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资产减值问题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存在问题较多和备受争议的问题,在新资产减值准则颁布之前,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资产减值准则,有关资产减值的会计规范散见于在1999年出台的有关具体准则、2001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制度》和修改后的具体会计准则中(简称旧规范)。新准则与旧规范相比,在资产减值迹象判断、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变动,并且,这些变动也会对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信息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重要名词解释
资产减值准则涉及的重要名词主要包括资产减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等。
资产减值: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这里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显然,如果资产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损害,就会使得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从而发生资产减值;反之,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该资产就没有发生资产减值。
资产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其中①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确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资产交易的协议价格是公平的,则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如果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活跃市场的,则为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市场价格通常按资产买方的出价确定;如果既不存在销售协议又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则以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为基础进行估计得到,如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结果进行估计。②处置费用指可直接归属于资产处置的增量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资产组应当由创造现金流入相关的资产组成。
总部资产:总部资产是指那些具有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等特征的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例如,A企业拥有一幢完全自用的大厦,后因公司规模缩小,将大厦的一部分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那么这幢大厦就是一个总部资产,虽然它一部分出租,但是它的首要目的是支持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不能认为该大厦能产生独立于主体整体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也无法完全归属于某一个资产组,只能将其归属于A企业整体,因此,应将该大厦确认为一项总部资产。
二、关键内容解读
资产减值准则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迹象。当存在以下迹象时,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市场价格是价值最为直观的表现,如果资产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并且预期在近期内不可恢复,那么这项资产就很可能发生了减值。
(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例如A企业有一项技术可生产出甲产品,一直以来在市场上尚无别的企业开发出能生产甲产品类似产品的技术,但是最近B公司开发出了类似的技术,能生产出甲产品的完全替代品,对A企业构成了很大的竞争威胁,从而使得A企业经营所处的技术环境发生了改变,因而,A企业的这项无形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下跌。可收回金额的大幅度下跌可能会使得可收回金额小于资产的账面价值,从而发生减值。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发生损坏的,将大大影响资产的生产经营能力(例如固定资产很可能因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而生产出大量的不合格产品等),降低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其可收回金额将降低,从而资产有可能发生减值。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说明这些资产为企业创造未来现金流入的能力大大减弱甚至完全丧失,在这样的情况下,资产就有可能发生减值。
(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如果资产所创造的经济绩效低于预期的,那么其可收回金额也可能将因此而降低,从而可能发生减值。
(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迹象只是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资产是否确实发生了减值,并需要进行确认和计量,还需要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职业判断。
(二)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要求。
1.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的前提
对一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前提是:除了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外的其他资产,当其存在减值迹象时,企业就需要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但是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管它们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年底都需要对其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在下面两种情况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1)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显著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的,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比如,B企业有一项固定资产,其账面价值为20万元,由于市场发生变化,该资产存在减值的迹象,因而B企业对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18万元,而其公允价值减去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9万元,那么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即为19万元;而如果计算得到该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21万元,那么表明该资产没有发生减值,并且B企业可以不用估计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2)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相对于某种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可以不因该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比如,当期市场利率或市场投资报酬率上升,对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采用的折现率影响不大的,可以不重新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指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按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即要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需要考虑三大要素: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和经济使用寿命。
其中,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主要包括: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另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也应当不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如果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现率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照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通常采用传统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通常应当根据资产未来期间最有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传统法是指使用单一的未来每期预计现金流量和单一的折现率来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期望现金流量法是指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根据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进行预计,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按照各种可能情况下的现金流量乘以相应的发生概率加总计算。当企业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因素较多,情况较为复杂,带有很大不确定性时,应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
折现率的确定通常应当以该资产的市场利率为依据。
经济使用寿命是指资产在技术上具有竞争力、在经济上尚有利可图的使用期间。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一般少于其自然使用寿命。
(三)资产组的认定
对资产组的认定很重要,并需要职业判断,判断的标准是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是否基本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同时还应当考虑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如果企业不能确定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应当认定资产组。
认定资产组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①认定资产组最关键的因素是该资产组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入。企业的某一生产线、营业网点、业务部门等,如果能够独立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等形成收入、产生现金流入,或者其形成的收入和现金流入绝大部分独立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且属于可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的,通常应将该生产线、营业网点、业务部门等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无论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是用于对外出售还是仅供企业内部使用,均表明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应当将这些资产的组合认定为资产组。②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者监控方式,以及对资产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也是认定资产组应考虑的重要因素。比如,某服装企业有童装、西装、衬衫三个工厂,每个工厂在核算、考核和管理等方面都相对独立,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工厂通常为一个资产组。再如,某家具制造商有A车间和B车间,A车间专门生产家具部件(该家具部件不存在活跃市场),生产完后由B车间负责组装,该企业对A车间和B车间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等决策是一体的,在这种情况下,A车间和B车间通常应当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资产组一经确定,在各个会计期间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的,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在附注中作出相应的说明。
(四)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时候,将资产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并将两者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并同时提取相应的减值准备,如确认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确认了资产的减值损失之后,企业应当相应调整未来期间减值资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前年度计提的折旧或摊销不再进行调整。资产的减值损失一旦确认之后,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即使减值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也不得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
(五)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要根据单项资产和资产组分别进行。
1.单项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当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发生了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然后与其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据以判断资产的减值损失。
当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即为该资产的减值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2.资产组减值的会计处理
但是当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企业就应当以该项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计算方法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的计算方法一致,取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该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如果资产组在处置时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等)、该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计入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而且企业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单一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及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中扣除。
当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的金额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各项资产的抵减额分别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但是抵减后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资产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三者之中的最高者。即在确定了减值损失之后,首先按确认的减值损失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如果该金额大于按分摊到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的商誉的账面价值时,按商誉的账面价值,贷记“商誉”,再将借方和贷方之间的差额按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分摊减值损失,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如果该金额小于按分摊到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的商誉的账面价值时,则按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贷记“商誉”。
(六)资产减值的信息披露
企业资产减值的信息需要在附注中披露,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信息,包括:①资产减值信息。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分部报告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②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和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③当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时,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摊到该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等信息;当商誉的全部或部分账面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时,应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以及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合计金额。
三、适用范围
该准则适用于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该准则不适用于存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及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这些资产的减值适用各自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譬如,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等等。
四、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一)新旧资产减值准则的差异比较
新旧资产减值准则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适用范围并非旧规范中的八项资产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这些计提减值的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新准则只规范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而存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及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各自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譬如,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等等。新准则之所以只限于对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的减值进行规范,是因为这些资产是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主要项目,而且在是否发生了减值、减值的金额到底有多少等方面的判断上存在很大的操纵空间,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所以,专门针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建立减值准则就显得十分重要。
2.在资产减值迹象判断上要求更加明确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没有规定对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标准。新准则不仅要求“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同时还明确了“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资产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显然,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表明了资产减值的前提,明确了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约束了企业在计提资产减值上的随意性,有助于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全面的判断和把握,但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更具实务操作指导性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项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计量基础包括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销售净价、市价等多个标准,在不同的准则中又各有表述,对未来现金流量的计量方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计算现值时折现率的选取没有规定明确的标准,企业计算有关指标时难掌握,因而可操作性差,存在较大的调节空间。新准则明确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而对可收回金额计量的操作性原则比现行制度实际: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使一些较为抽象的概念易于理解,且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性。
4.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现有会计制度规定,已经计提减值损失的资产,如果资产价值恢复,则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而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主要是因为在现行会计准则下,企业利用减值转回人为操纵利润现象普遍存在,新准则在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所以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当然,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的资产仅限于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5.增加了“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往往没有销售市价,只有使用价值,单项资产一般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这导致单项资产无法确定可收回金额,因此实务中对于这类资产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不具有可操作性。因而,在本次新准则的修订中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提供了更科学可行的确定减值损失的方式。新准则规定如果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那么就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而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另外,新准则引入了“总部资产”的概念。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生的独立的现金流入,所以要计算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与相应的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6.明确指出在中报和季报中都应披露是否存在资产减值
在现有会计制度下,经常会出现上市公司半年报和季报业绩非常好,而在年报中却突然曝出因大额计提减值准备导致资产缩水,利润下降,甚至导致亏损的消息。投资者往往对此类消息防不胜防,以至于损失惨重。而新准则中资产负债表日的规定说明了企业只要对外报送会计报表(不仅仅是年报,还包括企业对外报送季报、半年报),就应该按照准则判断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以便确定是否计提减值损失。这样可以有效遏制上市公司季报、半年报不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年底一次性计提减值损失的现象。这一规定有利于投资者根据季报、半年报判断上市公司的年度经营情况。
7.要求每年年终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对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只要求按一定的期限进行摊销,而并没有涉及减值问题。但是由于商誉的使用寿命难以进行可靠的估计,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商誉效用的递减(即直线法摊销)没有充分的证据,所以新准则修订了对商誉摊销的规定。新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必须将其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并且企业每年至少必须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在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必须结合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
(二)对企业的影响
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企业当期利润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条规定将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在我国原有会计制度下,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不利于资产的影响因素消失、资产的价值得以恢复之后可以转回,很多上市公司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盈利:盈利上升时,多计提减值准备;盈利下滑,再将减值准备冲回。从公司实际计提的减值准备来看,某些善于运用“大洗澡”、“甜饼罐”进行利润操纵的公司,相关的减值准备甚至超过了当期净利润1倍,事实上形成了秘密准备。新准则出台后,许多公司都将2006年视为历年减值冲回的最后期限,同时,刚刚过去的2005年也成为了上市公司以各种名目增加计提减值准备的最后机会。随着2007年新准则将首先开始在上市公司中推行,那些已经利用大幅减值准备“隐藏利润”的公司,特别是一些已经被ST处理的企业,钢铁、房地产和煤炭等行业的上市公司,这是它们利用“秘密储备”争取扭亏为盈的最后机会。因此,新准则将使企业有强烈的动机赶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将减值准备冲回,从而对于2006年的净利润将会产生很大的正的影响。
2.对首次执行期的利润的影响
主要是由于对合并形成的商誉减值处理造成的,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商誉每年至少进行减值测试一次。因此对那些因企业重组而有大量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的企业首次实行新准则时将对当期的损益造成一些影响,但是今后的继续使用中产生的影响会比较少。如果企业资产优良,商誉的减值损失小于以前按直线法摊销的金额,当期的利润将增加;而如果企业资产运作不太好的,商誉的减值损失大于以前按直线法摊销的金额,那么将会减少当期的利润。
3.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从我国过去实际运行的情况看,资产减值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新准则实施以后,将不会有利用减值准备转回而迅速改善财务状况的机会,有利于企业在对外报告会计信息时采用更加谨慎的态度。但新准则武断地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得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虽然有助于防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操纵利润的行为,但也会有损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例如,近期世界上一些国家(主要是美国和欧盟国家)对我国纺织品的出口实行配额限制,对我国企业向这些国家出口的纺织品的产量和价格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使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其账面价值,从而发生资产减值。但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地与这些国家的相关机构就此事展开谈判和斡旋,如果假设这些不利的外部因素(配额和关税限制)在今后某一时期内被解除,那么很有可能会使企业的资产价值得到大幅度的提升,这时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就变得很有必要了。
五、疑难问题解析
(一)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
1.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考虑的因素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①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应当在一致的基础上考虑因一般通货膨胀而导致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折现率考虑了这一影响因素,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也应当考虑;折现率没有考虑这一影响因素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则不予考虑。②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分析以前期间现金流量预计数与实际数的差异情况,以评判预计当期现金流量所依据的假设的合理性。通常应当确保当期预计现金流量所依据假设与前期实际结果相一致。③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有关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未来发生的现金流出是为了维持资产正常运转或者原定正常产出水平所必需的,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将其考虑在内。④预计在建工程、开发过程中的无形资产等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预期为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发生的全部现金流出。⑤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受内部转移价格影响的,应当采用在公平交易前提下企业管理层能够达成的最佳价格估计数进行预计。
2.折现率的确定方法
如果折现率的确定无法从市场获得的,可以使用替代利率估计折现率。替代利率可以根据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增量借款利率或者其他相关市场借款利率作适当调整后确定。调整时,应当考虑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关的特定风险以及其他有关货币风险和价格风险等。
估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通常应当使用单一的折现率;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对未来不同期间的风险差异或者利率的期限结构反应敏感的,应当使用不同的折现率。
(二)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
由于商誉是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而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资产,因此,企业应将因企业合并而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这里所说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商誉,不包括子公司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但对相关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商誉的减值测试应该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其减值损失的金额按资产组减值的处理中所论述的方法进行确认。但是,由于根据上述步骤计算的商誉减值损失包括了应由少数股东权益承担的部分,应当将该损失在可归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之间按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商誉的减值测试应该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