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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比较

时间:2023-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事实上,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并无本质区别。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法律当事人一般包括申请人、开证行或担保行和受益人。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自己的信誉对受益人作出的担保。

第三节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比较

一、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的相同点

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声明:备用信用证在技术上也可属本规则范围之内。事实上,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并无本质区别。

1.定义和法律当事人相同

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由银行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他单据予以付款。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法律当事人一般包括申请人、开证行或担保行(两者处于相同地位)和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开证行或担保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开立申请书为准;开证行或担保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条款为准。

2.性质相同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表现在:第一,担保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银行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一般不涉及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合同纠纷,也不负责处理货物,即只凭单付款。

3.作用相同

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自己的信誉对受益人作出的担保。一旦申请人未按照合同履行责任时,受益人可以凭规定的单据得到银行的赔付。也就是说,两者都是通过提供银行信用来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

二、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的不同点

在实务和专用术语上,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还是存在着不同。

1.与基础合同的关系不同

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无关。

2.开立方式不同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通知行)转告受益人,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通知行没有作出规定,保函可以由担保行或委托人直接递交受益人。

3.兑付方式不同

备用信用证可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这四种方式中规定一种作为兑付方式,而银行保函的兑现方式为付款。相应地,备用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付款行等,受益人可在当地交单议付或取得付款;保函往往只有担保行,受益人应该向担保行索偿。

4.融资作用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申请人可以其为担保取得信贷;受益人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可以议付,以备用信用证作为抵押可取得打包贷款。另外,银行可以没有申请人而自行开立备用信用证,供受益人在需要时取得款项。而银行保函除了借款保函的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帮助申请人取得借款外,不具有融资功能,而且不能在没有申请人的情况下由银行自行开立。

5.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国际备用证惯例》,而银行保函一般受制于担保行所在地的法律。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是各不相同的,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但是,由于独立性保函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因此银行保函大多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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