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桥梁,它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披露的内容进一步细化,按不同的分类方式重新组合,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了新的有用信息,它能反映本期损益与资金流量的差异及原因,说明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原因,这些信息对使用者分析企业收益质量、揭示偿债能力、预测未来获利趋势、弥补权责发生制不足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财政部于1998年3月2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2001年1月18日对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此次在结合我国现金流量表准则实际应用情况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完成了对其的第二次修订。正确解读新现金流量表准则对企业的会计实践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重要名词解释
新现金流量表准则涉及的重要名词主要有现金流量表、现金、现金等价物、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直接法等。
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经营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投资活动: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筹资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直接法: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二、关键内容解读
新现金流量表准则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基本要求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报。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取得:企业的会计记录;根据下列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非现金项目;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非现金项目。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到的税费返还;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的类别。
(三)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五)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财务费用;投资损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存货;经营性应收项目;经营性应付项目。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取得或处置价格,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照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下列信息: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额。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例如,国外经营的子公司由于受当地外汇管制或其他立法的管制,其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不能为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共同使用。
三、适用范围
本准则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四、新旧准则的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
(一)新准则与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新旧准则相比较,没有什么实质性变化,只是在某些环节上进行了较小的变动和简化,增加了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部分项目。
旧准则中,将“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单独作为一部分内容进行规范,要求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流量,应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并单独列示;新准则将该部分内容直接放到第四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中进行规定,要求企业应将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单独列示。在新准则中没有提及到旧准则“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中的“购买”。
1.相关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中对“现金”、“现金等价物”、“现金流量”进行了专门定义。新准则中取消了对“现金流量”的定义,增加了“现金流量表”的定义。
2.适用范围的变化
新准则中在总则部分指出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旧准则中没有这方面的说明。
3.列示现金流量方法的变化
新准则第八条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旧准则中在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相互比较,规定的实质没有变化,新准则把旧准则中的“报告”更改为了“列示”。
4.金融企业现金流量项目的列报变化
旧准则中,把“金融企业现金流量”单独作为一部分内容来详细规范,列举了金融企业应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项目;新准则中只在第三章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部分的最后一条对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进行简单的说明。即“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的类别。”
新准则在披露部分增加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信息。
5.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
原准则规定,企业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以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新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中相关外币折算处理方法的规定一致,规定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6.相关信息披露的变化
新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新增了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等。新准则新增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信息。
(二)影响
由于新旧准则相比较,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变化,只是在某些环节上进行了较小的变动和简化,因而将使得本准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
五、疑难问题解析
(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不能随时用于支取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现金等价物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现金流量,是指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用现金购买短期到期的国库券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不属于现金流量。
(二)现金流量表格式
分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规定了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适合本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格式。
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后实施。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后实施。
基金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后实施。
一般企业项目说明如下。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包括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本期预收的款项,减去本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2)“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各种税费。
(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罚款收入、经营租赁收到的租金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减去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职工薪酬,但是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以及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职工薪酬除外。
(6)“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本期发生并支付的、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以及预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预交的营业税等税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实际支付的耕地占用税、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等除外。
(7)“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支付的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经营租赁支付的现金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债权性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但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除外。
(2)“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而分得的现金股利,从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分回利润而收到的现金,以及因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利息收入,但股票股利除外。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出售、报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包括因资产毁损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但现金净额为负数的除外。
(4)“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及增值税款、支付的应由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现金支出,但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除外。
(6)“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取得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
(7)“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
(8)“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1)至(7)各项目外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或流出,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实际收到的款项,减去直接支付给金融企业的佣金、手续费、宣传费、咨询费、印刷费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2)“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而收到的现金。
(3)“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
(4)“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或用现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5)“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1)至(4)项目外,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或流出,包括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而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审计和咨询等费用、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固定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等。
4.“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项目,反映下列项目的差额
(1)企业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时,所采用的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的金额。
(2)“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中外币现金净增加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金额。
(三)现金流量表附注
企业应当采用间接法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并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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