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际借鉴研究
韦 慧 陈培坚 欧敏钊
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进入下滑阶段,各国的经济体制面临着严重的考验。危机过后,各国开始急切地寻找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世界主要国家纷纷调整发展战略,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求抢占未来经济科技竞争的制高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各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促进经济新一轮繁荣的重要战略选择。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2009年9月21—22日,温家宝总理召开三次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座谈会,深刻探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问题。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升为国家的产业政策。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成为先导性、支柱性产业。2012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布《“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本原则、重点方向及主要任务,为战略型产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认真分析我国现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现状及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建议,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状
我国在2010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将新兴产业锁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七个领域。在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政策扶持下,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不断增强,支柱产业地位日益凸显。至2010年年末,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已占GDP的4%。但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发资金投入不足
表1 我国R&D经费一览表
数据来源: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1。
表2 国内外R&D经费占GDP比重比较
数据来源:中国科技统计资料汇编2011。
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是科技活动的核心。提高R&D经费的投入规模和投入强度是一个国家实现自主创新的重要手段,这在主要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已得到显著体现。从表1、表2可以看出,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R&D经费逐年增长,从2000年的不到1000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5000多亿元,占GDP的比重也从0.9%增长到1.7%。可是我国R&D经费占GDP比重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研发资金投入的多少虽然不能直接和创新能力的强弱划等号,但研发资金的不足定会制约创新能力的提升。高科技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础,提升研发能力的意义尤为重大,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初期,研发资金投入不应成为其发展的障碍。
(二)科技人才匮乏
人才的多少和优劣直接决定了科技创新能力。为了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科技发展目标,近年来我国加大了科技人力投入,“十一五”期间科技人力资源总量呈现加速增长态势,2005年我国R&D人员总数只有150.3万,到2010年这一数据增长到354.2万,年均增长25%(见表3)。然而,我国科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的可喜趋势仍无法掩盖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显著差距的现实。我国每万个劳动人员中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的人员仅有29个,而日本这一数据是133,法国是137,德国是127,还不到日本的1/4(见图1)。科技人员比例的偏低直接影响科研能力的提升,造成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竞争力的缺失。
表3 全国R&D人员总量(2005~2010)
数据来源:中国科技部;中国科技统计数据(2011)。
图1 部分国家R&D人员比较
数据来源:中国科技部;OECD《主要科学技术指标2010/2》。
(三)生产技术相对落后,产业发展水平不高
现阶段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相对薄弱,进而导致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相对较少,而能够实现商品化并形成知名品牌的更少。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链中,我国的很多产业都处在中低端,许多处在中高端的企业也只是在模仿世界先进技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高端装备无法实现自给,许多关键的设备需要进口。当前我国90%的高档数控机床、95%的高档数控系统、机器人和工厂自动控制系统依赖进口。2009年仅装备制造业进口总额就高达1800亿美元。一些行业虽然起步不晚,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发展相对缓慢,如我国电动车行业起步较早,但是三种电动汽车的关键技术仍然不具备优势,其中混合动力汽车面临很大的瓶颈;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技术、机电祸合系统控制技术等方面尚处于初期开发阶段;高性能纯电动汽车在可靠性和工程化能力上仍然落后于国外。
(四)市场培育不充分,市场需求不足
商品的价值最终需要通过市场实现,稳定的市场需求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政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培育力度不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需求明显不足。问题具体表现在政府采购、消费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三方面。政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采购范围小,采购制度不完善,都制约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未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消费补贴制度的缺失也未能起到带动消费的作用。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产业发展的步伐,也抑制了市场的需求。
二、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现行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中,没有形成独立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税收优惠散布于流转税和所得税当中。
1.流转税方面:一是鼓励技术推广。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对销售再生水、翻新轮胎、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3)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4)销售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2010年年底以前,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三是鼓励引导低碳消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规定,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的1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所得税方面: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三是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存在问题
1.缺乏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稳定性较差。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新出台的七类产业,现行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都是以前制定的高新技术产业优惠,优惠政策的制定没有遵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规律,缺乏集中度和针对性。同时,我国现行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政策主要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制度,部分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是仓促出台,并会依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政策的调整而进行调整,立法层次低,也缺乏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在执行中面临诸多问题。此外,由于我国的税收立法体制单一,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为了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各地便采用先征后返、先征后退、专项返还或财政补贴等替代税收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这些政策带有明显的地区性色彩,强化了地方的政策优势而弱化了产业的政策导向,容易引起优惠政策的地区性不平衡甚至是恶性竞争,从整体上削弱了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实施,不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导向作用不强。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只有两种:一种是免税、减税、退税等直接优惠,另一种是税收扣除、加速折旧、延迟支付等间接优惠。直接优惠方式侧重事后的利益让渡,只有获得赢利才能享受优惠,对纳税义务人争取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大。间接优惠则侧重于事前优惠,对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激励作用较大,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研发的积极性,体现政府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意图。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大多数为直接优惠,而间接优惠较少,所得税优惠较多而流转环节的优惠少,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长期发展缺少持续的激励。
3.税收优惠设计不合理,政策效用不大。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只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进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活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缺少激励措施,这样就人为地造成有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暂亏,企业步入“亏损—不能享受优惠—缺乏科技再投入或更新提高—亏损”的恶性循环。同时,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以企业为对象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一方面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到优惠待遇,造成税收优惠泛滥;另一方面容易导致许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不是在科技创新上下工夫,而是在“新产品”、“高科技企业”、“先进企业认定”等方面下工夫,钻政策的空子。
4.对科技成果转化缺乏有效的税收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仅仅有技术创新是不够的,还要重视科技成果转化的阶段。在现有税收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环节中,对那些尚处于中间试验环节缺乏进一步研发的税收刺激,这样对想要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具有一定的阻碍。一个产业的发展需要经历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而目前我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激励主要集中在生产与销售环节,长期忽视基础研发,可能导致“技术空心化现象”。要想使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需要将生产实践、产品的技术、工艺过程相互结合,但是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中大多是强调事后优惠。伴随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不断成熟,产业结构的不断完善,这种事后功能的税收政策正在逐渐减弱,而利用事前优惠政策将有利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政策取向。
5.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应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各个环节,缓解投资者对创业风险的顾虑,减轻其技术研发投资税收负担。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对企业技术开发的新产品所带来的利润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对企业用于技术研发的投资以及可能面临的失败,在税收上没有给予更多的考虑,不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国际上普遍采取利用税收优惠促进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而我国还没有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风险投资的法规。建立一个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体系,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这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重大意义。
6.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力度不够。目前我国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还比较少,仅对中国科学院院士的院士津贴、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教文卫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各企业或七个新兴产业的科学成果奖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利于吸引科技创新人才。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及启示
(一)国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美国。美国是高新技术产业最发达的国家,提供了世界将近75%的技术。高技术产业作为美国支柱产业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1981年,里根总统签署了《经济复兴税法》,明确高新技术产业享有的税收优惠;1986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税收改革法》,1997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延长了税收改革法规定的减税的有效期限。美国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研发投入环节。美国高度重视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投资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费用若超过一年或几年的平均值时,超过部分可享受25%的所得税抵免;用于技术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资可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缴所得税;研发投入增加值的20%可退税;委托研发机构进行基础性研究开发费用的65%可直接从应纳所得税中抵免,新增研发费用的20%可直接冲减应税所得额,若当年没有盈利,则抵免额和费用扣除可往前追溯3年,往后结转5年;研发开支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在研发领域实行永久税费优惠。
(2)生产环节。美国政府将加速折旧作为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巨额补贴的一种有效方法,鼓励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对于战略性高新技术企业,美国允许其采用“双倍加速折旧法”来摊销固定资产的成本。同时,对试验研究用的机械设备,折旧期限缩短为3年,产业用设备折旧年限减为5年。
2.日本。日本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在1967年颁布了《增加试验研究经费的纳税减征法案》,并在1985年先后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税制》。
(1)研发环节。为了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开发、投资活动,日本制定了的特别税额减免方法。对技术研究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部分,可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对输出的技术专利所得收入的18%免征所得税;战略性新兴企业该年度的研发费等支出超过以往年度时,规定以其超出以前最高年度的金额为限额,将超出金额的20%从企业所得税额中减免;在新材料、生物技术、尖端电子技术、高性能机器人等领域进行试验研究,购置必要的试验研究资产时,可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购置价值的5%;用于科技研究开发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先进电子设备、高级机器人等,其购进成本的7%可抵免应纳所得税。
(2)生产环节。日本政府规定战略性新兴企业购置优于特定技术开发的机械设备,购置价值在10亿日元以内的,可享受5年期特别短期折旧,第一年折旧率可达50%;在科技开发区内,总资产超过10亿日元的高科技公司,用于R&D活动的固定资产,除正常折旧外,在第一年可根据购置成本按规定的特别折旧率实行特别折旧。对某些特定产业和项目,加提的特别折旧率最高可达到55%;凡属国家规定的重点产业部门或行业引进和购买的技术设备,第一年可折旧其价值的50%,从利润总额中予以扣除,形成企业内部的税额,对技术先进的机器设备和风险大的产业的主要技术设备,实行超短期特别折旧制度。
3.德国。德国规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业所有研发支出都可在当年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厂房设备可以申请加速折旧津贴。对符合条件的研究与开发投资,政府给予其研发资本投资额的7.5%的现金补贴。德国高科技研发领域固定资产实行特殊折旧制度。德国制定了具体的折旧制度,直接体现其科技政策,如对需要重点发展的高科技领域研究开发或实际应用所需要的固定资产、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实行特殊的折旧制度。德国规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设备动产部分和不动产部分的折旧率分别为50%和30%。个人和公司为科学项目的捐赠可以申请税收扣除,公司支持研究机构同一个产业合作从事研发项目,可获得大量的税收优待。
4.英国。英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鼓励体现如下:在英国境内进行科学研究发生的经常性费用和资本费用可以扣除,但1987年以后购置的建筑物发生的费用除外。如果用于研究开发的财产被处置,那么已经申请扣除的资本费用可以被收回,发生在英国境内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20%的投资税收抵免,在英国境外进行科学研究发生的资本性费用是不可以扣除,但经常性费用可以扣除。另外,英国对战略性新兴企业在流转环节承担的增值税税负,通过退还已缴纳增值税的形式,减轻战略性新兴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国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根本保障。税收优惠是政府政策目标的风向标,通过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表明一个国家政府实行相应政策的严肃性,也增强了本身的刚性,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同时,只有实现了税收优惠的法制化,才能保证依法征收、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理。
2.间接优惠比直接优惠更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由于税收直接优惠的局限性,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已普遍转向能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革新的间接优惠上来。为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各国实行了各种各样的、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其多样性不仅体现在对不同的政策目标实行不同的优惠方式,而且体现在根据同一政策目标的不同阶段实施各异的优惠方式。
3.税收政策应注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研发的调控。技术研发最大特点在于风险和收益不配比。技术研发初期,各项技术尚不成熟,具有高风险、收益少的特点,一段时期后,一旦消费者接受这种产品,会进入大批量生产阶段,其风险大大降低,收益增长率则会快速攀升。发达国家在研发环节给予企业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同时有效降低企业研发成本与研发风险,鼓励企业进行新技术研发。
4.税收政策应注重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自出创新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与保证。只有不断进行自主创新,才能适应科技领域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发达国家十分注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制定了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很好地保障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资金来源,有效降低了企业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建议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事关我国经济安全,事关我国经济的战略转型,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经成为“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我们应该在全面落实现行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针对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法律体系,协调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
1.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法律体系建设。一是加快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方面的立法步伐,提高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并创造条件尽快对新兴产业税收优惠实施单独立法。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应该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同时国家在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时,应由国务院单独制定一个特别优惠法案,把散见各处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集中在其中,统一颁布执行。二是从长远角度考虑,国家应制订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全面性法律———《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本法》,从总体上考虑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三是加快制定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目录和认定标准,可避免政策普降细雨,缺乏重点,有悖于政策初衷。
2.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立法权。为了促使中央和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国家应赋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税收立法权,允许地方政府根据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在不同时期相应选择切合本地区产业结构、人才结构的重点项目和税收政策手段,进行政策扶持范围和重心的动态调适,使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与中央和地方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
(二)转变税收优惠方式,优化税收优惠对象
1.实行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方式。目前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税收优惠政策应侧重于引导产业良性发展。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优惠机制。一方面,应继续采取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应增强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结转、税收扣除、费用扣除和技术准备金制度、税收饶让等间接优惠措施的政策出台数量和实施力度。
2.税收优惠对象由“企业”向“项目”转变。根据高新技术研发的特点,通过项目优惠、研究开发环节优惠,刺激具有实质意义的科技创新行为。税收政策应按照原则规定可享受优惠的研究项目或研究开发行为,确定基础研究或前期研究环节的优惠、中间试验阶段的优惠等标准,最后由企业进行申报,经核准后方可享受优惠待遇。
(三)实现税收优惠从以地域优惠为主向以产业优惠为主转变
为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和健康良性发展的市场经济外部环境,在设计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时,应逐步减少区域性的税收优惠,而注重行业性普惠。对国家确定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应根据产业发展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节能环保产业。(1)对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营业税;(2)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因实施合同能源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取得的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4)用能企业按照能源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在税前列支,不再划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5)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对于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2.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以信息科技应用为牵引,创新信息产业技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是我国经济发展和转型的战略基础和引擎。对从事依托信息技术与基础设施,促进现代服务业和现代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建设互联网技术、物联网技术、网络计算和信息存储技术开发、信息安全技术等企业,给予营业税从投资之日起一定年度内减半征收的政策。
3.生物产业。(1)对从事先进育种技术,提高农产品的质量、产量和抗逆性的企业,给予免征流转税、企业所得税、所有地方税的政策优惠;(2)对研发推广节约资源,减少面源污染,农业废弃物资化利用等技术的企业,其所取得的收益免征营业税的优惠;(3)对从事药物研发、生产,以创新药物为龙头的生物医药产业链,以及从事生物制造产业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
4.高端装备制造产业。(1)完善固定资产扣税和折旧制度,促进传统产业设备更新改造。针对企业在转型升级中面临扩大基建生产,与建筑物等不动产密不可分的电梯、管道、电缆、钢构、中央空调等大量金额大、投入多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的问题,应实行全面型的增值税抵扣制度,扩大抵扣范围,实行固定资产抵扣全覆盖,以利于企业加大技术创新与开发力度;(2)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较快等原因,进行技术升级而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也应列入加速折旧范围,以促进机器设备的升级换代。
5.新能源产业。(1)从我国资源实际出发,对煤产品的清洁高值综合利用,煤转天然气和煤制重要化学品技术研发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给予“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同时给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再投资抵扣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从调整能源结构、建设可持续能源体系目标出发,对从事可再生风能、潮能、太阳能、先进核能等清洁能源的企业,给予增值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免两减半”的政策优惠。
6.新材料产业。(1)推进钢铁、有色、水泥、玻璃、高分子等产能过剩材料结构调整,对新投资上述产业的企业,取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降耗减排;(2)培育再制造产业经济发展,建议对再制造产业比照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50%的优惠;(3)从我国资源特点与发展需求出发,对从事先进轻结构材料、复合材料、功能材料、电子信息材料、器件与系统技术等企业,给予增值税税负超过3%以上部分返还、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4)对开展材料的环境友好性、可再生循环性和设备使用全过程中的节能减排的研究开发,其所获得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7.新能源汽车产业。(1)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改财政补贴为税收直接减免,避免因补贴政策提价而让行业受益,有悖于政策初衷;(2)加大新能源汽车自主品牌研发的支持力度,对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利润实行增值税超税负返还和应税所得额减按90%—95%计征企业所得税,以区分外购国外汽车零配件、组件组装汽车;(3)对新能源汽车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如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桩等建设项目,减半征收营业税,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研发环节的税收优惠力度
1.建立货物和劳务税退税制度。第一,增值税退税。对新兴产业企业的进项增值税实行退税,并在实现增值税转型的基础上,对包括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税款给予退税。第二,关税退税。对新兴产业购进的进口机器设备所含的进口关税给予退税。
2.适当加大对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可以根据企业研发投入的总量和增量综合考虑,在现今对企业研发实行150%的税前抵扣的基础上,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长部分,再给予50%的税前抵扣。
3.适当扩大企业税前列支的范围。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科技创新投资风险准备金,用于研发阶段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引进研究设施等。企业可按营业额或收入总额的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自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
4.建立全面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制度。第一,对新兴产业研发用房产和土地实行5年到10年的免税期,等到其产业成熟之后,再恢复征收。第二,为了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新兴产业提供房产租赁服务,对出租人的房产租金收入减半征收房产税。
(五)强化生产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税收优惠:(1)对发展初期购买的货物和劳务给予退还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优惠,当销售实现之后,再补征退还的进项税额;(2)对企业销售最终产品免征增值税。
2.所得税税收优惠:(1)明确规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并明确列出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条件;(2)缩短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比照美国的经验,将最低折旧年限缩短为3—5年;(3)实行再投资退税。为了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部分,可以考虑对该部分资金所缴纳的所得税给予一定的退税。
(六)建立有利于吸引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
人才是产业发展的驱动力,要建立有利于吸引科技人才的税收政策。一是对个人转让新兴战略性企业股权的财产转让所得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转让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对技术入股和管理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放宽应税工资的扣除,允许扣除本人接受再教育的支出,以鼓励加大教育投资。四是适当扩大对科技研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同时,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有关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鼓励和提高其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发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七)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的税收政策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模的大小取决于市场需求,要注重运用税收政策引导市场转变消费观念。第一,完善消费税,增设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品消费税税目,并按稀缺程度不同相应提高非再生、稀缺性资源的单位税额,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第二,改革资源税,计税依据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三,改进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的税基与税率设计。一方面,调整车船税的计税标准,改按能耗大小规定有差异的征税额度,实行区别对待;另一方面,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减排技术标准、污染少的车辆,制订车辆购置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并通过降低相关税收成本来达到引导消费的目的。
(八)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风险投资的税收支持
风险投资是企业创新活动重要的资金来源。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应加大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支持。一是适当加大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优惠对象包括风险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个人,优惠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实行再投资优惠,如果风险投资企业把从其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则这部分收益免征所得税。三是放宽亏损弥补,既可亏损前转,也可亏损后转,采用前后共同补偿方式。风险投资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前和以后几年的利润来弥补亏损,从而使风险投资的投资损失得到充分的补偿。
(九)实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外合作的税收政策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是基于全球科技前沿领域的创新突破,国际合作发展必然的趋势。税收优惠政策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一是大力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二是切实提高国际投融资的质量和水平;三是大力支持企业跨国经营。实施税收饶让,承认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放宽税收抵免限制,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征税;实施亏损结转及其追补机制、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促进对外投资等措施,促进对外合作。
作者单位:蒙山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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