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一、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相同点
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把跟单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统称为信用证,并给出了一个统一的定义。可见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有相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两者形式相似
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都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信用证的内容都要明确注明是可撤销的或不可撤销的;都规定可使用的金额和有效期;受益人要求付款或索偿时所需要提供的文件或单证及提示方式等。
2.两者都属银行信用,开证行所承担的付款义务都是第一性的
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下,当受益人提交的书面声明或其他证明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时,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3.两者都具有独立性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都是在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基础上开立的。但是,一旦开立就脱离了这些基础合同,成为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独立的义务。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当事人只受信用证本身条款的约束,不受交易合同的约束。
4.两者都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凭证或单据付款
开证人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一致性,而无需证实或担保单据的实质真实性和有效性,也无需了解受益人和申请人之间的争端和纠纷。
二、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不同点
尽管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都受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约束,开证行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但两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使用范围不同
跟单信用证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作为商品买卖的支付方式。备用信用证可以涉及任何需要银行担保的业务领域,其使用范围比跟单信用证广,既可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运输工具的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和租金支付,又可用于一般进出口贸易、国际投标、国际融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及技术贸易的履约保证。
2.开立目的和使用情况不同
开立跟单信用证的目的是由开证行向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提交合格的单据,银行就应该付款。跟单信用证开出后一般都会使用。开立备用信用证的目的是由开证行向受益人承担保证申请人履行有关合同义务的责任。若申请人未能履约,则由银行负责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若申请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了有关义务,受益人就无需向开证行递交此类违约声明。因此,备用信用证常常是备而不用的文件。
3.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同
跟单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商检单等来作为付款的依据。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要求受益人索赔时出具证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索赔通知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或单据。
4.两者遵循的惯例不同
目前国际上普遍接受有关跟单信用证的惯例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而备用信用证主要遵循《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 98》),同时当《ISP 98》条款未涉及或不适用的情况下,可以依据《UCP 600》或《ICC 458》(《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原则解释和处理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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