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人员和会计职业道德
一、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财务、出纳、会计核算、会计分析等财务会计人员,包括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水平,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积极性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决定性因素。
(一)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由于会计人员从事现金出纳、资金核算,还肩负着单位的经济业务预测、分析和决策,对思想品德、业务素质上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4条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这些都是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具体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取消了直接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款。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有以下几种情况的还可以免试《会计基础》科目: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学历且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的人员;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全国会计、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且取得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教材不再指定。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大纲组织命题、考试、发布成绩、颁发证书。每年举办两次考试。实行考前培训社会化。不再授权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办法。
总之,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因此,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这一制度不但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障,也保护了持证人员的工作权力,在实际工作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参加会计业务培训,接受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达到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目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二)会计人员职责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编制业务预算、财务计划和预算,制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办法及其他会计事项办理办法。具体如下:
1.进行会计核算
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它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方面。它要求会计人员认真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总账,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支出、费用、成本,进行账实核对、账账核对,进行财产清查,计算出财务成果。在账证、账实、账账核对无误及财产清查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实施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应通过会计工作对本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和会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有关部门要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例如,在接受原始凭证时,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又如当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厉因,如属非正常原因造成的问题,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对违反收支规定的不予受理。此外,各单位还应主动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编制业务计划及财务预算
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财务计划、预算的编制就是企业安排落实经济活动经费开支的计划。按照各项收支制度和费用开支的范围与标准检查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是会计人员的一项主要职责。
4.制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办法
各单位的规模、性质不尽相同,办理会计事项的方法也不完全一致,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应企业自身特色的处理会计事项的规章和制度,包括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内审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成本计算办法、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档案保管制度以及现金报酬制度等。
5.办理其他会计事项
(三)总会计师制度
《会计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
(1)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2)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3)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①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
②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减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③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④惩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4)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5)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
(四)会计委派制
1988年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改革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会计委派制是由政府部门或企业产权所有者以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向企业单位委派主管会计或全体会计人员,为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业务并代表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会计委派制在试点及推广应用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解决了股东无力进行监督的缺陷,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可以低成本、快捷地对内部人进行有效监督。但其负面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因此,对它的利弊应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二、会计职业道德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和特征
1.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讲究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人员素质要求的重要方面。
2.会计职业道德特征
(1)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宰,在进行理财时,其自身素质和形象非常重要,必须有一定的强制性,明确会计人员应该怎样做的界线。如《会计法》要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在新形势下,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2)较多关注公众利益。财务工作要求财会人员具有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思想和行为,以国家、集体、公众利益的利益重于一切为最高原则。较多关注公众利益集中体现在财务工作者的道德习惯行为上,廉洁奉公,不贪不沾,一尘不染,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传统作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类型多样化。财会人员所维护的不仅仅是企业和国家的利益,还涉及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多方公众利益。因此,在新形势下,对财会人员职业素养的要求更高。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1.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1)根本目标一致。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
(2)作用上相互补充。二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依托:基本的会计行为必须运用会计法律制度强制遵守,但不需要或不宜用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行为,可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实现。
(3)内容上相互渗透。二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会计法律制度中含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包含会计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
(4)实施中相互作用。二者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
2.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从工作业务角度对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做出规范。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从品行角度对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做出规范。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反会计法律制度。
(3)实施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它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体现在其法律规范的内容中具有明确的制裁和处罚条款。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缺乏权威机构保障和对裁定的执行。没有权威机构对会计职业道德上的是非曲直做出明确裁定。
(三)会计职业道德主要内容
在经济、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会计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日渐受到重视,如何能及时、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平、完整,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显得十分重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会计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爱岗敬业
爱岗,就是会计人员应该热爱自己的会计工作,无论担任出纳、会计、财务,都应安心本职工作,并为工作竭尽全力;敬业,就是要对自己从事的会计工作有严肃认真的态度,全身心地投入本职工作,勇于为本职工作承担责任;爱岗敬业,是会计人员做好会计工作的基本职业道德。
2.熟悉法规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的财经法规、会计和税收制度,正确处理和核算各种经济业务。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3.依法办事
在办理会计事项时,要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办事,会计法所不允许的坚决抵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身体力行。严格办事,不屈从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压力。
4.客观公正
客观公正,就是在处理会计事务时要以事实为依据,真实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本来面目,做到凭证合法、记录真实、核算准确,公正地开展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
5.搞好服务
搞好服务就是会计人员应有明确的服务意识,文明的服务态度,优良的服务质量。每个会计人员应把如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兢兢业业,忠于职守,为参与管理、服务企业尽心尽职。
6.保守秘密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要严格执法,以提高和维护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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