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代理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税务代理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税务代理关系确定要受代理人资格、代理范围的限制。因此,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有其特定的条件: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代理,注册税务师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进行代理,并严禁代理偷税、骗税行为。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税务代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法律约束较高的工作,因此受托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一定资格,未经国家税务局及其授权部门确认批准,所有机构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同时,税务代理专业人员必须经严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代理业务。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必须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未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擅自开展代理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程序及形式
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大致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签约前准备阶段,主要就委托内容与权利义务进行洽谈;第二阶段是签约阶段,即委托代理关系确立阶段。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准备阶段。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前代理双方应就委托项目及服务标准协商一致,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商定,特别是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与委托税务事宜有关的情况、数据、证件、资料等必须如期、完整、准确地提供,以保证代理事宜的顺利进行。同时,双方应就代理费收取等事宜协商一致。这一阶段,注册税务师处于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前主导地位,必须向委托人阐明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税务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税务代理收费等,取得委托人认同。
(2)委托代理协议书签订阶段。在委托方、受托方就协议约定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委托方、受托方应就约定内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方、受托方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并由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委托方签名盖章。协议书经委托方、受托方签章后,正式生效。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委托代理协议书签订后,注册税务师及其助理人员应按协议约定的税务代理事项进行工作,但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由协议双方协商对原订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原委托代理项目有了新发展,代理内容超越了原约定范围,经双方同意增加或减少代理内容的。如原来签订的是单项代理,后改为综合代理。第二种是由于客观原因,委托代理内容发生变化需要相应修改或补充原协议内容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上述内容的变化都将使税务代理关系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先修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并经过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及注册税务师共同签章后才能生效,修订后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关系终止有两种情况:
1.自然终止
按照法律规定,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代理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人为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注册税务师已死亡;
(2)注册税务师被注销资格的;
(3)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册税务师及共代理机构在委托期限内也可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
(1)委托方死亡或解体;
(2)委托方授意注册税务师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注册税务师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委托方或注册税务师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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