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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

时间:2023-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应当以政策性信用担保和商业担保为对象,应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础,可以制定诸如“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细则”等,具体规范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而对中小企业来说有效的间接融资方式应以中小银行贷款为主。此外,应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系统。因此,要高度重视发挥咨询机构和中小企业协会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推动作用。

第二节 构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规体系

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也是中小企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开始有了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持。但中小企业的专门性法规基础还很薄弱,地方政府的配套法规还存在空白。广西完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规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制定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尤其是要加强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二是要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法规,应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法规体系的配套法规,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商业信用法》、《民间借贷法》等法律的地方配套的具体执行细则,以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体系为例,信用担保在扶持本国中小企业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广西信用担保起步晚,是一个新兴行业,由于相应的立法滞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约束,制约着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它是担保行业从事担保民事法律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法,但《担保法》对担保行业保护力度不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应当以政策性信用担保和商业担保为对象,应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础,可以制定诸如“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细则”等,具体规范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三是要出台引导中小企业发展方向的政策,即引导中小企业向科技创新行业及不适合大企业经营的行业发展,限制其向规模经济要求较高的行业发展。

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大企业间接融资渠道较通畅,获得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相对较容易。而对中小企业来说有效的间接融资方式应以中小银行贷款为主。这主要是由以下两方面的原因决定:一是由交易费用和信息成本决定,中小企业分散在各地,大金融机构获取其经营和信用状况的成本高,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二是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一样,分散各地,对当地的中小企业经营情况和资信比较了解,信息成本不高,较愿意为中小企业服务。在美国和日本,城市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比例为1∶10,即10家中小企业就有一家经营货币的中小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业以国家垄断为主,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缓慢,这也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之一。

借鉴国际经验,广西应大力发展民营中小金融机构,这样可以对中小企业融资有实质上的帮助,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也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发展多种所有制的中小金融机构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对多种所有制的中小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由于长期以来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重视程度大大高于中小金融机构,因而造成了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上的歧视,在业务范围方面多加限定。要真正实现观念上的突破,对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实行一视同仁的政策,消除对中小金融机构现存的一切歧视。此外,考虑到中小金融机构目前的状况,应制定对中小金融机构支持的政策,如在利率、法定准备金、再贷款等方面给予一些适当的优惠,以帮助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摆脱困境,促其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二是控制风险确保中小金融机构业务健康发展。因为中小金融机构经营规模较小,地区风险较集中,服务对象风险度较高,所以与大型金融机构相比更容易受到风险的冲击。因此,如何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预警、监测、防范、评估机制,让中小金融机构规范健康成长,以规避风险,这一点显得更加重要。三是政府要为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中小金融机构成长壮大了,将为中小企业及整个经济的兴旺注入活力。

三、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社会辅助系统

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是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例如,美国于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了永久性的联邦政府机构——小企业管理局,日本在40年代末就在通产省设置了中小企业厅。由于长期受计划划经济的影响,我国存在着政府职能定位不够科学、微观管理过度宏观管理不足等问题。对中小企业的管理缺乏统一性,政出多门。近年来,我国政府职能已经悄然转变,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也应逐步向国际靠拢。经过近年来的发展,我国政府职能已不断得到健全和强化,一度由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来承担中上小企业政策制定中的协调工作,该机构在促进和健全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随着政企分离,中小企业产权明晰起来,有必要将有关部门中涉及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进行归并,组建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国家中小企业管理局。同时,由于我国地区差别较大,省一级政府在条件成熟时也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中小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县一级也可以设置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机构。

此外,应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系统。社会化服务系统的发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大量的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很需要专业化的服务,与中小企业发展密切联系的社会化服务系统呼之欲出。中小企业联合会(协会或商会)、高科技园区、企业家精神促进社、企业孵化器服务机构、企业服务中心、企业网络机构以及促进中小企业革新的服务中心等,这些都是构成这个服务系统的重要因素。同时,要大力支持和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以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管理咨询、信息咨询、证券咨询等各类咨询机构是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者,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的融资服务。因此,要高度重视发挥咨询机构和中小企业协会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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