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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监管概述

时间:2023-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市场监管是金融市场的监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的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的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从金融市场监管的实践来看,金融市场监管的具体内容,因国家经济金融体制不同而各有差异,但总的说来,主要是对金融市场要素构成的监管。

第一节 金融市场监管概述

一、金融市场监管的含义

金融市场监管是金融市场的监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的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的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

金融市场监管包括金融市场管理和金融市场监督两方面内容,金融市场管理一般指国家根据有关金融市场的政策法规,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以达到引导金融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稳定发展的目的;金融市场监督则是指为了实现上述目的,面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使市场运行恪守国家法规。

二、金融市场监管的目标

金融市场监管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公平主要体现在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上,效率主要体现在金融产品的价格能敏锐反映信息变化,成为资源配置的信号。从宏观经济角度看,金融市场监管是为了保证金融市场机制的实现,进而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以高效、发达的金融市场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从金融市场本身看,金融市场监管的目标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促进全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一致,从而得以提高整个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2)消除因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本身的原因而给某些市场参与者带来的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上的不对称性,以避免因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而造成的交易的不公平性;

(3)克服或者消除超出个别金融机构承受能力的、涉及整个经济或者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4)促进整个金融业的公平竞争。

三、金融市场监管的原则

为实现金融市场监管的目标,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依法管理原则,“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原则,政府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原则及系统风险控制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

即金融市场监管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金融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法制建设,合理划分有关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严禁欺诈、蒙蔽,禁止一切非法的金融市场交易活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三公”原则

1.公开原则

又称信息公开原则,其核心是要求市场信息公开化,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性。信息公开原则要求信息披露应及时、完整、真实、准确。根据公开原则,筹资者必须公开与证券及其价格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首次发行时的“信息的初期披露”和证券发行后的“信息的持续披露”供投资者参考。根据公开原则,监管者也应当公开有关监管程序、监管身份以及对金融市场的违规处罚,并努力营建一个投资信息系统,为投资者创造一个信息畅通的投资环境。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参与市场的各方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具有均等的交易机会,具有接触获取信息的平等机会,遵循相同的交易规则,各自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的保障。监管机构有责任营造公平的市场气氛,禁止直接经手人员及有关人士利用职务之便从幕后交易中谋利。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根据公正原则,金融立法机构应当制定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金融市场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履行监管职责,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对一切金融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的待遇;对金融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纠纷或争议事件的处理,都应当公正进行。

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简称“三公原则”。公开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前提,公平是实现公开、公正的基础,公正是实现公开、公平的保障。

(三)自愿原则

即金融市场上一切金融活动必须遵循市场规则以及交易各方的需求进行,不允许以行政干预人为强行交易,保护交易各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偏好自由成交。

(四)政府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指在加强政府主管机构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管好金融市场的保证,而金融从业者自我管理是管好金融市场的基础。政府监督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原则。

(五)系统风险控制原则

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金融机构的内在脆弱性、金融主体行为有限理性和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造成了金融系统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并可能在一定的条件下引致金融和经济危机,因此,要求金融监管者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方法,防范和减少金融体系风险的产生和积累,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四、金融市场监管的内容

从金融市场监管的实践来看,金融市场监管的具体内容,因国家经济金融体制不同而各有差异,但总的说来,主要是对金融市场要素构成的监管。

(一)对金融市场主体的监管

即对金融市场交易者的监管。对证券发行人,在当前各国的金融市场中普遍实行强制信息公开制度,要求证券发行人增加内部管理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全面、真实、及时地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有关资料,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以便投资者对其投资风险和收益做出判断,同时也便于强化证券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发行人的监督管理,有效地制止欺诈等违法、违规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投资者的监管包括对投资者资格审查及其交易行为的监管,如对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利用职权,制造金融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督;对知情者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金融产品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等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等。

(二)对金融市场客体的监管

这是指对货币头寸、票据、股票、债券、外汇黄金等交易工具的发行与流通进行监管。如实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主管部门有关证券上市的规则,证券上市暂停和终止的规定;对金融工具价格波动进行监测,并采取有关制度如涨跌停板制度等避免金融市场过于频繁地大幅波动等。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工具的种类和品种不同,监管的内容也相应不同。

(三)对金融市场媒体的监管

这是指对金融机构以及从事金融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等的监管。主要是划分不同媒体之间的交易方式和交易范围,规范经营行为,使之在特定的领域充分发挥作用。金融市场媒体一方面具有满足市场多种需求,分散和减弱风险的功能,另一方面,由于其所具有的信息优势和在交易中的特殊地位,有可能在金融市场上实行垄断经营或为追逐私利扰乱金融秩序,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

在监管实践中,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1)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各国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均有一定的要求,在设立的制度方面主要有特许制和注册制两种。(2)对经营行为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负有完全的诚信义务,不得为谋求利益,以任何形式欺诈或欺瞒客户和投资者,使其利益受损。(3)对从业人员的监管。主要有从业资格考试与注册制度。另外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中,自律性监管机构如各类机构的协会组织、证券交易所等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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