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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分析

时间:2023-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融资难是当前制约我国大量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措施。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已经比较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充分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成立专业机构为小企业科学研究提供服务。

第一节 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分析

融资难是当前制约我国大量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措施。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已经比较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充分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构建的成功经验

1.完善了法律体系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支持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的构建。以美国为例,早在1953年就颁布了《中小企业条例》,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主要有:《中小企业强制公平法》、《小企业工作保护法》、《减税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社区再投资法》、《公平信贷法》、《扩大小企业商品出口法》、《小企业作业人员制度法》、《消除限制法》、《加强小企业研究和发展法案》、《小企业资本形成法》等。美国的这一系列法律从各个方面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的法律是保护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有的规定了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也有的法律是对中小企业自身的规范,整个法律体系十分全面和完善。韩国和日本也都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起到了保护中小企业的作用。发达国家的这些法律为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

2.形成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市场经济发达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作为一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有效途径。如美国、加拿大、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等都建立了由政府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这一体系的运作和发展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地区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一是信用担保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其他来源为补充。如美国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资金是由联邦政府直接出资,国会预算拨入;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由中央政府全资拥有;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2009年向中小企业提供价值25.2万亿韩元的信用担保,比2008年增加了11.7万亿韩元。二是政府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目标客户,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信用担保机构一般仅对通过正常渠道不能获得贷款和融资,且信用较好、认真经营、有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三是重视担保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外部风险补偿机制、内部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转移机制。如日本信用保证协会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后,可以向信用保险公库申请保险(再担保),一旦发生代偿,信用保险公库将向信用保证协会支付代偿金额70%~80%的保险金。

3.健全了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

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是非常完备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按服务功能大致可以分为技术服务体系、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市场准入服务体系、管理咨询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等。每一个功能模块的服务体系都很完善。以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为例,许多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有的是政府设立的,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在全国设立了由退休人员组成的经理服务公司和小企业发展中心;有些是非官方的,如英国的“中小企业人员培训中心”,是由华威大学牵头的12所大学联合设立的,类似的还有德国、日本等。技术服务体系也很完善,一是对小企业的技术开发从融资、税收及补助金上给予支持。如联邦德国政府规定,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有市场前途的中小企业,其研究和发展所需的资金,政府可以以贷款的方式补贴15%,如企业购买专利,可补贴30%;采用新技术的新创企业,政府对其研究费用的补贴比例可提高到75%。二是成立专业机构为小企业科学研究提供服务。加拿大工业科学技术部的工作重心就是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服务,它在各省和一些主要城市都建立了一些非盈利组织——技术服务中心,以帮助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企业使用新技术。三是动员并诱导社会技术力量为小企业服务。新加坡于1982年规定,凡为提高技术、改善经营,向外聘请短期专家或经营顾问所支出费用,都可以获得补贴,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其他企业的研究中心或实验室可获得最高达90%的补助。仅1987年,新加坡就对443家中小企业补贴达260万美元。四是培训中小企业技术人才。韩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培训人才方面很重视,仅中小企业振兴公团的研修院在1982年初建时就投资了2687万美元,1992年预算800万美元也由政府拨给,配备完好的教学条件。该院每年为中小企业培训近40000人。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不健全

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调整企业关系方面的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先后颁布400多个单行法律法规,其中也有一些法律法规是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改革全面深入开展,特别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改革,中小企业的立法现状与经济发展有很多不适应之处,这就需要把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及时淘汰,通过不断调整、改革、完善来形成适应形势需要的新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现行的金融、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支持非常有限。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需要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和良好的法律保障,而我国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法规未远未健全,政府相关部门对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采取的具体措施较少。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需要一些优惠激励措施,尤其需要优惠的税收政策,而我国财税法规体系在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缺乏系统性,使得税收优惠难以实现。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

保障本金回流和增值是信贷得以实施的基础。中小企业难从银行取得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信用保证。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经营规模小、固定资产少、土地和房屋等抵押物不足、流动资产在生产过程中易发生形态变化、无形资产难以量化等特点,因而,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第三方保证,这就依赖于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步于1992年,代表者是重庆的私营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上海的工商联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和广东的地方性商业担保公司。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但由于我国经济处在转轨时期,担保制度还处在发育阶段,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数量、担保基金的种类等都远不能满足需要,其运作、管理方式亟待改善。

当前我国信用担保体系主要存在以下不足:(1)担保法律不够完善。《担保法》在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方面起了较大作用,但其仅明确了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经济法律主从关系,缺乏对保证人利益的保障,没有明确其应有的法律地位。(2)存在违规操作现象。一是个别地方将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和财政信托公司翻牌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二是个别地方由政府部门直接操作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没有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而是仍以部门名义对银行贷款提供行政担保;三是个别地方将风险投资与信用担保混为一谈,风险投资机构违规从事担保业务。(3)未能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一方面,担保机构基金来源少,尚未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另一方面,对担保机构又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因而防范风险的任务相当艰巨。

3.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门金融机构缺乏

近年来,我国已开始重视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问题。目前,我国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主要银行是民生银行、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这三家金融机构的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的比例为15%,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的比重为16%左右。同时,尽管不少银行都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银行的惜贷等原因,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还是很小。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偏少,且这些金融机构没有实质性的融资权,商业很行、民生银行、城乡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这一点还没有得到强化,而中小企业银行的组建还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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