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基金行业的发展,必将给监管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基金监管部门不断地对监管制度进行适应性的调整,并提高监管部门人员的素质,以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树立长期监管制度目标,保持监管政策稳定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应性的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和立法情况探讨如何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法律体系,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则的体系框架,并提出实施细则进行实施;
1.5.1 确保监管能力的不断提升
随着基金行业的发展,必将给监管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基金监管部门不断地对监管制度进行适应性的调整,并提高监管部门人员的素质,以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国情和发达国家不同,在基金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约束条件都不同于发达国家,对制度及时进行调整就十分必要。因此,在树立长期监管制度目标,保持监管政策稳定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应性的调整。
1.具体的实施步骤应当是:
(1)树立基金监管政策的大原则方向,这里可以将其列入立法的计划之中,关键是说明长期目标,不宜过细;
(2)根据实际情况和立法情况探讨如何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法律体系,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则的体系框架,并提出实施细则进行实施;
(3)根据监管政策实施效果对实施细则进行适应性的调整;
(4)将确实成熟的实施细则补充到法律法规当中。
2.基金监管部分人员的培养应该是个持续的过程:
(1)基金监管部门的人员应该来自第一线,熟悉基金业务;
(2)对基金监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应该有严格的要求;
(3)应该注重基金监管部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3.兼管能力的提高还涉及到金融系统内部及与其他系统的协调合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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