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税务人员违章处理
(1)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骗取税款造成税款未缴或少缴行为的,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贿索贿或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税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擅自做出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与国家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决定的,除撤消其决定外,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税务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中未进行回避的,可给予行政处分。
(7)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若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8)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9)税务人员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是指:
①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偷税,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②勾结、唆使或者协助欠税纳税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数额在1万以上的;
③勾结、唆使或者协助企事业单位、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0)对税务人员的行政处分是指: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降职;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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