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和租赁权等。
(1)专利权:是国家专利机关授予专利发明人于一定期限内制造或转让其发明创造成果的一种独占权和专有权。专利权可以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专利权作为技术成果,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根据价值和使用价值确定价格。在会计上只有能给企业带来较大经济利益、而且花费了较大支出的专利权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非专利技术:是指企业或持有者所特有的,不为外界所知的技术知识,如独立的设计、造型、配方、生产工艺等工艺诀窍、技术秘密以及经营管理知识经验等能为企业带来收益的资源。它没有在专利机关登记注册,依靠保密手段进行垄断。因此,它不受法律保护,也没有有效期,只要不泄露,并有经济效益,即可有效地使用并可有偿转让。
(3)商标权:是指按照有关法规企业使用各种文字、图案或标识标记在某种商品上的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其独占使用权和禁止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权具有垄断性和时间性,但期满后可申请延续使用,因此也可以说是无限期的。商标权在一定程度上能给企业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通常,自创的商标取得成本较小,在会计上不将其资本化为无形资产,而将外购的商标权支出资本化为无形资产核算。
(4)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可以是国家无偿划拨,或者是企业一次支付出让金或转让金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而获得的,但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可作为商品转让或投资。但企业能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仅指企业为自己建造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需要注意的是,为房地产开发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应作为生产费用列入开发成本,不得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作为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不确认为无形资产。
(5)租赁权:是指出租人在收取一定报酬的条件下,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财产的权利。承租人在取得租赁财产使用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便处置,除非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这种财产使用权,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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