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已缴纳或应缴纳的税款退还给货物的出口企业或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出口货物准予退(免)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地说,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所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免征。
(一)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
我国对出口货物分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出口退税、出口免税和出口不退税也不免税等三种不同的出口退税政策。目前,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企业主要涉及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和某些特准退税的货物。
1.生产企业
对于享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以及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无论是内资生产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除小规模生产企业和1993年底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均可退还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纳的增值税。
2.外贸企业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均可退还收购环节已纳的增值税。
3.特准退税的货物
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第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第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外轮、远洋货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第四,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第五,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但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和纸制品。
(二)出口免税的适用范围
(1)199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
(4)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5)避孕药品或用具、古旧图书。
(6)计划内出口卷烟。
(7)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的适用范围
主要为:原油;援外出口物资;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糖等货物;商贸企业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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