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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发行与流通市场

时间:2023-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票的发行是在发行市场上进行的。其作用是充当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中介,实现两者的有效沟通,促进股票的顺利发行,提高发行市场的效率。股票发行和发行市场是整个股票市场赖以形成的起点和开端,是整个股市的基本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股票作为一种重要的有价证券和投融资工具,其发行关系到市场各方的利益及经济运作秩序。

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与流通市场

一、股票发行市场

(一)股票发行与发行市场的含义

股票发行是指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为发行股票而进行的筹备、申请、报批、宣传、公告、销售以及股款划拨、发行总结等行为与过程的统称。

股票的发行是在发行市场上进行的。股票发行市场,也叫股票一级市场或股票初级市场,是指将新股票出售给投资者的场所,是由股票发行所形成的市场范畴,是股票的发行者和购买者对新股发行所形成的供求关系、行为与过程的总称,它体现着股票由发行者流向投资者的市场关系。

(二)股票发行市场的结构、功能、特点与作用

1.股票发行市场的结构

股票发行市场由发行者、中介机构和投资者三大市场主体构成。

股票发行者是指为融通资金而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通常也叫发行公司。发行者是股票市场的首要参与主体,其作用是不断地向市场提供新的股票,在创造股票的市场供给的同时,也从中融通更多的资金。

中介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者委托,以代销、包销等方式代理发行者将新股票推销给投资者,并从中赚取佣金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作用是充当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中介,实现两者的有效沟通,促进股票的顺利发行,提高发行市场的效率。

投资者亦即股票的购买者,是指为谋取收益而出让资金购买股票的法人或个人。投资者是股票市场的终极资金供给者,其为谋取收益而出让资金的行为,使发行者的融资需求成为可能,使整个股票市场的发展有了坚实的基础。

2.股票发行市场的功能

股票发行市场主要有四个功能:(1)实现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通过供需双方的竞争,使股票找到其潜在的买主,为企业筹集所需的资金;(2)引导资金流动,促使资本形成;(3)为投资者提供了一条获取资本增值与溢利的途径,满足其投资取利的愿望;(4)进一步将企业推向市场,促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

3.股票发行市场的特点

股票发行市场主要有两个特点:(1)没有固定的形式与场所,既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也可在交易所之外进行,是一个分散的、无形的市场;(2)发行市场上中介机构的服务在于为股票找到可能的认购者并尽可能满足购买者对新股发行的收益要求。

4.股票发行市场的作用

股票发行和发行市场是整个股票市场赖以形成的起点和开端,是整个股市的基本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发行市场上对发行者实力、信誉、管理水平、经营效率等的选择将直接关系到整个股市的健康规范发展。

(三)股票发行的目的与种类

股份公司通过股票发行使其股票数量发生变动的目的和动机十分复杂,除筹集资本、不断增加公司可用资金总量外,往往还有一些较为特殊的需求,如使原有股东受益、改善企业资本结构等。受此影响,股票发行的种类也就十分众多。

1.新设发行

新设发行也叫集股发行或募集发行、设立发行、首次发行等,它是指股份公司在创立时,发起人将公司注册资本的一部分以向社会非特定的投资大众公开出售的方式所进行的股票发行。这种发行的目的在于筹集股本资金,即公司的资本金,它通常在新公司设立之初进行。其特点主要有二:一是原始积累,形成公司的初始资本;二是公开募集,即向非特定的投资大众发行。

2.增资发行

增资发行是指经设立并发行过股票的股份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追加资本而向公众增发新股票的行为。增资发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筹集追加资本,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量。

3.配股发行

配股发行是指股份公司按照一定的价格和比例,向其老股东进行新股配售的行为。

新设发行、增资发行和配股发行在增加公司股本总量的同时,也都为公司带来新的增量资金。这些发行都能引起公司资金总量的增加,都属于有偿增资发行。

4.送股发行

送股发行指股份公司将应派发的股息转化为股本,并将增加的股本部分以股票的形式按比例送予老股东的行为。

5.转增发行

转增发行是指股份公司将公司资本公积金的全部或部分按规定转化为股本,然后将由此增加的股份以股票的形式按比例送给公司全体老股东的行为。

6.转换发行

转换发行是指发行可转换公司证券的股份公司在规定的转换期内,按照一定的转换比例与价格,将可转换证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的行为。

7.拆股发行

拆股发行也叫分割发行或股票分拆、股票分割等,它是指一些股份公司为提高股票的流动性,而将其原本面额较大的股票均等分割为若干面额较小的股票的行为。

8.兼并发行

兼并发行是指进行兼并的股份公司通过发行本公司股票来置换被兼并公司股东的股票,从而使其兼并活动得以实现的市场行为。

送股发行、转增发行、转换发行、拆股发行、兼并发行虽都会引起公司资本金总量、股本总额、股票总数的增加,但这些增加均是通过对公司现有的资本结构的不同调整和改变而形成的,它们并不增加公司的可用资金总量,不会使公司获得新的增量资金。

9.合股发行

合股发行是指股份公司将其原来面额较小的若干股股票合并为一股新的面额较大的股票的行为。

与合股发行具有一定相似之处的另一种股本结构改变行为是股票回购,即股份公司通过市场或以协议的方式赎回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行为。

(四)股票发行的原则与条件

1.股票发行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即股票发行须由主管部门批准,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或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发行许可,这样其所发行的股票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否则无效。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性是指股票的发行必须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增加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发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收益、风险等各方面情况以及与其股票发行有关的其他各种重大信息,从而正确判断其股票的投资价值。公平性原则是指在股票的发行过程中,对所有的投资者都应一视同仁,同一发行者在一次发行中所发行的同一类股票,其条件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投资者。公正性原则对发行中出现的问题,对所有的参与者都必须公正对待,依法处理。

(3)自愿、有偿、互利原则。自愿性是指股票发行要坚持自愿认购的原则,买与不买或买多买少都要由投资者自主决定,严禁向投资者作误导性宣传或强行摊派等。有偿、互利是指股票发行应兼顾并依法维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禁止为自身利益或某一方利益而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合法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即股票发行者应以诚实信用为本,不得对投资者有隐瞒、欺诈、误导、诱骗等行为,其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充分。

2.股票发行的条件

股票作为一种重要的有价证券和投融资工具,其发行关系到市场各方的利益及经济运作秩序。为保证股票发行的质量,使社会资金得到高效合理的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股票发行有着严格的条件要求。

按照我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仅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行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6)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国家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股票发行的程序

股份公司发行股票,需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1.发行筹备

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筹备工作主要包括拟定新股发行计划,对拟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方式、时间等进行认真研究;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的使用、项目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等等。

2.发行申请

股份公司在完成发行筹备工作后,可按规定向其主管部门及证券管理部门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在这一过程中,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其资产、资信、财务状况等进行审定、审计、评估,完成发起人到位资金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并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股票承销的上市推荐工作,制定股票发行承销方案,编制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签订承销协议等。同时,公司还应向拟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并呈报公司总体情况资料;证券交易所初审通过后,出具上市承诺函。

3.审批

证券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所呈报的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准确、合法等进行审查。对审核通过的公司,出具批准发行的有关文件。

4.公告与宣传

发行申请及其方案获得批准后,股份公司应与承销商一起,做好正式发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作《招股说明书》并予公布,开展发行路演、进行广泛的发行宣传等。

5.股票销售

即在规定的发行期内,按照一定的方式将股票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与过程。

6.股款划拨与发行总结

股票发行结束或发行期满后,承销商应按协议规定将股款及时划拨给发行公司,并与发行公司一起对发行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将发行结果和总结上报管理部门。

(六)股票发行方式

股票发行方式因发行种类、范围、对象等的不同而不同,其中主要的有以下两种。

1.从发行的对象看,可分为私募发行和公募发行

私募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私募发行的对象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例如公司老股东或发行公司自己的员工;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或与发行人有密切关系往来的企业等。私募发行的优点是投资人确定,发行手续简便,可以节省发行的时间和费用;不足之处是投资者数量有限,流通性较差,且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和市场影响。

公募发行又叫公开发行,是指面向非特定多数投资者公开推销股票的一种发行方式。其发行对象是市场中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者。公募发行的优点是认购主体多,筹资潜力大;有助减少人为操纵;发行后可申请股票上市交易,流动性强,影响大,有利于提高发行者的声誉。不过,公募发行过程比较复杂,发行的费用和成本也较高等。

2.从发行的环节与风险归属看,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直接发行也叫自销,是指股份公司自己组织股票推销的一种发行方式。该方式的优点是不用聘请中介机构,不用支付承销费用,环节少、手续简便、费用低;缺点是发行者往往会面临网点有限、人员缺乏、经验不足等难题,因此发行结果难以保证,风险高。

间接发行也叫承销,是指发行公司聘请专业性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之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承销协议的规定帮助发行者推销股票的发行方式。这些与发行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并协助公司推销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也叫承销机构或承销商,它们通常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来充当。如果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数量庞大,为顺利完成承销计划,减少承销风险,通常还要由数家承销商组成承销团来承销。

间接发行可以使发行公司借助承销商在网点、人员、设施、经验及市场影响与感召力等方面的优势,迅速将股票销售出去,并大大降低股票发行的风险。但间接发行的手续较为复杂,且需为承销商支付较高的承销佣金。

按照承销风险的不同分担方式,间接发行又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形式。其中,代销是指承销商通过与发行公司签订代销协议,代理发行公司向投资者推销股票的发行方式。发行期满时,若股票未能全部销售出去,剩余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公司。包销是指承销商与发行公司签订包销协议,由承销商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股票,承担全部发行风险的股票发行方式。对发行人来说,包销不必承担股票销售不出去的风险,而且可以迅速筹集到所需之资金;但与代销相比较,其包销的成本一般也相对较高。包销在操作中又有余额包销和全额包销之分。

二、股票流通市场

(一)股票流通与流通市场概述

股票流通也叫股票买卖、股票转让、股票交易等,它是指投资者在交易市场上对已经发行的股票进行不断地买入或卖出的行为的总称。

在股票市场上,买入股票的投资者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常常希望能把手中持有的股票卖出,而没有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当看到市场有利可图时,则希望能够通过交易市场买入股票,以分享市场利益,这样,在客观上就要求已经发行的股票能够不断地流动,以使投资者不断地买进或卖出。这一客观要求,是股票流通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股票流通市场也叫股票次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卖市场、转让市场、交易市场等,是投资者对已发行的股票不断地进行买卖、转让所形成的市场,是股票交易买卖的场所。

股票流通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有两类,即股票投资者和股票交易中介机构。股票投资者是股票流通市场最主要的参与者。投资者出于种种需要,不断地买进或卖出股票,从而使股票交易活动能够连续不断地进行下去,使得整个流通市场不断地向前发展。股票投资者的构成十分广泛,既可以是社会公众,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及专业性投资公司等。股票交易中介机构是介于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之间,实现两者的有效沟通,帮助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它通常又叫经纪商或代理商。其作用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代为进行股票交易,并从中收取佣金。

股票流通与流通市场在整个股票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股票发行与发行市场的基本保证,而且是整个股票市场的核心和关键环节。如果说流通转让是股票的灵魂,则流通市场就是整个股票市场的中枢和核心,流通市场的高效运作,有助于保证社会资金的高效流动,有助于维护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有助于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地讲,股票流通市场的功能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实现了股票的流通性,确保了股票作为一种重要的有价证券应具有的市场活力;(2)能够调节资金供求,引导资本流动,促进社会短期闲散资金转化为长期资本,并进而实现全社会资本与资源的优化配置;(3)以公开竞争的方式连续不断地进行交易买卖,有利于形成和维护合理的股票价格,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能够促使发行公司不断地改善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营效益和效率;(5)借助于股票价格综合指数的变动,还可以反映整个社会经济的基本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一种具有先导性的灵敏信号反映系统,充当国民经济变动的“晴雨表”和“指示器”。

(二)股票流通场所

股票流通场所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市场、柜台市场、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等组成。

1.证券交易所市场

(1)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含义及其形成与发展。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法人组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进行股票交易所形成的市场范畴,即为证券交易所市场,也叫场内交易市场、集中交易市场、有组织的交易市场、有形交易市场或简称为场内市场、有组织的市场、集中市场、有形市场等。证券交易所市场通常由会员证券商及其经纪人共同组成,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专门的规则专门从事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的交易,是证券交易市场的最主要、最高级组织形式,素有证券业“皇冠上的明珠”之称。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不断发展、证券交易不断进步的结果。早在资本主义原始资本积累时期,西欧即出现了有组织的证券交易活动。公元1613年,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即成立了证券交易所,这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一家证券交易所。其后,随着证券发行与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及其不断地向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延伸,巴黎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世界上一些知名的证券交易所也分别于1724年、1773年、1792年先后建立起来。到20世纪中期,随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大规模地发展和利用本国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的发展也迅速渗透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

(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主要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组织形式。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由其会员共同组成的,专门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会员制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属社团法人,会员对交易所所负的责任,仅以其交纳的会费为限。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指按照公司制原则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证券交易所。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以盈利为目的,属企业法人,其组织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为争取客户,赢得市场,这类交易所更注重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3)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功能。

证券交易所的基本功能在于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便利条件,保证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具体地讲,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如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进行依法监管;依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会员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信息,包括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编制并及时公布市场内成交的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年报表等,监督上市公司按规定披露信息等等。

(4)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运作特点。

与柜台市场等相比,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业务运作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实行集中的、有组织的交易。市场参与人数众多,交易活跃,价格变动频繁,投机性强。二是交易场所固定,所有交易活动最终都要通过其交易大厅与电脑主机完成。三是交易时间固定,一般为每周5个交易日,每个交易日分早市和晚市两个交易时段。四是实行整数交易,交易通常以“手”为单位,投资者的买卖应以一手或一手的整倍数进行。五是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即投资者的交易活动必须委托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即经纪商来进行。六是交易的风险由投资者自己承担,交易所和经纪商对交易的结果不承担责任。七是交易价格通过买卖双方的公开竞争形成,是双边竞价。八是交易所及经纪商的收益来自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所提取的手续费,即交易的佣金。

2.柜台市场

柜台市场也叫店头市场或柜台交易市场、店头交易市场等,是指通过证券公司及其他具有证券业务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的自营交易柜台进行股票交易所形成的市场。

柜台市场是股票交易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与交易所市场是互为补充的。柜台市场的优点是方式灵活,交易方便,且成本较低。缺点是缺乏统一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容易产生欺诈及过度投机行为。

与交易所市场相比较,柜台市场的业务运作特点主要表现在:(1)实行分散交易,市场分散于各地,没有统一的组织形式,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时间限定,没有固定的交易单位要求,交易规模可大可小,可整可零。(2)买卖双方直接成交,不需要专门的代理或经纪机构,手续简便。(3)交易以自营为主,柜台市场的经营者也是直接的交易者,其他所有的投资者均以柜台交易经营者为交易对手。(4)交易价格以定价或议价的方式确定。(5)柜台经营机构以自营商的身份以其可自主支配的资金进行买卖交易,并自担交易风险。(6)市场行情主要由买入价和卖出价构成,且卖出价一般高出买入价若干个价位,柜台市场的经营者靠低买高卖赚取差价,这是其利润的基本来源。除此之外,交易不收取任何佣金和费用。

3.第三市场与第四市场

第三市场是对已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由非交易所会员证券商在交易所之外进行交易所形成的市场。第四市场是指机构投资者绕过证券商,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直接进行大宗股票交易所形成的市场。第三市场、第四市场均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是美国股市所特有的现象。

柜台市场、第三市场、第四市场又被统称为场外市场、无形市场、分散市场等。

此外,随着电子技术和电脑网络在股票交易中的不断运用,目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还正在形成新的以电子化交易系统为主的交易体系以及以互联网络为依托的交易体系。

(三)股票上市制度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股票数量十分众多,使所有股票都进入交易所交易是不现实的,这在客观上就要求证券交易所必须建立一套有关审批与监督公司股票到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制度,即为上市制度。

1.股票上市制度的含义与作用

股票上市制度,是指股票发行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出让其股票到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申请,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批与监督管理的制度。被交易所审核通过的股票在规定的时间到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行为叫股票上市;股票进入交易所挂牌交易后即叫上市股票;其发行公司叫上市公司。

股票上市是股票进入交易所交易的前提和关键性一步,只有通过了上市审批,股票才能顺利地进入交易所公开自由买卖。同时,股票上市制度以其严格的规则和审批程序确保了上市股票的素质,有助于提高市场运作的质量和效率。

股票上市无论是对发行者还是投资者都具有一系列的好处。对发行者来说,股票上市,第一有利于提高其股票的流动性,使其股票在公开有序的市场环境中连续不断地进行交易;第二有利于提高发行者的声誉和声望,为公司起到某种广告性的好处;第三有利于减少发行者将来的筹资成本,争取更多的股东;第四有利于股票价格的合理确定,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水平。对投资者来说,购买上市股票,第一能够方便地买进卖出,做好投资转换,提高投资效率;第二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有关上市公司的各种重大经营信息;第三是上市股票的抵押价值一般高于非上市股票;第四是公开竞价的交易机制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股票上市条件

股票上市条件是影响股票能否上市交易的关键性因素,虽然不同的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条件的规定各有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必须是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并已公开发行的股票;(2)所上市的股票应达到一定的数量,上市后要能形成连续的交易,以免出现“有行无市”的现象;(3)公司资本金额、股东总数、股份分布情况、公司历史及内部组织结构等符合相关规定;(4)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经营利润和分配情况符合有关要求;(5)公司财务制度和财务报表健全,无营私舞弊现象和重大违法行为;(6)有股票上市的代理和推荐机构,且该机构已在证券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公认的资格;(7)发行实物券股票的,且规格式样符合规定,并已进行集中托管;(8)对股票交易未加任何限制。

3.股票上市程序

股票上市一般要经过内部决策、上市申请、审批签约、公告上市等几个步骤。

(1)公司董事会对其股票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并做出决策。

公司董事会在正式提出上市申请之前,应首先结合交易所上市条件要求,对公司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做出是否上市的决策,并报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批准。

(2)提出上市申请,报送申请材料。

公司董事会对其股票上市做出决策后,即要按规定编制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正式向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股份公司向交易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上市申请书;公司登记注册文件;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等等。

(3)审核、批准、订约、交纳上市费。

①审核与批准。交易所在接到公司的上市申请及相关申请文件后,应由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组织人员对照上市条件及有关要求对申请人的上市资格进行审核,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给予批复;同意上市的,要确定具体的上市时间。

②订约。股份公司在获得上市批准后,即要与交易所签订正式的上市协议,就上市的具体日期、上市股票的数量等进行确认。

③交纳上市费。获准上市的股票必须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初费和月费两种,分别按规定的标准交纳。

(4)发布上市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上市。

被批准上市的公司,应在指定的刊物上发布上市公告书,公开披露有关上市事宜。

在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股票即可在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交易。至此,一个完整的上市过程即告结束。

4.股票上市的监管、特别处理、暂停与终止

(1)股票上市的监管。

股票上市后应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交易所对上市股票及其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其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等重要指标进行动态的监管,防止股价过度波动或受到人为的操纵,并按规定及时公布其交易信息。二是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向交易所提交其中期报告、长期报告等经营报告,并及时公告;若遇其他临时性的或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还要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交易所有权对上市公司提交的报告和公告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会严肃处理。

(2)上市股票的特别处理。

上市股票的特别处理是自1998年4月22起,我国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针对一些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异常”和“其他状况异常”而推出的一项股票特别交易制度,其目的在于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促使上市公司尽快消除不良经营状况。

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投资者对该公司前景难以判定,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时,交易所可对其股票实行特别处理。其中,“财务状况异常”是指以下两种情况: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简单地说,就是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值低于股票面值。“其他状况异常”是指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停止,或公司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诉讼等事项。

股票“特别处理”的措施主要包括:其股票的行情显示有特别提示,即在股票简称前加“ST”(英文Special Treatment的缩写)标志,如“ST宝石”、“ST红光”等;股票价格的日涨幅不得超过5%;中期报告必须审计;等等。

(3)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上市股票若出现某种不宜继续上市交易的事项,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开具“暂停上市通知书”,令其暂时停止上市交易。

导致股票暂停上市的因素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公司运作中的一些特殊因素而引起的,如按照规定,股份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期间或董事会发布重大事项公告期间,其股票都应暂停交易。这种交易的暂停大都时间较短,且有严格的规定,一般不会对公司股票及其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现象。二是因公司经营不善或没有按交易所规定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致使其股票达不到继续交易的要求时,交易所可责令其股票暂停交易。这种暂停交易大都时间较长,一旦出现,往往会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股票上市的终止是指证券交易所最终取消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将其股票逐出交易所的行为,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最严厉的处罚。导致股票上市终止的原因一般有以下两类:一是公司存在被暂停交易的因素,且在暂停期内未能消除,致使公司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二是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布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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