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核算基本原则
企业要提高成本核算质量,必须遵循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合法化原则
合法化原则,是指计入成本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令、制度等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成本,如属于增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各种资本性支出,应作为固定资产的增加,不能直接计入成本。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的成本核算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之上的。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支付,都要计入本期成本;凡不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在本期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例如,预提机器修理费用,虽未支付,但机器将来的维修与目前的使用有关,所以应将本期预提的修理费计入本期产品成本;预付租入生产设备下一个季度的租金,虽然在本期支付,但其与下一个季度的产品生产有关,不应由本期产品成本负担。
(三)按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成本核算按实际成本计价,主要是指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生产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折旧等费用,都要按实际成本计价;二是完工产品成本要按实际成本计价。
(四)配比原则
为确认某一会计期间的主营业务利润,除需确定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外,还应确定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将费用和相应的收入配比。即为实现本期收入而发生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已经支付,都要计入本期成本;凡不是为实现本期收入所发生不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虽然在本期支付,也不应计入本期成本。
(五)可靠性原则
可靠性原则包括真实性和可核实性。真实性是指提供的成本信息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要一致;可核实性是指成本核算资料按一定原则由不同的会计人员加以计算,其结果都应相同。
(六)一致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是指成本核算采用的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使各期的成本资料有统一的口径。
(七)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对产品成本中的重要内容应单独设立项目反映,力求准确;对次要的内容则简化核算或与其他内容合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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