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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官制科举

时间:2023-0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历代的中央和地方官制,掌握九品中正制和明代的科举制;了解姓氏的来源,掌握古人名字号的含义;理解我国传统文化思想理论,熟悉我国著名的科技成就;了解我国民族语言和文字,掌握我国古代著名的古籍文献。亚、服为商代武官,负责保卫王朝和征伐叛逆。齐、鲁、郑、楚等国继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马、司空及司寇为政府主要行政长官。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各国官制仍不统一。
历代官制科举_旅游文化学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历代的中央和地方官制,掌握九品中正制和明代的科举制;了解姓氏的来源,掌握古人名字号的含义;理解我国传统文化思想理论,熟悉我国著名的科技成就;了解我国民族语言和文字,掌握我国古代著名的古籍文献。

中国是世界文明的发源地之一,与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一起并称为“四大文明古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几千年来,历经磨难而长盛不衰。中国文化是个发展、历史的范畴,具有包容性与传承性。中国文化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宗法文化、农业文化和血缘文化。以四书五经为代表的儒家文化几千年来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强调天人合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使人的内在修养和外在的经世治国达到完美的统一,与农耕文化、家族文化以及一些地域文化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在历史的漫长演变中逐渐形成我们中国传统文化丰富多彩的内涵。

一、历代中央、地方官制

()历代中央官制

1.原始氏族社会的官制

“官”的本义是房舍的意思,后来引申为具有权力的处所(即官府)以及行使权力的人(即官员)。《礼记王制》孔颖达疏云:“官者,管也。”即官是管理别人的人。

相传在尧、舜、禹原始氏族社会晚期,曾设有“百官”,例如尧曾以四岳为部落酋长,以羲和管历法;舜以“八元”管教化、“八恺”管土地等,这些“百官”也都是氏族社会的各类管理者。这个时期,各个部落常把自己所崇拜的某种事物作为图腾来崇拜,于是就用这些事物来称呼当时的管理者们。《左传昭公十七年》记载郯子在鲁国叙述他的家世时,提到黄帝崇拜天上的云,以云为图腾,于是用“云”来称其“官”;炎帝崇拜火,于是以“火”名“官”,共工

氏崇拜水,以“水”名“官”;太皞氏崇拜龙,以“龙”名“官”;而郯子的祖先少皞氏崇拜鸟,于是用“鸟”名“官”,例如凤鸟氏管历法、祝鸠氏管民政、五雉管手工业等。

2.奴隶社会的中央官制

(1)夏商的中央官制

夏朝时已有辅佐夏王的六卿。司空是六卿之首,后稷掌农业,司徒主教化,大理主刑狱,共工管营建百工,虞人掌山泽畜牧。此外,夏王朝已初步建立了掌管军事、农事和赋税征收的机关。

商朝的中央官制是在王朝直接统治的中心地区建立以商王为中心的中央机构,设置内服官。内服官分为负责处理国家大事的王朝外廷政务官和负责管理内廷事务的王室内廷事务官。外廷政务官包括尹、卜巫、作册、亚、服等。尹地位显赫,相当于后世的相,其下有主管力役的司徒、主管工程的司空和主管刑狱的司寇。商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神权在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作用,所以掌祭祀、占卜和祭祀的卜巫宗教事务官在当时最为显要。作册即史官。亚、服为商代武官,负责保卫王朝和征伐叛逆。内廷事务官包括宰、臣等,主要负责管理内廷事务,有时也要参与国家政务。

(2)西周的中央官制

西周官制虽然继承商制,但有较大的发展,官吏机构更加庞大。虽然保持了内、外服系统,但在内服百官中开始设置三公:太师、太傅、太保。周公为师也是太宰,即内廷官之首领,因与天子十分接近,权力逐渐扩大,成为助理天子总领内、外廷百官的高级官员。后世以相为首的中枢系统从此开始萌芽。

三公之下的内服官又分为外廷政务官、外廷事务官和内廷事务官三部分。外廷政务官包括“三事大夫”,即执掌政务的常任(又称任人)、执掌司法的准人(又称准夫)、执掌民事的常伯,(又称牧);以及司土(司徒)、司马、司空(司工)、司寇,分别掌管农事、役徒征发、营建、刑狱。外廷事务官包括尹伯、大都、小伯、艺人、太史、庶常吉士等,据郭沫若分析,还包括三左(大史、大祝、大卜)、三右(大宰、大宗、大士)之官,是王身边的左右大臣。内廷事务官包括虎贲、缀衣、趣马、小尹、左右携仆、百司、庶府等周王的侍从或近臣。

(3)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央官制

春秋、战国是社会变动时期,随着封建化进程的推进,各诸侯国政府机构发生了重要变化。春秋时各国相继出现了辅佐国君、处理政务的主要执政官。秦称上卿、亚卿和大庶长,楚称令尹,齐、晋、鲁、郑诸国称相。尽管各国名称各异,但其地位和职掌都相当于后来的“相”。中央机构日益完善。齐、鲁、郑、楚等国继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马、司空及司寇为政府主要行政长官。其他重要事务官有:掌农田税收的司田,掌财务的职计,掌山泽、田猎的虞人等。随着诸侯国间交往增多,各国设行人,以主外交。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职责为“记大事,书盟首”。

战国初期,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进展,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成为此时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征。“百官之长”的相、丞相,已成为各国普遍设置的官职。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各国官制仍不统一。齐国变化较大,相以下设五官:大田、大行、大谏、大理和大司马。楚国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上柱国、大司马和大将军是政府高级军事长官。秦国沿三晋,又取诸国之长,形成一套独特的官制,并为汉代所继承,成为封建社会前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3.封建社会的中央官制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帝国。自此至1840年鸦片战争,在这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央官制的发展和演变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

(1)秦汉的中央官制

秦、汉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掌行政、监察和军事。九卿为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行政长官:奉常为九卿之首,掌宗庙礼仪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宫殿门户守卫,为宿卫侍从长官;卫尉为宫门警卫之官;太仆掌皇帝车马,兼掌全国马政;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典客掌民族事务及朝聘;宗正专管皇室亲属事务;治粟内史职责为征收盐铁钱谷租税和国家财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和官府手工业制造,以供应皇室。九卿之外,还有掌京师治安的中尉,掌宫室、宗庙、陵寝等土木营建的将作少府以及掌宣达皇后旨意与管理宫中事务的大长秋。秦汉九卿除卫尉、廷尉和治粟内史诸卿主要掌政府行政事务外,其余诸卿职能主要为皇帝及皇室内廷服务。国事与君主家事不分,政务与宫廷事务混杂,是秦汉中央官制的特点之一。

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丞相权力,建立中朝制,即选用一批地位较低的内廷人员参与朝政。朝廷政务往往先与尚书、侍中、大将军等近侍内廷“中朝”人员商议,然后告之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员。外朝官实际作用被削夺,地位下降,中朝官员受到重用。中朝制的建立既是皇权与相权矛盾的产物,也是内廷近臣权力膨胀的结果。汉成帝时,大司马(武帝时由太尉改称)、大司空(成帝时由御史大夫改称)和丞相(哀帝时改称大司徒)三公权力进一步削弱。尚书权力扩大,尚书令为主管,设五曹。东汉时尚书权力进一步扩大,尚书机构称台,有令、仆射各1人,尚书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职权。东汉至魏晋,中央政务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转移,行政事务渐由九卿向六部过渡。

(2)魏晋南北朝的中央官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职官制度从三公九卿制向更高级的三省六部制演进的过渡时期。

①三国时期的中央官制

三国时期的官制基本上沿袭了汉代的官制,同时也有一些变化。这个时期,曹魏的官制比较系统、完备。东汉末年设置丞相,以曹操充任,总领百官,主持朝政。这时丞相府内分曹治事,这是内廷尚书台列曹治事移至外朝的开始。又设秘书令掌管政令的颁发。曹丕称帝后,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虽然地位高,仅备顾问咨询。三公之外时而设大司马,地位高于太尉。为了加强君主专制,曹丕把尚书台移至外朝,分为五曹治事,使它成为外围的执行机构,由尚书令主持其日常政务。同时又成立中书省,设中书监、中书令二官,并掌机密,以代替过去的秘书令。侍中在汉代本为加官,可出入禁中。东汉灵帝时设侍中寺,以侍中为其长官,下有给事黄门侍郎等,掌随驾规谏,以备顾问。侍中常在皇帝左右,地位愈加尊贵,但也要侍候皇帝的起居生活。上述中书省、尚书台、侍中寺格局的确立,已具备了三省制的雏形。监察系统中,以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下设治书执法,掌劾奏,以治书侍御史掌律令。

②晋朝的中央管制

自西晋至南朝,或设丞相,或设司徒,废置不一,但若要总揽朝政大权,必须加有“录尚书事”的头衔才行,否则只是赠官,并无实权。朝廷又有“八公”,即太宰、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大司马、大将军,他们是为了尊崇士族望重之人的荣宠性虚衔。此外,又有“位从公”。凡骠骑、车骑等将军及光禄大夫等,如果有“开府仪同三司”的头衔,都属于位从公。

这一时期,中书省的中书监、令仍掌管草拟诏令、策划国政,位尊权重。由于中书省权势日重,晋时将侍中寺改为门下省,并且扩大其长官侍中的权力,使它参与朝政,以此来限制中书省的权力,互相钳制。此时尚书台作为执行机构,以尚书令为尚书台长官,与中书令、侍中共同参与朝政。其下有左右仆射等官。西晋时,尚书台曾设置吏部、三公、客曹、驾部、屯田、度支等六大曹,以后又有一些增减,至东晋时成为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大曹,每曹各设尚书为其长官。西晋时又置小曹三十余,设尚书郎二十余人,分曹主事;东晋以后逐渐省并,以三四个小曹为一部,或五部、或六部不定。南朝时,改尚书台为尚书省。总之,这一时期是三省开始形成和进一步发展完善的时代。

③南北朝的中央官制

北朝,包括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五朝,长达两百年的统治,其官制基本上沿袭了魏晋以来的旧制。北魏政权是由鲜卑族拓跋部贵族建立的,最初他们依照本族传统设置八部大夫,分管政事;又设三十六曹尚书分理各种政务。太和中,魏孝文帝对北魏官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他依照南朝职官体制对北魏官制作了较大的调整。魏孝文帝的政治改革,促进了南北文化的交流和融合。中央主要职官设置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二大(大司马、大将军)、三公(太尉、司徒、司空)、三省(中书省长官:中书监、中书令;门下省长官:侍中;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左右仆射。北魏以后的东魏、西魏、北齐官制大体相因袭。西魏末年,苏绰等依《周礼》六官制度拟定改革官制计划,至北周方才实行。北周初年,以天官冢宰总领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五官,形成五府总于天官的格局。这样一来,朝廷的军政大权便都集中于天官冢宰了。北周武帝时,削夺了天官冢宰总领其余五官的权力,从而恢复和加强了君主专制统治。这时六官只是处理各自的日常政务,而朝廷大政便由皇帝亲信的官员来参与,《周礼》六官制度便只成了一个空架子。关于监察职官,这一时期的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其长官,唯北魏称御史中尉。御史中丞之下,晋代除设治书侍御史外,又设黄沙狱治书侍御史,掌管诏狱及廷尉处置不当之事。此外还有殿中侍御史、符节御史及分曹治事的侍御史等。

④官秩和勋爵

曹魏开始以品级区分官阶的高低,秦汉以来用“石”表示官位大小的做法被取消。魏晋官阶分为九品,即九等。北魏在九品的基础上又把每品分为正、从两种,成为十八等;自正四品以下,每品又分上下阶,这样总共三十等。北周依《周礼》以“命”计官阶。第一品为九命,最高。依此类推,第九品为一命,最低。这个时期的爵位制度很繁杂。曹魏之初定爵位为王、公、侯、伯、子、男六等,再下又有县侯、乡侯、亭侯、关内侯。此外还有名号侯、关中侯、关外侯、五大夫等,每种又分十数级。南朝大体沿袭前代制度。北魏定爵位为王、公、侯、伯、子、男六等。北周无“王”,为五等,皆加“开国”。南北朝时又出现一种荣誉性的称号“勋”,用以赐赠给有勋劳的高级官员。勋的等级称“转”,最高为十二转。勋的每一转都有固定的称号。

(3)隋唐的中央官制

隋、唐时期专制集权中央政体趋于完备,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三省长官具有宰相之职,形成三省分工明确又相互牵制的机制。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变化。

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枢,下辖六部二十四司。尚书省长官左右仆射、左右丞,下设左右司,分掌六部。六部以吏部为首,掌官吏选授、勋封及考课之政,下辖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户部掌人口、土地、钱谷及赋税之政,下辖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礼部掌礼仪、祭享、贡举之政,下辖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选、地图、车马、甲械之政,下辖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隶及按复谳禁之政,下辖刑部、都官、比部、司部四司;工部掌山泽、屯田、营建与工匠之政,下辖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

六部之外又有九寺五监,它由秦汉九卿演变而来。九寺中的太常寺仅掌祭祀、礼仪,科举考试归礼部;原掌宫殿守卫的光禄寺(由郎中令演变而来),专掌酒礼膳馐之事;卫尉寺专管武器和仪仗帐幕,不掌警卫;太仆寺掌一般马政,不管皇帝车马;廷尉改称大理寺,掌审讯刑狱,司法行政归刑部;鸿胪寺掌赞助礼仪,外族朝聘归礼部;司农寺管仓储之事,赋税财政归户部;宗正寺职责未变;太府寺为新设,掌金帛府藏。五监为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和都水监,分掌学校教育以及国家和宫廷手工业制造,宫殿、城廊、官衙的修建等。九寺五监形式上独立,实际上是与六部配合的办事机构。

(4)宋元的中央官制

宋朝的中央机构在神宗元丰前后有很大的不同。元丰以前,虽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虚设。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真宰相之任,参知政事为副相,总揽行政;又设枢密院掌军事,转运使司、铁盐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财政,这样形成了行政、军事、财政三权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权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权力也被不断增设的机构所侵夺。如吏部,权归审官东院、流内铨、审官西院、三班院;户部,权归三司;礼部,权归礼仪院;兵部,权归枢密院;刑部,权归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工部,权归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监中部分寺、监权力的转移也有类似的情形。

宋神宗元丰五年(1082年),实行中央官制改革,罢去三司及一切丛杂机构,基本恢复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与唐代不同的是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为宰相之任(后改称左右丞相);此外,枢密院职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变唐、宋的三省制为一省制——中书省,以中书省为最高政务机关,六部为其所属。

(5)明清的中央官制

明清时期中国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发展到了极端。明初朱元璋对中央官制作了较大的调整。首先废秦汉以来的宰相制为咨询顾问并办理日常公务的内阁制;监察方面改汉以来的御史台为都察院;军事上改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别掌管京师及各地卫所的军队,虽统兵,但无调遣权,军队的调遣权最终由皇帝掌握;提高六部地位,直接向皇帝负责,并建立庞大的宦官机构及其控制下的厂卫特务组织。废丞相设内阁是政府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内阁由翰林院学士组成,分首辅、次辅和群辅。其职责主要为“票拟”,即代拟诏书,批答奏折。永乐以后,内阁学士渐参与政事,不仅咨询顾问,且掌实权。内阁遂由明初的皇帝顾问秘书变为全国行政中枢。

由满洲贵族建立的清王朝,初由八旗旗主和议政王大臣会议共同议政。雍正年间,西北用兵频繁,为及时商议军务,设军需房,后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此后成为由皇帝直接控制下处理全国军政事务的中枢辅政部门。其特点为:办事效率高、速度快和保密。清代六部职权缩小,已不是行政管理中枢,不能对下直接发布政令。清代寺监仅存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和鸿胪寺。宗人府的地位则在六部之上。五监仅存国子监,其余四监先后并归工部。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为抵御外国列强的侵略和维护封建政权的需要,进行官制改革和机构调整。

()历代地方官制

1.奴隶社会的地方官制

商王朝中心区以外设置的地方官吏,有侯、伯、男、甸等,称为外服官。这就是《尚书酒诰》说的“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商王为了控制广大被征服的地区,常把自己的诸妻、诸子、功臣以及臣服的少数民族首领分封在外地,开了周代分封制的先河。但并未形成诸侯等级制。

西周对外服也实行分封制。周武王灭商以后,把中央王朝直接控制区以外的这块广大土地进行了分封。封赏的对象,不仅有神农、黄帝、尧、舜、禹的后人,更主要的是把土地封给周王的同姓和有功之臣。西周把分封制与宗法制结合起来,不仅巩固了中央政权,也加强了对广大被征服地区的控制。西周地方政府的组织,有“五服”、“五等”的说法。所谓“五服”,就是依据诸侯封地的远近,分封为甸、侯、宾、要、荒五服。服就是服事天子之邦国。西周分封诸侯的爵位,因其封地大小,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即所谓的“五等”。各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基本也是按照周王朝的中央职官机构设官分职,以进行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尚书立政》所列的“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夷、微、卢烝、三亳、阪尹”,就是各诸侯国的封疆官吏。其中,司徒、司马、司空的职司与中央官的任人、准夫、牧相当,是诸侯国的“三亳”。亚、旅次之,是具体处理各诸侯国军政事务的卿大夫。“夷、微、卢”是西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烝”是他们的君长。“夷、微、卢烝”,当是泛指臣服于西周王朝的方国首领。“三亳”是监督商朝先王旧都的官吏。“阪尹”是险要地区的守官。

春秋时期,中原各国的地方政权基本上实行国、野制。所谓国,是指国都及附近地区;野是指国以外的远方农村。当时按照国、野的不同组织形式,分别设置各级官吏进行管理。《国语齐语》中记载齐国管仲实行了“参国五鄙制”。这就是在国中建立轨、里、连、乡四级行政体制,分别设置轨长、里有司、连长、乡良人为其长官。在鄙野中建立邑、卒、乡、县、属五级体制,分别设置邑有司、卒帅、乡帅、县帅、属大夫和属正长等官。春秋初期,由于各国之间征战频繁,诸侯国开始在边境地区设县,以加强防守。至中晚期在内地也开始设置县,由国君委派县大夫去治理。有的诸侯国还开始在县下设郡。这个时期郡比县低,与战国时期郡统辖县不同。县大夫之下有县师、司马、司寇等官。县司马、县司寇与朝廷的司马、司寇的职掌相当,只是管辖范围不同。

战国时期,各国在地方大多确立了郡、县两级制,以郡领县。郡的行政长官是守,由国君直接任免。郡守下设郡尉,主管郡内军务。郡下设县,长官称令。令下有丞,分管财政和讼狱;有尉,管军务;有司马,管马政;有司空,管县内土建工程(多与军事有关)及刑徒。齐国未见有郡,据《孙膑兵法擒庞涓》,齐国设有大都,相当于郡,长官为都大夫。齐国称邑,与县相当,长官称大夫。战国时期,由于封建统治者打破了奴隶社会以宗法血缘关系维系的世袭制,在官吏的任用上改为俸禄制。当时各国对俸禄采用了不同的计算单位。例如,卫国以“盆”计算,齐魏用“钟”计算,秦燕用“石”计算等。

2.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制

(1)秦汉的地方官制

秦汉地方实行郡、县制。至东汉末年,形成了州、郡、县三级行政制度。

秦朝的京师行政由内史掌管。内史位秩与列卿等同,也参议朝政。西汉武帝以后,京师分为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部分,分别由三官治理,称为三辅。三辅长官位同列卿,可参议朝政。东汉迁都洛阳,京师行政改由河南尹治理。

东汉末年,作为监察区划的州的长官刺史,逐渐具有了行政、军事大权,于是州便成为郡上一级的行政区划了,刺史也就成为集行政、军事、监察等大权于一身的地方大员了。

郡是低于州一级的行政区划,其长官秦时称守或郡守,汉景帝以后改称太守。下有郡丞,为其佐助。又有郡尉,掌管一郡的军事甲卒,汉景帝以后改称都尉。

汉代与郡同级的还有诸侯王国。刘邦称帝后,翦除异姓诸王,除长沙国外,只封刘氏子弟为王,所封之地称国。汉初的诸王国割据一方,有自己的军队,所置官署与中央朝廷一样。朝廷只向王国委派太傅(辅导诸王)和丞相(统率王国百官),御史大夫以下官员,都由诸王自己任命。由于诸王国的势力越来越大,最终酿成吴楚七国叛乱。为了限制和打击地方王国的势力,通过汉景帝的“削藩令”、汉武帝的“推恩令”,从此“诸侯唯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加强了对地方政权的控制。东汉王国制度同西汉。

秦汉时,郡下辖若干县。万户以上的县,长官为县令;万户以下的设县长,均由朝廷任命。县令、县长之下设有县丞,为其佐助之官;又设县尉,掌管一县的甲兵军事。对县的低级官吏如斗食、佐史等称为县少吏。县官署中也是分曹治事,例如被称为主吏的功曹,便是主管县少吏的选用和考绩。此外,还有主管文书的令史,主管监狱的狱掾等官吏。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县之下还有乡、亭、里,“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汉代统治者强调对人民的思想控制,因此十分重视三老制度,东汉时甚至在郡和王国都设置三老。亭的设置同邮驿制度有关。列侯的食邑称侯国。汉代以县令、县长为侯国的相,主管侯国行政,他们不向列侯称臣,只供给地租。

(2)魏晋南北朝的地方官制

三国时期,各国的地方行政建制基本上是州、郡、县三级。州设刺史,或称州牧,为州的最高行政官长。一州下辖数郡,郡长官为太守。郡下辖县,大县置县令,小县置县长。

东晋以后,在南方又有侨州、郡、县。北方的一些士族及大批流民陆续移居江南,于是政府划出一些特定的区域安置这些人,但仍用北方的地名称呼这些新设置的州、郡、县,它们便是侨州郡县。晋代封爵有诸侯王国、公国和侯国。王国、公国、侯国都设相,王国相后改称内史。王国的内史及公国的相位当郡太守,侯国的相位当县令。

南朝和北朝时期,地方都是州、郡、县三级制度,但是州、郡的辖境日益缩小,而数量大为增加。州是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划,行政长官为刺史,下设别驾、诸曹从事等。国都所在州的长官,一般称为牧。州下为郡,其行政长官为太守,国都所在郡的长官一般称为尹。郡下为县,以县之大小分置令、长。县下还有乡、里。

(3)隋唐的地方官制

隋初沿北齐、北周制设州、郡、县三级地方机构,隋朝初年,废郡,改为州、县二级制。州设刺史,县设县令。唐初依隋旧制,地方上有州(郡)、县两级。州的长官为刺史,唐玄宗天

宝元年(742年),改州为郡,改刺史为太守。后复称州,上州刺史从三品,其下佐官有别驾1人,从四品下,长史1人,从五品上,司马1人,从五品下,录事参军事1人,从七品上,录事2人,从九品下,此外还有司功、司仓、司户、司田、司兵、司法、司士等七曹参军各1人,皆从七品下。又有市令、丞、文学、医学博士等冲、下州刺史皆正四品下,其下佐官仿上州,但不全设置。别驾(中州不置)、长史、司马称为“上佐”,唐制规定,凡刺史缺员或为亲王兼领时,上佐可代行州事。但在一般情况下,上佐并无具体职任,因其品高俸厚,又不亲实务,多用以优待宗室或安置闲散官员等,所以白居易称这类官为“送老官”。诸曹参军分掌各州府的军政、财政、刑法、农田和户粮等事务,称为“判司”。诸曹“判司”由各州录事参军事统辖。未设司马之州,录事参军为刺史之佐,处于综领督察的地位。

县的长官不分大小统称令。京县令,正五品上;畿县令,正六品上;上县令,从六品上;中县令,正七品上;中下县令,从七品上;下县令,从七品下。令之下佐官有县丞、主簿、县尉等(京县增设录事2)。县令统管一县所有军政事务,亲自处理刑狱。县丞为之副,县尉分判众曹,催征租赋,主簿掌文书簿计。此外,还有七曹佐官,是应州府七曹而设,因事务不多,一般不常设。

(4)宋元的地方官制

宋朝在地方官制中削减州郡长官的权力,不许他们兼任一个州郡以上的职务。以文臣任州郡长官,另设“通判”以牵制。将全国划为十五路,设转运使、提点刑狱、安抚使、提举常平等四司,临时指派朝官兼领。元朝在行省分为路、府、州、县,设总管、府尹、州尹、县尹;同时各设“达鲁花赤”(管民官),由蒙古人担任。

(5)明清的地方官制

明朝地方行政系统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制。明初改元时的路为府,府之下为县,在原则上是“府县两级制”。府县之外另有州,大州直辖于省,与府相同,称直隶州。小州则属于府,与县相同,称属州。所以在形式上是府州县三级制。加“布政使司”区,成为“省”、“府”、“州”、“县”四级制。明代晚期在“布政司”上又设“督”(总督)、“抚”(巡抚),原为中央御史之临时兼职,后成为常驻官,于是在形式上竟成为“督抚”、“布政司”(省)、府、州、县五级制了。然而实质上仍以府(或州)、县两级地方行政为基础,上加省级,可称为“三级制”。每省设置管行政的左右“承宣布政使”两人,其品秩从二品;设掌管监察与司法的“提刑按察使”一员,其品秩为正三品;设掌管地方军事的都指挥使,亦称“都司”,为正二品。一般府的长官称知府,只有顺天、应天两“京府”的长官称府尹,为正四品官。“县”的长官称知县,为七品官。

清朝继承元明以来的分省建制,以省为地方上的最高行政区域,下设府(州、厅)、县,构成地方上的省、府、县三级基本行政系统组织。

历代地方官制如表31所示。

注:①总督是地方最高军政长官,管辖一省或二三省,综理军民要政。②巡抚是省级地方政府的长官,总管一省的军政,地位稍低于总督,但与总督仍属平行。③知府是管理一府的政务,统辖数州县。④知州是管理一州的政务。⑤知县管理一县的政务。

二、古代科举制度

()察举和九品中正制

西周时期,大夫以上的爵位和官职是世袭的,大夫以下低级官职是挑选士来担任。士是贵族的最底层,是军队的骨干,是武士的通称。士由乡里荐举,即所谓的乡举里选。士由诸侯献与天子,入大学学习。学成后,经天子考试其射艺,授予官爵。战国时期,士主要指有一定知识技能的人。士通过推荐、自荐两种途径入朝。

汉代取士:一是由郡国选送入京师开办的大学学习,由太常选拔,经考试授予郎中、文学掌故等官职;二是由公卿、列侯、郡国守相等经过考察后向朝廷推荐,即察举;三是征辟,即皇帝不经荐举直接征聘有名望的士,授予博士或待诏的称号,作为顾问。

魏晋时期,察举制度发展成九品中正制,即由中正对察举对象的家世、道德、才能进行评论,对其做出品定,然后作为吏部选官依据的制度。品共分为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但类别却只有二,即上品和下品。一品无人能得,形同虚设,故二品实为最高品。在各郡设置中正,后来又在各州设置大中正。州郡中正只能由本地人充当,多数由现任中央官员兼任。任中正者本身一般是九品中的二品(即上品)。郡中最初是由各郡长官推选的,晋时改由州中正荐举,中正的任命权掌握在司徒府。州郡中正都设有属员,称为“访问”。一般人物可由属员评议,重要人物则由中正亲自评议。

()隋唐的科举制度

隋朝,隋炀帝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和察举征辟制,用公开考试的方法分科取士,这就是科举制的真正开始。唐代科举制度进一步完善,考试科目分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50多种。其中明经和进士两科考生最多,唐高宗以后进士科尤为当时人所重视。唐朝许多宰相大多是进士出身。明经、进士两科,最初都只是试策,考试的内容为经义或时务,后来两种考试的科目虽有变化,但基本精神是进士重诗赋,明经重帖经、墨义。

常科考生分生徒和乡贡两类,生徒是从京师或州县学馆出身,送往尚书省考试的考生;先经州县考试及第后再送尚书省应试的考生叫乡贡。由乡贡入京应试者通称举人。州县考试称为解试,尚书省的考试通称省试或礼部试。礼部试都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闱就是考场的意思。常科登第后,还要经吏部考试,叫选试。合格者,才能授予官职。唐代取士,不仅看考试成绩,还要看是否有名人推荐。因此,考生纷纷奔走于公卿门下,向他们投献自己的代表作,叫投卷。向礼部投的叫公卷,向达官贵人投的叫行卷。

武则天载初元年(690)2月,女皇亲自“策问贡人于洛成殿”,这是中国科举制度中殿试的开始,但在唐代并没有形成制度。在唐代还产生了武举。武举开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即702年。应武举的考生来源于乡贡,由兵部主考。考试科目有马射、步射、平射、马枪、负重等。“高第者授以官,其次以类升”。

(三)宋朝科举制度的改革

宋代的科举,大体同唐代一样,有常科、制科和武举。相比之下,宋代常科的科目比唐代大为减少,其中进士科仍然最受重视,进士一等多数可官至宰相,所以宋人以进士科为宰相科。进士科之外,其他科目总称诸科。宋代科举,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进行了重大的改革。首先,宋代的科举放宽了录取的范围。宋代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进士及第;二等称进士出身;三等赐同进士出身。由于扩大了录取范围,名额也成倍增加。唐代录取进士,每次不过二三十人,少则几人、十几人。宋代每次录取多达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对于屡考不第的考生,允许他们在遇到皇帝策试时,报名参加附试,叫特奏名。也可奏请皇帝开恩,赏赐出身资格,委派官吏,开后世恩科的先例。

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宋初科举,仅有两级考试制度。一级是由各州举行的取解试,一级是礼部举行的省试。宋太祖为了选拔真正忠实于封建统治而又有才干的人担任官职,为之服务,于开宝六年实行殿试。自此以后,殿试成为科举制度的最高一级的考试,并正式确立了州试、省试和殿试的三级科举考试制度。殿试以后,不需再经吏部考试,直接授官。

宋神宗时,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后,对科举考试的内容着手进行改革,取消诗赋、帖经、墨义,专以经义、论、策取士。所谓经义,与论相似,是篇短文,只限于用经书中的语句作题目,并用经书中的意思去发挥。王安石对考试内容的改革,在于通经致用。把《易官义》、《诗经》、《书经》、《周礼》、《礼记》称为大经,《论语》、《孟子》称为兼经,定为应考士子的必读书。规定进士考试为四场:一场考大经,二场考兼经,三场考论,最后一场考策。殿试仅考策,限千字以上。后因王安石变法失败,考试内容有时考诗赋,有时考经义,有时兼而有之,变幻不定。

(四)明代的科举制度

元代蒙古人统治中原以后,科举制进入中落时期。但以四书试士,却是元代所开的先例。元朝灭亡后,明王朝建立,科举进入了鼎盛时期。明代统治者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制度更加严密和完善。

明代进学校成为参加科举考试的必由之路,入国子监学习的学生,通称监生。监生分四类:生员入监读书的称贡监,官僚子弟入监读书的称荫监,举人入监读书的称举监,捐资入监读书的称例监。监生在明初可以直接做官。明成祖以后,监生直接做官的机会越来越少,但可以直接参加乡试,通过科举做官。明代正式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乡试是由南、北直隶和各布政使司举行的地方考试。地点在南、北京府和布政使司驻地。每三年一次,逢子、卯、午、酉年举行,又叫乡闱。考试的试场称为贡院;考期在秋季八月,故又称秋闱。凡本省科举生员与监生均可应考。只有进入学校,成为生员,才有可能入监学习或成为科举生员。凡经过本省各级考试进人府、州、县学的,通称生员,俗称秀才。取得生员资格的入学考试叫童试,也叫小考、小试。童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由各省学政主持,学政又名提督学院,故称这级考试为院试。院试合格者称生员,然后分别分往府、州、县学学习。生员分三等,有廪生、增生、附生。由官府供给膳食的称康膳生员,简称廪生;定员以外增加的称增广生员,简称增生,于廪生、增生外再增名额,附于诸生之末,称为附学生员,简称附生。考取生员,是功名的起点。乡试考中的称举人,俗称孝廉,第一名称解元。唐伯虎乡试第一,故称唐解元。乡试中举叫乙榜,又叫乙科。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考试,又称礼闱。于乡试的第二年即逢丑、辰、未、戌年举行。全国举人在京师会试,考期在春季二月,故称春闱。考中的称贡士,俗称出贡,别称明经,第一名称会元。

殿试在会试后当年举行,时间最初是三月初一。明宪宗成经八年起,改为三月十五。应试者为贡士。录取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鼎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进士榜称甲榜,或称甲科。进士榜用黄纸书写,故叫黄甲,也称金榜,中进士称金榜题名。

乡试第一名叫解元,会试第一名叫会元,加上殿试一甲第一名的状元,合称三元。连中三元,是科举场中的佳话。明代连中三元只有洪武年间的许观和正统年间的商辂两人。

殿试之后,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其余进士经过考试合格者,叫翰林院庶吉士。三年后考试合格者,分别授予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其余分发各部任主事等职,或以知县优先委用,称为散馆。

明代乡试、会试头场考八股文。八股文以四书、五经中的文句做题目,只能依照题义阐述其中的义理。措辞要用古人语气,即所谓代圣贤立言。格式也很死。结构有一定程式,字数有一定限制,句法要求对偶。八股文也称制义、制艺、时文、时艺、八比文、四书文。八股文即用八个排偶组成的文章,一般分为六段。以首句破题,两句承题,然后阐述为什么,谓之起源。八股文的主要部分,是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四个段落,每个段落各有两段排比对偶的文字。篇末用大结,称复收大结。八股文是由宋代的经义演变而成的。八股文严重束缚了人们的思想,是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同时也把科举考试制度本身引向绝路。

()清代的科举制度

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清代科举在雍正前分满汉两榜取士,旗人在乡试、会试中享有特殊的优待,只考翻译一篇,称翻译科。以后,虽然改为满人、汉人同试,但参加考试的仍以汉人为最多。

科举制发展到清代,日趋没落,弊端也越来越多。清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的处分虽然特别严厉,但由于科举制本身的弊病,舞弊愈演愈烈,科举制终于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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