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托收结算方式种类
一、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凡仅是把资金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称作光票托收。这种托收方式广泛使用于非贸易结算,如客户把支票、存折、息票(Coupon)、债券(Bond)、股票(Stock)以及银行不能收兑的外币委托银行代收的都是光票托收。在贸易项下,一般用于贸易从属费用的结算,如出口商代进口商垫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和杂项费用(Sundry Expenses)等,或用于零星交易和剩余货款的结算。
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凡是委托银行代收的凭证不仅有资金单据,而且还须附以代表装运货物的货运单据的这种托收方式称跟单托收。
开展出口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前提条件是进出口双方在所签合同中订立了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条款。然后,出口方按合同规定发货装船出运,取得提单和其他商业单据后,即可签发以进口方(受票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填制托收申请书,明确交单方式等,然后将跟单汇票和托收申请书送交托收行,委托收款,并取得回执。托收行依据托收申请书填制托收委托书,明确收款指示等,随附跟单汇票,邮寄代收行。代收行按照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人提示跟单汇票。进口方按规定的交单条件,进行付款赎单,或承兑取单,并于到期日付款。代收行待进口方付清货款后将款项汇交托收行,或在互为代理行的情况下贷记托收行账户并向托收行发去贷记通知书(Credit Advice)。托收行收到货款或贷记通知书后,将货款贷记出口方(委托人)账户,或汇给其开户行,一笔跟单托收业务至此了结。跟单托收结算业务程序见图5-2所示。
图5-2 跟单托收业务程序图
跟单托收分成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一)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付款交单是指受委托处理代收业务的代收行,必须在付款人(进口商)付清票款以后,才能交付货运单据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交付货运单据在付清货款之后,如果汇票遭到拒付,出口商仍然保有对货物的支配权,故风险较小。
付款交单根据付款期限分,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sight)。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即期付款交单是由出口商开具即期汇票,通过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见票即须付款,才能取得货运单据。货款的转移和单据的交付,在同一时间内完成。如图5-3所示。
2.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sight)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通过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提示,由进口商见票后,先办承兑手续,于汇票到期时付款后取单。其程序如图5-4所示。
图5-3 即期付款交单程序图
图5-4 远期付款交单程序图
(二)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D/A)
承兑交单是指被委托的代收银行在付款人承兑汇票以后,就将货运单据交付给付款人,而承兑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履行其付款义务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交单的条件只凭付款人对运期汇票进行承兑,而不须付清货款,代收银行即可交付货运单据。承兑具体手续是汇票付款人在银行要求承兑时,只须在汇票上签注到期付款,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其程序如图5-5所示。
承兑交单这种方式对于买方(即付款人)甚为便利,因为承兑交单一定是远期付款,买方承兑后即可提货,往往可以不必自备资金而待转售所得的货款到期时付款。但对出口商很不利,如付款人到期拒付,则货款将全部落空。从理论上讲,出口商可凭付款人承兑的汇票依法起诉,而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付款人大多已无力偿付,打官司亦收效甚微。
图5-5 承兑交单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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