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韦学源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和用工制度,相对传统的用工方式,具有方式灵活、节省人工成本、规避社保风险等优势。因此,近几年劳务派遣行业在国内得到较快发展,但行业迅速发展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滥用税收政策等各类问题也逐步凸显。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南宁市地税局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学用政策抓落实、强化执行促跨越”活动开展了劳务派遣行业税收征管情况调研活动,通过认真学习与劳务派遣相关的政策文件、走访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认真调查研究分析当前南宁市劳务派遣行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对策。
一、南宁市劳务派遣行业基本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6月30日,南宁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劳务派遣企业有164户,实际发生业务的有63户,共涉及劳务派遣人员86610人,全市劳务派遣企业共开具服务业发票金额137907.6万元,实际申报缴纳营业税1364.14万元,占开票金额的19.78%,劳务派遣行业整体营业税税负0.99%。用工单位主要集中在电力、银行、通信、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总体上看,南宁市劳务派遣企业的特点一是注册资本偏小。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所以大部分劳务派遣企业都只按照50万的最低限额注资,目前已发生业务的63户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只有27户,其中300万以上的只有5户。二是劳务派遣企业发展不平衡,劳务派遣人员人数集中在少数企业。全市劳务派遣人员86610人,其中40568人属于南宁安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广西嘉路人力资源顾问有限责任公司雇佣人员,占全市劳务派遣人员总数的46.84%。仅两公司上半年取得劳务派遣收入5.6亿元(含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及社保费),占全市劳务派遣企业总收入的40.6%。
二、当前劳务派遣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机构资质与监管问题突出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只需50万元的注册资金。但法律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资质缺乏统一的标准,与之相配套的监管制度也不完善。有的劳务派遣公司只有一两名工作人员就能开业,还有部分派遣公司根本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如此宽松的准入和监管环境使得劳务派遣公司抗风险能力较低,根本无法承担兑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种种责任,现行的劳务派遣企业审批只需要工商部门就可以办理,劳动保障部门不掌握劳务派遣企业的情况,直到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保障部门才介入,造成劳动保障部门监管难以到位。
(二)合同签订率低,劳务派遣工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部分劳务派遣企业因经营规模小、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再加上劳务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低,已签劳动合同也存在必备条款不齐、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雇佣年限,变更解除不规范以及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等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劳动保障部门未能及时掌握劳务派遣企业的基本情况,难以实施动态监管和有效指导。劳务派遣工人有很大一部分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及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利益诉求又不得不到有效地解决时,容易作出过激行为,给社会稳定造成隐患。
(三)现金交易大量存在,税收监管难度大
由于劳务派遣行业是新兴行业,发展快,行业管理不完善,很多公司法人对财务制度不熟悉,财务核算不规范,大量使用现金支付。一是通过现金支付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费用,造成税务机关难以核实企业相应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二是通过现金支付工资,仅以工资签领单作为入账凭证,虚列工资成为不法纳税人虚增成本费用的手段,税务机关对工资是否实际发放,发放金额的真实性难以核实,另一方面有可能存在克扣工资或摊派工资的情况,损害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四)劳务派遣与劳务中介业务、建安劳务分包混杂,滥用税收政策
1.劳务派遣与劳务中介业务混杂。部分劳务派遣企业不直接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在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后,与包工头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工实际均由包工头负责招集。从合同内容看,实际上是包工头向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了劳务工,劳务工与劳务派遣企业不存在任何关系,工作期间发生的法律纠纷、人身安全也完全由包工头负责,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的劳务工之间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派遣企业实际只承担了劳务中介活动,只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管理费,却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全额开具发票。该类公司也套用财税〔2003〕16文件的规定,仅就管理费差额缴纳营业税。
2.劳务派遣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混杂。建筑劳务企业承包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按实际提供的工程量与发包单位结算价款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相关规定,建筑劳务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全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实际上,由于该项业务的特殊性,很多建筑劳务公司在税收政策适用上避重就轻,有的按“建筑业”税目全额征税,有的按“服务业”税目差额征税。
滥用税收政策一方面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减少了财政收入,建筑营业税减少也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与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增速匹配工作造成影响。更为重要的是相同行业纳税人适用政策不一样,会造成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不利于行业公平竞争。公平竞争的经济发展环境会促使企业加强管理,革新挖潜,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如果行业长期存在税负不公平的情况,企业就会想方设法钻税法的漏洞,偷逃税款,造成整个行业竞争无序,甚至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五)用工单位虚开发票、虚增成本
部分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企业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同时套取现金用于其他用途,劳务派遣企业沦为“开票公司”。不仅侵蚀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基,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更重要的是助长了财务造假、逃税、商业贿赂、腐败等歪风邪气,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管理的思考
(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
当前,《劳动合同法》正在修订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准确掌握劳务派遣的有关情况,针对近年来劳务派遣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务派遣的一些特殊法律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细化使用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的范围,制定适合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文本,规范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包括在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对劳务派遣企业要严格实行准入审核,劳动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企业准入机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派遣单位的申请、许可及审查,提高劳务派遣企业履职能力,对未按规定参保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年审手续,通过行业管理规范减少税收阻力和漏洞。在税收政策方面,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方面,目前劳务派遣行业营业税有效的税收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作了特别的规定。而相关的税收政策并没有紧随该法的出台进行更新或补充,营业税仍是沿用2003年的旧政策,造成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脱节。比如该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财税(2003)年16号文件规定的营业税差额缴税政策规定:用工单位可以扣除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为职工上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计税基础。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少于两年,或者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否允许企业享受按照实际支付成本进行扣除、差额缴纳营业税的税收政策困扰着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强调是否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值得一提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将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等同,一并计入企业的从业人数作为判断小型微利的总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点,更明确地将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改变一直以来劳务派遣支出都是通过开具劳务发票在实际用工单位进行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做法,也造成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不一致,引出了劳务派遣公司业务招待费计提,劳务派遣人员福利费列支管理等一系列问题的争议,有待进一步理顺。
(二)加强部门协作和规范管理,加强动态监管和督察
一是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地税局联合开展调研,共同研究制定《南宁市劳务派遣行业管理办法》,解决劳务派遣用工出现的问题,提出管理措施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派遣行为,有利打击严重侵蚀税基行为,构建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劳动保障监察应将劳务派遣作为重点监察领域,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同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及至法院处理的作用,引导企业正确理解和实行《劳动合同法》,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强资金管理,对劳务派遣企业严格执行“两个转账”管理,堵塞现金支出漏洞
即被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必须采用转账方式;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必须采取转账方式。这将有效堵塞不法纳税人虚列工资费用、虚增成本支出的漏洞,更好地保护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同时,对劳务派遣企业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减少对派遣企业实行“两个转账”管理的阻力。据了解,目前各家金融机构对个人开立账户或转账均要收取1—50元不等的手续费,增加了派遣企业和派遣人员的负担,致使部分企业和个人不愿意使用转账方式支取工资。建议协调金融机构能否对劳务派遣企业为派遣人员,尤其是农民工,开立银行账户及工资转账手续费给予适当减免。
(四)加强税务监管,严堵税收漏洞
1.从严把握劳务派遣企业条件。明确享受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劳务派遣企业应符合《公司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相关法律保持一致。
2.制定《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对劳务派遣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营业税差额征税可扣除的项目、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进行统一和明确。尤其要细化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范围扣除凭证标准。在扣除范围方面,一是细化工资薪金的范围,与企业所得税保持一致,明确工资薪金是指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被派遣人员直接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其他支出;二是尊重实际,对劳务派遣企业收到的用工单位转来的指定专门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费,凡符合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支付标准的,纳入扣范围。三是将扣除的工资薪金、公积金等扣除项目的口径明确为“税款所属当月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且符合扣除规定的金额”。在扣除凭证标准方面,针对不同工资支付方式要求提供不同的扣除凭证,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薪金的,资料较为简单,仅凭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本人的银行转账凭证、与用工单位的工资结算单即可扣除,对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不采用现金支付方式支付工资薪金的,凭与用工单位的工资结算单、工资表及考勤考核明细资料等扣除,通过细化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标准,防止侵蚀营业税税基。同时,还有对劳务派遣收入业务招待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列支和福利费的开支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3.对劳务派遣企业营业税差额征税实行单项目备案管理,分项目申报、汇总缴纳制度。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4.对劳务派遣企业的发票管理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派遣业务应使用网络发票,提供劳务派遣业务应按其向用工单位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服务业发票,服务业发票应分别注明劳务派遣管理费、工资费用和社保费(含住房公积金)金额。
(五)加强相关政策宣传,提高政策执行力
重点加强相关劳动保障、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方面的宣传,使从业单位和人员知法、懂法、尊法,从而规范行业秩序,提高税法遵从度。
作者单位:南宁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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