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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时间:2023-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即一项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货物销售又涉及不征增值税的劳务提供,这一项行为被称为混合销售行为。按税法规定,对于兼营销售,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所称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所称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我国境内。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各种有形动产的所有权,能从购买方取得货款、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这里的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除土地、房屋以外的有形动产),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提供应税劳务

目前,我国增值税只对加工和修理修配两种劳务征收增值税。加工是指纳税人受托加工货物,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或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收取加工费,还是从委托方取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都应视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3.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将货物从我国境外移送到我国境内的行为。税法规定,凡进入我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除免税的以外),进口者在报关进口时,必须向海关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

增值税对货物销售征税一般是指货物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并能取得经济补偿,这是一种常规的销售方式,应按规定征税。但在有些情况下,货物没有对外销售,也应视同销售征税。这种视同货物销售应征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1)总分支机构间的货物调拨。在一般情况下,总分支机构间的货物调拨只是货物的内部调拨,不作销售处理,也不征增值税。但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而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的内部调拨,应视同销售征税。

(2)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内部使用。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内部使用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被用于连续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不作销售征增值税。另一种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被用于本企业内部的基本建设、专项工程、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非应税项目的,应视同销售征增值税。

(3)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投资,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捐赠给他人,均应视同销售征增值税。

2.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业务和非增值税业务的一项行为。即一项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货物销售又涉及不征增值税的劳务提供,这一项行为被称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例如:某计算机公司向A单位销售计算机并负责安装调试,根据合同规定,销售计算机的货款及安装调试的劳务款由A单位一并支付。在这项业务中既存在销售货物,又存在提供非应税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混合销售行是作为增值税的商品销售,还是作为营业税的劳务,需视企业性质而定。对从事货物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征营业税。

3.兼营销售

兼营销售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生产经营中,还兼营非应税劳务。它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在于,混合销售是指一项特定的销售行为,而兼营行为并不发生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之中,一般可以明确区分并分别核算。按税法规定,对于兼营销售,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4.其他销售

税法还针对某些特殊的销售行为进一步明确应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建,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4)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的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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