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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额的计算和征纳管理

时间:2023-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实。将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其目的是加强资源税的征管。

四、资源税税额的计算和征纳管理

(一)资源税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征税数量×单位税额

(二)资源税的减免税

资源税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4)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征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征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三)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其下属生产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额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四)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五)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实。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六)资源税的代扣代缴

1.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将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其目的是加强资源税的征管。这里所涉及的未税矿产品,主要是指小企业或个人生产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产生漏税情况的应税产品。

2.适用税率及计税依据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4.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5.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资源税纳税人纳税期限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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