语的信用证项下,亦不排除运输单据上载有“船方不负担卸货费用”条款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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