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一、本书的主要研究内容
第一章为导言部分。该部分主要提出研究问题,并讨论了该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然后对企业股利政策的相关历史文献进行了评论性的选择性回顾。此外,本书还就研究的主要发现、创新点和研究内容以及结构安排进行了概括性简要描述。
第二章是股利税收成本与上市企业股利政策的价值相关性分析。在对以往文献回顾的基础上,提出研究假说并进行实证检验。结合现金分红监管政策和现金股利税率调整的双变动,考察现金股利政策的价值相关性以及股息红利税收成本的对这种价值相关性的作用。第一节通过以2005年6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为研究事件,考察伴随现金分红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下降,现金分红企业的股票持有至到期超额收益率的关系,讨论了现金分红的个人所得税成本与股票定价相关性。第二节在此基础上,检验了现金分红监管政策的价值相关性。以2008年10月9日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为研究事件,证监会在《决定》中要求上市企业将现金分红比例提高到30%,本书考察《决定》颁布前后,分红和不分红企业的股票超额股票收益率的系统差异,并从现金红利的税收成本角度提出了理论解释。
第三章基于我国机构投资者股利税收异质性,系统研究了机构投资者税收成本差异与上市企业股利收益率的关系。第一节针对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现金分红税负差异和所涉及的税收规制进行制度背景分析。第二节是数据来源和变量选择。第三节为多元回归分析与结论。研究发现,基金承担较高的股利税收成本,基金持股与股利收益率显著负相关;而社保基金的股利税收成本最低,社保基金持股与股利收益率显著正相关;非基金的企业类机构投资者所获股利虽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避税成本较低,因此非基金持股与股利收益率显著正相关,但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主要体现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
第四章基于我国机构投资者股利税收异质性,系统检验了机构投资者税收成本差异与上市企业除息日溢价和超额交易量的关系。第一节分析了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现金分红税负待遇差异进行简单回顾,重点对基金企业和非基金的机构投资者的税负差异进行制度分析。第二节是数据来源和变量选择。第三节是多元回归分析与结论。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加权平均股利税后成本越高,上市企业除息日溢价越高。随着2005年6月和2008年1月证券税制的改革,基金企业和非基金机构投资者的税收成本的前后相对变化确实会影响到除息日溢价和超额交易量。
第五章是现金分红税收成本对内部人持股与企业股利政策关系的影响研究。第一节分析了我国企业内部人的现金分红税负待遇差异,重点阐述了企业高管(高层经理和董事)、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税收成本的敏感程度。第二节是数据来源和变量选择。第三节是多元回归分析与结论。这部分研究证实,现金税收成本是影响内部人与企业股利支付力度以及股利支付形式选择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是本研究的结论、启示和研究局限部分。第一节对本研究的基本发现进行总结。第二节在完善上市企业治理结构的同时,就如何建设与资本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激励相容的证券税收体系提出了政策建议。第三节分析了本研究的一些局限性,并就未来的研究方向提出了设想。
二、本书的结构安排
本书共分6章,首先在给定现金分红政策变革的制度背景下,分析税收成本对现金分红价值相关性的影响;进一步,结合我国现金红利税制及其变迁,分别从基于税收成本的静态和动态股利顾客效应角度,讨论不同税负异质性的机构投资者持股及其现金股利偏好的关系;最后,基于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的股利税负待遇差异,考察这些股利政策制定者——控股股东的税收敏感度与高管的薪酬结构所隐含的股利税收成本差异对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和股利支付形式选择的影响。具体研究思路框架如图1-1所示。
图1-1 研究思路框架
【注释】
[1]我国现金股利的计税征收方式与其他国家是不同的。如美国、日本等国家和香港等地区是将红利收入计入个人收入总额中,年终统一计税征收,即采用的是综合纳税法。例如,美国就是实行典型的综合股利税制的国家,个人一年内无论是劳动所得还是资本利得,均汇总为当年的收入总额,对应相应的税率,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是采用分类征收模式,其中个人所得按照薪金、个体经营所得、稿酬、劳务报酬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五大类,按照不同的适用税率计征。目前,我国红利个税税率为10%,较之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3%至45%的累进税率而言,虽然较低,但税制的差异使得我国的个人投资者更难以规避红利个税成本。
[2]在该项政策中,个人从上市公司获得股息红利按照10%税率征收,但取得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则仍按照20%计征。因此,这一政策仅适用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分红。
[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居民企业投资获取的红利收入采用综合纳税法,即年终与企业其他所得合并后纳税,而个人投资者获取的红利是适用分类纳税法。所以,从规避红利税能力的角度看,居民企业规避掉这部分红利的税收成本更低。较之居民企业,我国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却采取的是单项征收,即我国是实行股息红利古典税制的国家。而美国、日本等国家和中国香港等地区是将股息红利收入计入个人收入总额里,年终统一计征,都是采取的综合税制。这使得我国的个人投资者要规避掉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成本是比较困难的。
[4]上市企业由原来的国有企业转制而来的占很大比例,很多公司在上市之初进行了资产剥离和重组,大股东将优质资产包装进股份公司后,自己却承担了不良资产和所谓的社会包袱。上市后,上市公司本身成了现金牛,大股东却守着一个烂摊子,甚至于许多大股东自身已经没有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了。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自然要求股份公司在上市后予以回报,从而满足自身生存需要,分红派现也成了上市公司向大股东“输血”的一种合法手段。与此相比,民营企业的套现需求主要源于股份不能流通。较之国有企业,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套现的需求更强。一方面,许多家族控股的民营企业在上市以后,一些家族成员逐步从上市公司中退出,他们希望得到一部分资金作为另外发展事业的资本,这些股东比较注重现金股利收入。另一方面,许多在企业上市的时候基本上都达到了所在行业的阶段性的发展高峰了,上市后一些创业者选择急流勇退。然而,根据现行的规定,发起人的股份不能流通,所以他们就希望能够从现金分红中收回投资。源自光大证券研究所市场点评报告,中国证券网,2003年3月27日,http://business.sohu.com/24/67/article2077167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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