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款征收管理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根据《征管法》第29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41条同时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利,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2.税务机关只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原则
根据《征管法》第28条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调整,征纳双方均不能随意变动。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税税款,不能任意征收、没有标准,想怎么征就怎么征,只能依法征收。
3.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的原则
《征管法》第28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税务机关是执行税法的专职机构,既不得在税法生效之前先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也不得在税法尚未失效时,停止征收税款,更不得擅立章法,新开征一种税。
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原则
税务机关执法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这也是税款征收的一项基本原则。例如,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时;核定应纳税额时;进行纳税调整时;针对纳税人的欠税,进行清理,采取各种措施时;税务机关都必须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操作,否则就是违法。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的原则
《征管法》第34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第47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这是税款征收的又一原则。
6.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的原则
《征管法》第53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这也是税款征收的一个基本原则。
7.税款优先原则
《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第一次在税收法律上确定了税款优先的地位,确定了税款征收在纳税人支付了各种税款和偿还债务时的顺序。税款优先原则不仅增强了税法的刚性,而且增强了税法的可操作性。
(二)税款的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位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单位。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5.委托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
6.邮寄纳税
邮寄纳税是一种新的纳税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取其他方式纳税又不太方便的纳税人。
7.其他方式
如: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方式。
(三)税款征收管理
1.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
(1)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2)法律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责任。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代扣、代收的,扣缴义务人不能超越范围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也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代扣、代收税款。
(5)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坐支。
2.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解缴税款。但考虑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特殊困难的客观情况,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征管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对税收滞纳金征收的管理
《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4.对减免税收的管理
根据《征管法》第33条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应注意以下事项:
(1)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将在税收实体法中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申请减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3)免税的申请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4)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6)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5.对税款的退还和追征管理
(1)税款的退还管理。《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税款的追征。《征管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数额、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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